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建立過程中,應該進一步抓緊產權關係方麵的改革。在國有製經濟中應該首先通過股份製改革,通過界定股權的方式,將尚不明確的產權關係盡快明確起來,一方麵確定所有權主體,另一方麵使所有權量化,從而使所有權本身成為可轉讓、可交易的,使之適合於市場配置方式的要求。對於非國有經濟和非公有經濟,則要通過完善有關財產關係的立法和法製,明確地保護各種所有權,穩定投資者的製度預期和政策預期,鼓勵個人積累生產性資本,從整個經濟的角度說,我國在現階段應該積極鼓勵各種形式的非國有經濟和非公有經濟的發展,使經濟中形成更多的真正能夠作到自負盈虧、特別是真正對資本效率關心並負責的市場經濟行為主體。
二、企業產權獨立是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保障
盡快研究製定產權交易法,使目前散見於有關法規中的產權交易行為規範係統化、全麵化。與之相適應的是要製定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勞動保護等法律。產權交易完成後,交易雙方必須依法確切地成為產權歸屬變化後的新的權利和義務主體,出讓方在失去產權的同時,則必須擁有處置資產並取得收益的一定權利,並對新資產要履行新的義務。這些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並加以調節。否則,產權交易市場的發育和完善就缺乏穩定的製度性保障。
企業行為約束模式的轉換與產權製度改革
企業行為的約束機製是經濟運行機製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傳統的計劃經濟體製向嶄新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過渡,企業行為的約束機製必然要進行相應的轉換。如何實現這種轉換,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秩序,是當前深化經濟體製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
一、企業行為的約束機製與約束模式
匈牙利經濟學家科爾內認為,對企業行為的約束主要有三種機製,即資源約束、需求約束和預算約束。如果僅從經濟過程自身的運動來看,上述概括是比較科學的。但是,如果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考察,就很不全麵了。事實上,在社會經濟運行的過程中,除存在著上述三種經濟約束機製外,還存在著另外三種非經濟約束機製。
I行政約束。即政府機構憑借國家政權的權威,通過行政係統、行政區劃和行政層次,通過采取發布命令、指示、規定以及指令性計劃等方式對企業行為的製約。
II法律約束。即依靠國家法權的力量,通過經濟立法和經濟司法機構,運用經濟法規對企業行為的製約。
III道德約束。即一定的經濟、社會和曆史條件下的道德規範對企業行為的製約。它主要是通過思想教育、社會輿論等手段影響管理者和勞動者的道德觀念、思想信念、意誌和行為動機,來最終達到約束企業行為之目的。
上述六種經濟和非經濟的約束機製,並不是在任何條件下都同時存在並有效地約束企業行為。它們各自對企業行為約束力的有無或大小,主要取決於社會經濟關係的性質,也取決於體製條件。因此,在不同的社會經濟關係或不同的體製條件下,就會有約束機製的組合,它們構成企業行為的不同的約束模式。
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可能產生的約束企業行為的基本模式有兩個。
模式I:資源與行政約束型。它由軟預算約束、資源約束、行政約束和道德約束機製組合而成。
這是計劃經濟體製下企業行為的約束模式。這種約束模式表明:在計劃經濟體製下,由於國家與企業之間的特殊關係,必然使企業預算約束軟化軟預算約束意味著企業支出將不受其貨幣存量與銷售收入的有效製約因此,算約束的實質,是企業沒有內在的經濟上的自我約束機製。
建立在軟預算約束基礎上的資源約束機製,客觀上要求非經濟約束機製中行政約束機製的強化。因為在非經濟約束機製中,隻有行政約束機製才能有效地遏製投資饑渴所引起的經濟過熱,才能在資源短缺的條件下代替市場機製對企業行為的調節,使社會經濟在遠離市場規則的條件下運行。
行政約束機製的強化客現上要求與之相適應的道德約束機製的強化,以維持和輔助行政約束機製對經濟活動的調節和對企業行為的約束。毛澤東同誌在《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文中曾指出:為了有效地進行生產和有計劃地生活,政府必須發布各種適當的帶有強製性的行政命令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的目的而發布的行政命令,也要伴之以說服教育,單靠行政命令,在許多情況不就行不通廣計劃經濟體製下的經濟實踐表明,僅靠說服教育,不足以維護行政約束的權威,因而不得不采用“大批判”、“階級鬥爭”的極端形式來強化道德約束機製,以使社會經濟在遠離布場規則的條件正常運行。
模式II:市場與法律約束。它是硬預算約束,需求約束、法律約束和道德約束機製組合而成各種約束機製的相互關係及其對企業行為的製約作用。
這是市場經濟體製下的約束模式。這種約束摸式表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國家和企業的直接聯係被割斷,企業的預算約束必然是硬的。即企業用於需求方麵的支出客觀上要受其貨幣存量和銷售收人的有效製約。企業如果入不敷出,同時又無償債能力,它就自然倒閉或破產。因此,硬預算約束的實質,是企業具有內在的經濟上的自我約束機製。
企業的硬預算約束對其行為會有兩點最基本的影響:第一,由於企業支出受其當前的和預期的收入以及投入品購買價的製約,企業的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因而總是被限定在一定的水平而難以形成需求膨脹的局麵,從而不可能導致社會經濟的緊運行。第二,企業具有內在的自我約束機製,意味著它是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在此條件下,企業要求得生存和發展,其經濟活動就必須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按市場規則進行。由於上述兩點影響,企業行為不可能突破市場需求的約束而臨近資格約束的邊界。這時,需求約束便成為約束企業行為的有效機製。
企業自我約束機輔的建立和需求約束機製的蓮化,是對行政約束機製的排斥和否定。它客觀上要求行政機製對企業行為必須從直接轉為伺接,從徽觀轉向宏現。在行政約束機製弱化和功能轉變的同時,企業自我約束機製的建立和需求約束機製的強化,呼喚著法律約束機製的產生和強化。法律約束機製對企業行為的約束主要表現在:第一,規定企業必須遵循的行為規範和目標函數,使國家,企業和個人利益協調一致,從而保證企業為爭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作出的決策也符合社會的利益和宏觀調節的需要;第二,保證企業具有完善的自我約束機製,使企業不能隨意突破預算約束;第三,保證經濟單位之間的正常經濟聯係;第四,通過經濟法規對企業建立一種監督管理製度,如行政管理、統計、審計、財政、稅收、銀行監督等製度;第五,保證經濟約束機製自身所無法解決的其他問題。
法律約束機製雖然也規定企業必須遵循的行為規範,但隻能規定其中最一般、最穩定的關係;同時,法規的製定與頒布施行也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時間。因此,法律約束機製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約束機製的作用,在法律約束機製強化的條件下,同樣需要道德約束機製的作用。所不同的是,模式I中的道德約束機製與模式II中的道德約束機製具有不同的規定性。前者是在計劃經濟的基礎上產生並為計劃經濟服務的,而後者是與市場經濟聯係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