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這樣,近年的裁判一方麵承認受害的事實,另一方麵又以兩國協定為理由來不斷斥退原告的要求。但是,2008年4月,在中國受害者對三井礦山、三菱原材料要求損害賠償的強行綁架福岡訴訟第2次控訴審中,福岡高裁表達了“強行綁架是國策,受害者蒙受了很大的痛苦”這一認識,勸告中國受害者與日本國家、企業進行“和解”。在事實上,這種“和解”勸告是日本司法在一邊回避受害者的要求,一邊督促當事者解決,這是不能無條件地令人信服的,但是作為受害者救濟的一環,這種動向可以受到一定的評價。
還有,日本政府對被動員於戰爭又在戰後被遣返的人、被扣留在西伯利亞的人、已回到日本的殘留孤兒怠慢了補償措施。作為其中一例,介紹一下我參與的一個市民運動的成果。2006年4月,市民團體“要求全麵公開日韓會談文書會”,要求外務省公開有關日韓國交正常化交涉的所有公文書,結果,外務省決定到2008年5月為止公開約6萬頁的外交文書。在要求公開的當初,我曾預想日本政府隻會對支付給韓國人的金額、要韓國政府放棄對日請求權的理由等內容拒絕公開。但是,當我實際看到決定公開的文書時,發現日本的在外資產額也在不公開的對象中。這個事實意味著,日本政府對太平洋戰爭戰敗後的所有遣返者的財產沒有作充分的補償。可以認為,日本政府除了害怕正在進行中的日韓國交正常化交涉蒙受不利以外,還擔心一旦公開在外資產額,在日本國內就會出現主張歸還在外資產的個人和企業,所以拒絕公開這些文書。
通過考察以上事實,可以說過去作為侵略者的“遣返者”與被侵略的朝鮮人、中國大陸人、中國台灣人形成合作關係的可能性並不是完全沒有的。當然,作為統治者或侵略者的日本人與作為被統治或被侵略者的朝鮮人、中國大陸人、中國台灣人之間,立場上有很大區別。其受害程度不可同等而論。但是在今日的狀況下,為了克服帝國主義或殖民主義、構建東亞的和平秩序,那些被國家權力蹂躪了人權的人們追求進行“合作”的可能性,應該是很有意義的。國家、人權、和平到底是什麼?為了正麵回答這些問題,為了克服日本的殖民主義和追求東亞人民的新社會,我們現在應該從那些“受害者”的角度來摸索東亞人民的合作了。
(區建英 譯)
東學與晚清中日文化交流的流向變化
北京師範大學教授 史革新
中日兩國都有源遠流長的文明曆史,兩國人民相互學習、相互促進,共同創造了燦爛輝煌的東亞文明。從文化交流的角度來看,古代時期的中日兩國文化交流,中國的文化輸出相比日本多一些;日本主要通過學習、吸收中國的儒家文化而形成自己的民族文化。而到近代,中日兩國都曾經共同麵臨西方列強的侵略,但是日本“開化”較早,成功地進行了明治維新,走上獨立發展資本主義的道路;而中國則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不得不向日本學習。昔日的文化接收者後來成為文化輸出者,中日文化交流的流向戲劇性地發生了逆轉。
到19世紀40~50年代,西方國家先後把侵略的觸角伸向處於閉關狀態的中國和日本,促使兩國朝野人士反思應對之策。在19世紀60年代,中日兩國差不多同時開始旨在學習西洋“長技”的改革運動,在中國被稱為“洋務運動”,在日本則叫“明治維新”。中國的洋務運動奉行“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宗旨,搞的是片麵性的近代化改革,因而未能收到預期的效果,清政府企圖通過這樣的改革實現“富國強兵”的願望落了空。而日本明治維新則以“富國強兵”、“殖產興業”、“文明開化”為口號,比較認真地實行學習西方的近代化改革。經過幾十年的“維新”改革,日本比較順利地擺脫了半殖民地危機,從封建社會轉變為資本主義社會,成為亞洲唯一獨立自主的近代化國家。日本維新派“使日本成為軍力強大、商業昌隆的大國”的夢想得以實現。麵對日本發生的深刻變化,多數國人在中日甲午戰爭以前都處於麻木不仁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