四、國有企業股份化的股權設置問題
對於股份製的性質。越來越多的人們認為股份製是中性的,它既不是私有製的必然產物,又不一定是公有製的,股份製從產權的屬性看,它是一種集體產權。它是許多可分割、可轉讓的產權的共同組成。對於股份製企業來說,它是一種多元產權集合體,其性質取決於其股權的構成及相應的份額。
如何使我國企業股份製改造保持社會主義性質,而又具有股份企業的一般特性,這是我國企業股份製改造成敗的關鍵,股份製作為一種中性產權製度,其股權設置是關鍵。股權設置思路有兩種:其一是根據物質資本的構成設置企業股權。這是一種國際通行的股權設置方法,這種方法是根據股東的身分來確定股份公司的股權類別。在私有製的市場經濟中,最基本的股東有兩類:法人股東和個人股東,一般的股份公司由這兩類股東組成,但在西方市場經濟國家中的國有企業中,則出現以國家投資而形成的國家股東或國家股。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實行以公有製為主多種經濟成份並存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於我國股份公司的股權設置,在《股份公司規範意見》中,設置了四類股東,即:國家股東法人股東、個人股東和外資股東。一種意見認為其產權歸企業,形成企業股,另一種意見認為是國家股,產權屬國家,兩者各置一詞,均有道理。究竟這部分股權歸屬於誰,其實也不難確定,因為企業屬於國家所有,其產權屬於國家,企業所得利潤,本應屬於產權所有者;利改稅,承包製的改革本應是陚予企業更多的自主權,利潤留成是為了企業有更多的資金用於企業投資,是給予其自主的使用權,並非是給予其所有權。
其二是目前我國一些學者提出的泛股製,其基本思路是全要素股份化,即包括物騰資本和人力資本兩類資本。此種觀點的提出,引起較大彩響,並被認為具有重要翁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按照此種思路,股份製企業的股權設置為資金股,勞動股、技術股。根據這種股權理論,企業利潤將按資分紅和按勞分紅相結合,與前一種股權不同的是在此種股份製企業中,企業職工可以根據其工資水平,分取企業的利潤,或者說工資分紅。這種股份製思路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勞動者與資本所有者一樣,對企業的利潤有平等的索取權製作為一項企業製度,充分認識到人力資本在企業創造利潤中的作用,突破傳統的物質資本對企業利潤壟斷索取權,它的實施對於充分調動企業職工的創造具有重要的意義。
對公有製企業的股份化改造是建立新型國有企業製度的重要途徑。按照股份製的思路進行企業改造的關鍵就是使企業產權具有可分割性和可交易性。目前我國對股份製企業改造主要是通過在原國有企業中引人法人股和企業職工股或者是外資股,從而使國有企業殷權多元化,然而目前我國的法人股仍主要是國家股的派生形態,隻不過是這些股以法人前形式再現國家股而已。本文認為,從改革的全局性考慮,結合其它製度的改革要求,如社會保障製度的建立、社會福利製度的改革等等可以對國有股進行分割,將原來由企業包辦的一些社會性工作,以股權的形式從企業中分離出來,形成一些社會保障股,社會福利股等,用這些社會股獲取的分紅作為社會保障基金社會福利基金等根據這種思路,國有股可以進一步分割成經濟發展股和社會股,前者用於經濟發展,後者用於社會保障,如:失業救濟職工培訓、職工住房、醫療等方麵的支出,前者可由國家投資公司作為持股代表,後者則以各種社會基金作為持股代表,通過對國有股進行經濟股和社會股的分割,既可以使國有企業股權多元化,又可使社會發展得到保障。
大型國有企業股份製改革的結構重組模式
我國的股份製改革必須按國際慣例辦事,其必要性和迫切性已為大多數政府官員、理論界人士和企業家所共識。與此同時,那些在以往缺乏全國統一規範、與國際慣例相差甚遠,中小企業改組實踐中未遇到或者遇到而不十分明顯的問題,都開始顯著地暴露出來,擺在了人們麵前。體如,由“企業辦社會”轉為股份公司時的非主營部門剝離問題,離退休員工負擔問題,非經機構的生存問題,政工人員的安排問題等。我們在調查研究工作和協助企業改組為公司的總體方案設計工作中發現,這些難題都不是孤立的,將它們串聯起來的是一個更高層次的問題——企業股份製改革中的結構重組。
企業重組亦稱企業分拆。在兩種情況下企業要進行重組。一種是現有股份公司因各種原因而進行的包括股權、債權、經營方麵、人事安排的分立調整。另一種是非股份製企業改組為股份公司時,適應股份公司要求而進行的結構重組。本文討論的是後一種重組。,大型國有企業改組的股份公司時的結構重組,主要內容有三個方麵:一是業務重組。作為傳統計劃經濟體製下“全功能”模式的產物,我國的大型國有企業既要從事主營業務的生產經營,也要從事維修、建築、運輸等輔助性活動,還要解決企業職工的醫療衛生、子女保育和教育,住房及餐飲娛樂等社會生活福利問題。這樣一個包羅萬象,功能齊全的“企業社會”,是無法進人規範化資本市場的,也是無法為廣大投資者所接受的。因此,在改組為股份公司時,必須進行企業的業務重組。
二是資產重組。對原來“超級大家寧”式的企業進行業務重組,必然隨之引致資產重組。重組後的“小家庭”各以自己分得的資產去另立門戶,再建企業。
第一,國際慣例的要求。根據國際憤例,上市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均為業務內容比較集中的盈利性活動,而且要達到一定的資本收益率水乎,我國的大塱國有企業如果不進行重組改造,背著企業辦社會的包袱,難以達到上述要求的。
第二,樹立形象,發揮潛能的要求上市股份公司必須按照規定,將公司有關信息公開披露在投資者和社會公眾麵前。國有人企業經過結構重組後,才能以精幹的機構,有發展前途的業務及較高的資本收益率在公眾麵前對立起良好形象,增強對廣大投資者的吸引力,輕裝陣,發揮潛能,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第三,明晰產權的要求。我國很多大沏聞有企業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派生出了各種各樣的機構和單位。特別是在近年來興辦第三產業拓寬就業渠道的過程中,興辦了一係列新的經營服務單位。由於投資關係不明確,許多新辦單位的產權歸厲不清,關係混亂不經過企業重組劃清產權界限,理順產權關係,企業就很難成功地改組為規範化股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