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4章 中國人的家庭祭堂(2)(3 / 3)

家庭關係的這種觀念是中國人所特有的,中國人所謂的家庭觀念包含了家庭的所有成員,而不管其時空距離有多遠。從公元前12世紀的周朝起,中國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就一直是家庭而不是個人。周王當時就建立了保甲製度,把社會按照每十戶、百戶、千戶、萬戶為單位劃分開來,以便按區域來管理。每一個被劃分出的單位都要在內部推舉出一位首領,由他對本單位內的所有家庭的行為方式及福利事項承擔責任,而與此同時,他又要聽命於上一級保甲首領的指令。如果某人犯了罪,責任就要落到他的家長身上,同時也落到他的保長、甲長等等的身上。因此,輕微犯罪的消息一般都很少傳到應該對解決這類問題承擔責任的最小單位之外。至今,現代中國人仍然以這種或那種方式實施這種集體責任的模式,盡管由於他們所居住的國家不同,他們的習慣做法也極為不同。

另外,圓滿的觀念也有助於解釋眾所周知的中國人注重關係的習俗。中國一家企業的生命線是“關係”。打開一層層的關係,猶如剝開一層層的洋蔥。第一層是每個人同自己祖先的關係,然後是本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再往後是同村人之間的關係,最後是家庭成員與其可信任的緊密合作者(例如那些不是家庭成員但實際上卻領導著家庭企業的稱職的經理人員們)之間的關係。所有這些關係,從本質上講,都被認為是具有連續性性質的,其所包含的義務也遠遠超過某項合同所可能寫明的。例如,如果一位女傭在長期為一個中國商人家庭盡職盡守地料理家務之後打算開創她自己的商務或買賣,那麼這位中國商人肯定會給她以幫助;而這位中國商人如果在一家合資企業與西方同事共事多年之後,那他也肯定會希望這位西方同事能夠助他一臂之力,幫他的兒子進入西方某所聲名卓著的大學。

中國人主要關心的不是合同上所寫明的東西,而是人們為了履行自己所做的承諾而采取的行動。例如,有一位華裔泰國商人想同一個美國夥伴共同建立一家合資企業。美國在泰國的商會為此花了兩年的時間,並終於找到一個人選。這時,所有主要的有關方麵必須到曼穀共進晚餐,以便把最終的安排與協議敲定下來。但是,當這位美國商人帶著已經擬就的合同文本和他的律師一同到場、以便完成這家合資企業的簽約事宜時,這位華裔泰國商人卻怒氣衝衝地從包間中衝出門外,因為在中國人看來,這是一種極為嚴重的當眾侮辱。

另外,由於存在特有的關係體係,中國人大都不打算向銀行提出求助。事實上,直到20世紀,銀行在中國一直是一個不大為人們所了解的機構。中國人在全世界都建有共同投資基金和信貸協會。親戚、朋友、同事都把自己的錢存人一個共同基金,每個成員到時候都可以從這個共同基金要求貸款,而且,大家都是靠著彼此間的親密關係來避免欺詐或違約行為。有的時候,這些基金甚至把錢借貸給無力為基金捐款的那些中國人。另外,眾所周知,中國人還常常把自己的資金借貸給生活在其他國家的親戚們,比如借貸給一個決定到馬來西亞或泰國進行投資的台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