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 常用漢語溯源(2 / 3)

十、“美人”、“香草”原為男士

漢語的“美”字,除指容貌、儀表外,還指人的才德和品行。《孟子?盡心下》:“可欲之謂善,充實之謂美。”這些話顯然都不是指美麗、姣好而言。香草本義為具有芳香氣味的草類。古人以此比喻高潔,進而以之比喻忠貞之士。所謂“十室之內,必存忠信,十步之內,必有芳草”便是。屈原辭作最好為“香草”“美人”之喻,有時是比喻,有時是自喻。屈原作《離騷》,以美人專指君王,香草泛稱君子。漢朝王逸《離騷經章句》雲:“離騷之文,依詩取興,引類譬喻,故善鳥香草,以配忠貞;……靈修美人,以媲君王。”《離騷》裏麵還有著名的“美人遲暮”一句,後世輾轉引用,以致望文生義,解作女子年老色衰,其實是錯解。屈原當時擔心會“遲暮”的美人,指楚懷王,還是個地道的須眉男子呢!

十一、“男子漢”的曆史

男子稱“漢”,始於西漢武帝時。當時因漢朝將士作戰勇猛,匈奴兵將稱漢兵為“漢兒”和好漢。南北朝時有稱男子為“漢子”的。北齊文宣帝要任命魏愷為青州長史,魏堅辭不就。帝對人說:“何物漢子,我與官,不肯就。”“好漢”,後來指男子中的“佳士”,唐武則天時,狄仁傑奉旨推薦“一好漢任長史”,他推薦荊州張柬之。《新唐書》稱張柬之為奇男子。蘇軾也有詩曰:“人間一好漢,誰似張長史。”宋元後,“好漢”常被用來稱譽“仗義疏財,扶危濟困”之人。隨著時間的推移,“漢子”、“好漢”與“男子”相混合,構成了“男子漢”一詞。

十二、“吹牛皮”的由來

過去黃河上遊一帶,人們常用牛、羊皮製成渡河用的筏子,使用時用嘴將皮筏吹起來。不用足夠的力氣,光說空話,皮筏是吹不起來的。人們常對光說空話的人說:“你有本事就到河邊吹吹牛皮看。”以後,就把愛說空話大話叫做“吹牛皮”了。

十三、“拍馬屁”趣解

在古代,馬是重要的交通運輸工具。人們相見,往往要拍拍對方馬的屁股,稱讚馬好,這含有禮節成分。但有的人順風承意,趨炎附勢,不管對方馬之良否,均拍馬屁股稱好,這就有了阿諛奉承的意思。後來,人們就稱那些阿諛奉承的舉動為“拍馬屁”。又,蒙古族好騎手,善於拍馬屁。即使烈性馬,騎手過去,輕輕地拍拍馬的屁股,當馬感到舒服的時候,突然躍身上馬。這是為了騎馬才拍馬屁。還有,明朝天啟年間太監魏忠賢,有一套高明的馴馬本領。有天他見皇帝不悅,便奏請皇帝在西校場舉行賽馬以解悶取樂。於是皇帝下詔,令京城武官在九月九日重陽節參加賽馬。賽馬開始,數百騎隨著號炮聲響奔騰而去,眾武官在馬上拚命揮鞭,有的馬鞭打斷,使用手在馬背上狠拍。但魏忠賢不揮鞭,起跑時隻在馬屁股上輕經拍三下,馬即四蹄生風,騰空而去,奔騰中仍不揮鞭,隻是輕拍馬屁股。賽馬結果,魏忠賢遙遙領先。天啟皇帝追問魏忠賢何因?魏答曰:“奴才的馬並非神馬,要馬跑得快,就要順馬性,絕不能強行,駕馬妙法,說穿了就在‘拍馬屁’三個字上。”天啟皇帝十分高興。可以說,魏忠賢拍得皇帝稱心如意了。於是,魏忠賢更加得到了天啟皇帝的寵愛,逐漸掌管了朝政大權,顯赫一時。

十四、“新婚燕爾”的變化

“新婚燕爾”這一成語,本出自《詩經?邶風?穀風》中“宴爾新昏(婚)”一句,這裏“燕”與“宴”在古漢語中是通假字,都是安樂的意思,因此“新婚燕爾”也可寫作“新婚宴爾”,或“宴(燕)爾新婚”。不過,出於賀者祝新婚夫婦如燕子比翼而飛的心願,如今人們多將這成語中的“宴”寫作”燕”。對於這成語“燕”與“宴”的通假,稍有古漢語知識的人都知道,沒有新說異議。問題在“新婚燕爾”這成語意義的古今變化。《詩經?邶風?穀風》是一首被丈夫遺棄婦女的怨歌,所說的“新婚”是指另錄新歡丈夫的再次結婚,其涵義與初娶的“舊婚”相對。“新婚”這詞的本義,與古詩“上山采蘼蕪”、杜甫《佳人》詩,以及白居易《新樂府?母別子》中所說的“新人”相似;“新人”不是指初娶之妻,而是新娶之婦。語言是一種社會現象,隨著社會生活發展變化,從曆史上看,“新婚燕爾”這成語的本義,至遲在宋代已有了變化,用它來指初娶。為此,南宋學者洪邁在其所著的《容齋隨筆》卷八“談叢失實”中,指責“今人乃以初娶為宴爾,非惟於詩意不合,且義再娶事,豈堪用也”。盡管這位先生批評他人用“新婚燕爾”乖離本義,但是大家都用它來指初娶的“失實”,還是沿著曆史長河一直流傳下來。

十五、“戴綠帽子”演變小史

國人習慣謂妻子有外遇的男人,或丈夫主動讓其妻賣身於他人的男人為“戴綠帽子”或“當王八”。此習語由來已久。相傳在我國原始社會的堯舜時代,對犯法者不用肉刑,隻在他們的服飾上,按犯罪情節的輕重畫上特殊的標記,以示懲戒,稱之為“畫像”。進入封建社會以後,統治階級仍然沿用這種以服飾懲罰犯人的方法,但不再是“畫像”,而是讓犯人穿上一種特製的服裝,稱為“赭衣”,顏色為赤褐色。班固在《漢書?刑法誌》中說:“奸邪並生,赭衣塞路”,可見,赭衣在漢代已成了犯罪人的代稱。我國封建社會一直以碧青綠等色為下等人穿著之服裝。唐封演在《聞見錄》中說:唐地方官李封對犯罪之人“不加杖罰,但令裹碧頭巾以辱之”。並根據罪行輕重,“以日數為等,日滿乃釋”。宋沈括在《夢溪筆談》中也說:“蘇州有不逞子弟,紗帽下著青巾,孫伯純知州判雲:‘巾帽用青,屠沽何異?’”說明穿戴碧綠青等色的人,社會地位十分低下。從元代開始,這種顏色的服裝限於“娼妓”、”樂人”所用。《元典章》規定:“娼妓穿皂衫,戴角巾兒,娼妓家長並親屬男子,裹青頭巾。”近人柯劭《新元史?輿服誌》中記載了元仁宗延元年()定服色等第,規定:“娼家出入,隻服皂褙子,不得乘坐車馬。”明太祖朱元璋於洪武三年()下詔:“教坊司樂藝著字頂巾係燈線褡膊,樂妓明角冠皂褙子,不許與民妻同。”同時還規定“教坊司伶人常服綠色巾以別士庶人服”。明劉辰在《國初事跡》中記載了明朝初年朱元璋對南京娼妓所作的種種規定;娼妓家的男子必須“頭戴綠巾,腰係紅褡膊,足穿帶毛豬皮靴,不許街道中走,隻街道邊左右行”。且規定“妓婦戴皂冠,身穿皂褙子,出入不許穿華麗衣服”。因此,俗稱妻女賣淫和妻子有“紅杏出牆”之事的男人為“戴綠帽子”。明初人陶宗儀《南村輟耕錄》中有:“宅眷盡為瞠目兔,舍人總作縮頭龜。”後人認為烏龜的頭是綠色,於是稱那些戴著綠頭巾的人為烏龜頭,又稱那些開設妓院、並以妻女賣淫的男人為“當王八”或“當烏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