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西歐封建社會(1 / 3)

一、西歐封建社會的經濟生活

封建製與莊園經濟

歐洲中世紀的經濟基礎是封建莊園。而莊園是自然經濟(即小農經濟)的一種,所以確切地說中世紀歐洲經濟體係屬於莊園經濟。

中世紀的西歐莊園其實源自羅馬帝國。我們知道公元 4— 8世紀之後,東邊過來的蠻族軍事集團完全取代羅馬帝國舊部,成為整個西部歐洲的統治階層。他們起先屬於遊牧部落,在攻擊羅馬帝國的過程中,發現自己的遊牧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都不適合於新的領土,而新的領土上,原先已經存在的羅馬帝國奴隸製莊園和農業生產供應下的奴隸製城堡、城鎮,其生產能力之高、生活條件之舒適,和城堡在戰爭中的作用也使他們意識到這兩者是戰鬥中的重要軍事建築,同時也是統治被征服地區的良好工具。統治者可以住在防衛森嚴的城堡裏,被征服地區的人則多被趕到附近的莊園裏做工,在和平時期他們是農業生產者,戰爭時期則被抽出來武裝成士兵派往戰場。因此,羅馬的奴隸製莊園經濟得以大部分保留。高層軍事領袖分封手下的人成為某地區的管理者,這個人也就同時成為這裏的莊園主和城堡主,他在城堡處理軍事和行政事務,在莊園組織農業生產活動。

封建社會的金字架式等級結構

歐洲中世紀封建製下的莊園,就莊園土地成分而言,大致上均分為以下四個部分:第一,領主的私有地。第二,農民的份地。第三,供放牧的草地。第四,提供莊園木材的林地。就莊園的建築而言,則大致分為三種:

第一,位於高處,豪華的莊園主住所,但並非一般人認為的城堡。

第二,簡陋的農民茅舍。

第三,公共設施,包括教堂、水磨房(莊園主所有)和手工業者的庫房。

莊園內有一切日常生活的設施,從根本上而言,莊園作為集體耕作,無人可以單獨擁有耕地和耕地所需的動物和工具。

莊園內的公共設施很多,包括莊園主的私地在內,作為隸農的勞役,且具有優先權。

封建莊園經濟的特點就是:封建主擁有莊園,在莊園中使用農奴(無人身自由,終身及自己的後代都屬於封建主,以羅馬帝國時期奴隸、公元 4— 8世紀蠻族入侵時期戰俘後代為主要來源)、雇傭自由農民(由破產的有人身自由的農民和破產市民等組成,莊園主雇傭其進行耕作,或者直接把農業用地分割出一部分來租給他們經營農業)進行農業勞動,生產上自給自足。由於中世紀歐洲戰亂頻繁影響了經濟發展,所以在生產技術改造方麵遠遠落後於中國、阿拉伯等地區,生產力也就顯得低下。

同時莊園收成分配上,農奴勞動完全上繳給主人,主人僅提供給農奴維持生存的必需物品和糧食;雇傭農民的收成則至少一半以上,有時甚至達到 8成要交給封建主,一般長期采用上繳農產品的實物地租,在公元 15世紀前後因對金銀的需求量加大,慢慢向貨幣地租轉變。封建主獲得地租後,用實物形式向上一級封建主(比如騎士向封自己為騎士的男爵或伯爵,有時甚至是國王本人)交納一部分收成,作為對上級的回報。該收成比例並不統一確定,上一級封建主自己規定,一般是一成到三成。同時,封建主也要把收成的十分之一(按《聖經》規定的比例)交納給天主教會,這就是天主教著名的“什一稅”。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農奴不用交納“什一稅”,因為他們的主人代替他們交納了。但雇傭農民在交納完給封建主的實物地租後,要從剩餘部分中交納十分之一給教會,因為封建主隻收取了他們租地耕種的費用,而沒代替他們交納該稅務。

歐洲的莊園在曆史上長期保留著農奴這一奴隸社會的殘餘生產力形態,而同是中古時代,我國的大地主莊園在 200年左右東漢滅亡前後就基本消除了農奴形種社會經濟組織形式,大致是同西歐當時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隻是到了中世紀晚期,隨著商品貨幣關係的急劇發展和滲入農村,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基礎和農奴製開始瓦解,封建莊園製趨於衰落。在生產力恢複發展基礎上,公元 11世紀後,城市逐漸複興。中世紀城市的興起是西歐又一經濟特點。

中世紀初期的歐洲,羅馬時代的莊園因日耳曼人的入侵和破壞,多已衰敗,有的已經成為廢墟,在經濟上與農村無甚差別。公元 10至 11世紀的歐洲,隨著鐵犁等先進農具的廣泛使用,農業生產有了長足的發展,為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提供了基礎。為了方便購買原料,組織生產和銷售產品,手工業者和商人自發地聚集到港灣、河口、城堡、寺院、交通樞紐和行政中心附近,這些地方逐漸演變為中世紀的城市。一些封建領主在經濟利益的誘惑下,在不同程度上,以不同方式參與中世紀城市的複興活動,或同意在自己的領地上建造城市。

中世紀西歐的城市一般都興起於國王或教俗封建主的領地上,他們像對待自己的莊園那樣對待城市,行使其領主權。即使在最好的情況下,本意良好的封建領主也不會管理商人的事務,因為封建法律和習慣法並不了解商業問題。何況封建領主極可能借口提供保護而進行勒索。商人們在商業活動中形成了他們自己的商業習慣法,以處理貨幣與貨幣交換、債務與破產、契約等事務,所以他們希望有自己的法律、法庭,即希望自己管理他們的城市。由此產生城市與封建主的矛盾和鬥爭。這種鬥爭有時非常尖銳,甚至發展到武裝衝突,如法國的琅城。但一般多是通過經濟贖買的辦法,從國王或封建主那裏取得特許狀,從而擁有自治權。每個城市都是一個集體,市民並不擁有個人的權利。這些特許權大致包括人身自由,市民不能成為農奴,農奴到城市一年零一天即為自由人,司法、財政獨立等。一些城市市長由國王委任,有不完全的自治權。還有一些城市有市議會,可選舉市長或市政官,擁有完全的自治權。更有一些城市,如威尼斯、佛羅倫薩則成為城市共和國。當然,也有一些小城市依舊服從封建主管轄。一般來說,到中世紀末期,幾乎所有的西歐城市都不同程度地擺脫了封建束縛。

國王在名義上是城市的所有者,城市市民中不乏逃亡的農奴,市民必須照章城市的興起是中世紀西歐社會發展的重要標誌,對歐洲文明有重大影響:

(1)城市的興起使歐洲出現了一個新的等級——市民階級,推動著社會變化。

(2)城市推動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促使舊的自然經濟的領地莊園製度瓦解,使農奴變成了享有人身自由的佃農。(3)城市與王權結盟,促使王權加強;市民階級參與政治,也促進了議會製度的出現。(4)隨著城市的出現,產生了市民日常需要的世俗文化和世俗教育,為日後的文藝複興和宗教改革作了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