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破邊執品第六(1 / 1)

諸法若實有,應不依他成。

既必依他成,定知非實有。

非即色有瓶,非離色有瓶。

非依瓶有色,非有瓶依色。

若見二相異,謂離瓶有同。

二相既有殊,應離瓶有異。

若一不名瓶,瓶應不名一。

瓶一曾無合,瓶應無一名。

若色遍於實,色應得大名。

敵論若非他,應申自宗義。

有數等能相,顯所相不成。

除此更無因,故諸法非有。

離別相無瓶,故瓶體非一。

一一非瓶故,瓶體亦非多。

非無有觸體,與有觸體合。

故色等諸法,不可合為瓶。

色是瓶一分,故色體非瓶。

有分既為無,一分如何有。

一切色等性,色等相無差。

唯一類是瓶,餘非有何理。

若色異味等,不異於瓶等。

瓶等即味等,色何即瓶等。

瓶等既無因,體應不成果。

故若異色等,瓶等定為無。

瓶等因若有,可為瓶等因。

瓶等因既無,如何生瓶等。

色等和合時,終不成香等。

故和合一體,應如瓶等無。

如離於色等,瓶體實為無。

色體亦應然,離風等非有。

暖即是火性,非暖如何燒。

故薪體為無,離此火非有。

餘暖雜故成,如何不成火。

若餘不成暖,由火法應無。

若火微無薪,應離薪有火。

火微有薪者,應無火極微。

審觀諸法時,無一體實有。

一體既非有,多體亦應無。

若法更無餘,汝謂為一體。

諸法皆三性,故一體為無。

有非有俱非,一非一雙泯。

隨次應配屬,智者達非真。

於相續假法,惡見諸真常。

積集假法中,邪執言實有。

諸法眾緣成,性羸無自在。

虛假依他立,故我法皆無。

果眾緣合成,離緣無別果。

如是合與果,諸聖達皆無。

識為諸有種,境是識所行。

見境無我時,諸有種皆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