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人口與社會?——讀馬爾薩斯《人口原理》(2 / 3)

毫無疑問,馬爾薩斯清楚地認識到,在他的時代,人類社會正在“跨入一個充滿了重大變革的時期,這些變革將在某種程度上決定人類未來的命運”(馬爾薩斯,1992∶3)。所以如何在政治和社會層麵上來應對這些變革,就顯得尤為重要。

在《人口原理》初版之時,英國仍在實行1601年伊麗莎白女王所頒布的濟貧法。馬爾薩斯並不讚成此類法律。在他看來,此類福利性法律一方麵使得人口趨於增加,而食物卻不見得增加。另外,濟貧院所收容的人,在馬爾薩斯看來,“一般不能說是最有價值的社會成員”,然而他們消耗食物卻不見得少。馬爾薩斯在此提出廢除教區法,開發新地,增加農業,設立濟貧院,收容貧民,強迫有工作能力的窮人工作。在本書中,馬爾薩斯明確表示出了對於濟貧法以及福利政策的拒斥,和對於競爭的推崇。因為濟貧法可能幫助了一部分貧民,然而卻遠未能使絕大多數的人擺脫貧困:“應該形成一種風氣,把沒有自理能力而陷於貧困看做是一種恥辱,盡管這對個人來說似乎很殘酷。對於促進全人類的幸福來說,這種刺激似乎是絕對必須的,任何削弱這種刺激的企圖,不論其用意多麼好,總是會產生事與願違的結果。”(馬爾薩斯,1992∶54)1834年英國實行新的濟貧法,實際上采納了馬爾薩斯的主張。

不過,馬爾薩斯的眼界絕非僅限於製度層麵。恰恰相反,製度層麵的討論隻是馬爾薩斯在本書中的起點。在此,馬爾薩斯敏銳地將競爭放在了製度改良的背景之下來討論社會改善的問題。馬爾薩斯批評葛德文的要點,就在於堅信製度的改變並不能夠帶來人類社會截然和徹底的改善。葛德文將人類幾乎所有的罪惡和貧困都歸咎於製度。然而馬爾薩斯指出,人類社會有其自身的規律和法則。這些規律、法則與個體的人性不同,也與宗教上所謂的原罪不同,而是一種社會層麵上的機製。這一機製總會使得完美的社會工程學式的製度設計,有陷於貧困與罪惡之虞(馬爾薩斯,1992∶80)。也即,馬爾薩斯並不認為通過某種徹底的製度改革,就可以獲得一個社會的至善狀態。所以對於馬爾薩斯來說,人類社會之改善的可能性,就隻剩下了一種選擇:對於規律的掌握,以及在此基礎之上的製度設計和政策製定。

人口的增長受到抑製的機製,在於自然法則。而人類的應對之道,也即兩種抑製又分為:道德抑製、罪惡,以及苦難。對於馬爾薩斯來說,所謂的道德抑製有著重要的意義,即“出於謹慎考慮,在一定時間內或長久地不結婚,並在獨身期間性行為嚴格遵守道德規範。這是使人口同生活資料保持相適應並完全符合道德和幸福要求的唯一方法。所有其他的抑製,無論是預防性抑製還是積極抑製,盡管它們程度上差別很大,但都可以歸到罪惡和苦難上去”(馬爾薩斯,1992∶179)。

而一個政府開明與否的標誌之一,在馬爾薩斯看來,就成了是否能夠通過道德抑製,來避免人口的急劇增長,因為“隻有對人口增長的預防性抑製能取代巨大的苦難和大量的死亡”(馬爾薩斯,1992∶181)。由此,馬爾薩斯完成了其複雜的關於社會改善的討論。這一討論之所以複雜,是因為馬爾薩斯既不讚成人類未來可以達致至善的樂觀理性主義精神,同時又認為人類社會有其內在的普遍規律,對於規律的掌握可以使得社會不斷改善;既反對簡單化的理性主張,又堅持通過理性(甚至是科學技術)來改造人類社會的可能性;既以神正論的態度來麵對人類之惡,認為它是使得人類進步的刺激之物,同時又以避害趨利的個人幸福作為社會改善的目標。然而正是這些複雜的麵向,使得馬爾薩斯成為了一個在我們今天反思社會思想的傳統時,必然要去麵對的經典思想家。

對於德國的知識分子沃爾夫·勒佩尼斯來說,當他在法蘭西學院的講壇上回視歐洲曆史中的知識分子和精神政治的時候,馬爾薩斯似乎占據了一個可以被稱為“現代性”的思想史的起始位置。說得更為具體一些,即馬爾薩斯在其《人口論》中,史無前例地將保持人類世界的“平衡力”的重大職責,賦予了人類自身。發生於1755年的裏斯本大地震,造成了32000人的傷亡,並動搖了歐洲當時所盛行的樂觀主義。然而,在馬爾薩斯看來,在40年之後,即在他發表《人口論》之時,這一地區的人口令人震驚地迅速恢複到了震前狀態:地震,作為一種災難,似乎再無法履行其職責。人類數量平衡的重大職責,由此交付到了人類自己手中。即,人類必須自己采取某些策略,以確保人口數量與自然資源的平衡。

勒佩尼斯對於馬爾薩斯的總體評價毫無問題:馬爾薩斯的確希望人類自身能夠運用某種積極的策略,來避免人口的增長超出自然的承受能力,並因此而避免貧窮和罪惡。當大地震、洪水等自然界的天災都無法控製整體的人口增長時,人類社會自身的法則開始發揮作用:人類社會的貧窮和罪惡,開始取代自然界,而發揮起控製整體人口的作用。然而人類在麵臨這一境況之時,並非無計可施。人類仍然可以通過道德性的措施,來避免人類之惡。惡之存在本身,在馬爾薩斯看來,正是激發人類奮勇向前的動力,也正是緩解惡的基本可能性所在:

世上存在著惡,不是為了使人悲觀絕望,而是為了刺激人的活動。我們不應忍受和屈服於惡,而應盡力避免惡。竭盡全力消除自己身上的惡並盡可能在自己影響所及的範圍內消除惡,不僅是每一個人的利益所在,而且也是每一個人的義務。(馬爾薩斯,199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