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中國古代法律、法製(2)(3 / 3)

到了晉朝,也有幾個地方官效法鍾離意的,如曹擄、範廣、謝方明等,其中以謝方明較富戲劇性。據《宋書·謝方明傳》載:謝方明是東晉名將謝玄之孫、南朝詩人謝靈運的族叔。他於東晉末年投靠劉裕(後來的宋武帝),積功升為南郡相。某年年終,他下令將江陵縣獄中的囚犯全部釋放回家,約期明春正月三日自來歸案。由於其中有20多名是重案犯,所以他的助手們都不放心,認為“當今民情偽薄,不可以古義相許”,力勸他收回成命。但他不聽,堅持放了。於是,“囚及父兄皆驚喜涕泣,以為就死無恨”。不料到了正月三日,卻有兩名重案犯不歸。僚屬們催請追捕,他仍不理,堅持說囚犯終將歸案。果然,有一名重案犯因喝醉了酒,一時未歸,過兩天還是歸案了。另一名過了十天,仍“逡巡圩裏,不能自歸”,於是“鄉人責讓之,卒將送歸”,最終沒一個逃亡的。

然而在縱囚方麵走得更遠而又影響最為深廣的,還得推著名皇帝唐太宗。據《資治通鑒》載,貞觀六年十二月,“帝親錄係因,見應死者憫之,縱使歸家,期於來秋就死。仍敕天下死囚皆縱遣,使到期來詣京師”。至明年九月,“去歲所縱天下囚凡290人,無人督帥,皆如期自詣朝堂,無一人亡匿者,上皆赦之”。這件事,在當時及後代都發生過很大的震動。這不僅由於唐太宗是最高統治者,他的縱因行動帶有全國性;更由於他將“來歸”的死囚不分案情輕重與性質,一概赦免,這就涉及到“情”與“法”的關係問題。關於這件事自然見仁見智。無疑,作為頭腦清醒的政治家,唐太宗在即位之初,是真心實意想做個老百姓喜歡的仁德之君的。他深信“久安驕佚之民難教,經亂愁苦之民易化”(魏徵語),有意反“用刑務嚴”之道而行之,廢除了不少酷法苛律,頻詔要輕)嚕慎殺,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他這次大規模的縱因,很可能是對“以德化民”理論的大膽實踐,但也受到了無情的挑戰。400年後,北宋文學家歐陽修就在他寫的《縱囚論》中激烈指責唐太宗之所為純然是“逆情千譽”

,不足為常法,盡管歐陽公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但從維護法律嚴肅性的角度看,還是不無道理的。

古代的遺囑

遺囑在我國曆史上又稱遺命、遺令或遺言,是死者在生前預留給後人的囑咐,其內容往往涉及財產的繼承問題。

我國曆史上家產繼承的一個突出特點是諸子的平均繼承,《唐律》就明文規定:“諸應分田宅及財物,兄弟均分。”在這種情況下,家產繼承一般是以自然繼承為主,遺囑繼承為輔。

在因種種緣故諸子不能平均繼承等情況下,家長就往往要“預立遺囑,決定繼承者及份額。

在我國古代的僧、尼中,遺囑繼承十分流行。敦煌文書中就有多例僧、尼的遺囑文書。這恐怕是由於他們一般沒有子女的緣故。

我國古代遺囑的方式有書麵與口頭兩種,無論哪一種都要有證人在場。《風俗通》載,漢時沛郡一富家公是“呼族人為遺令”。《敦煌掇瑣》所輯尼靈惠的遺囑文上,署錄的證人有10人之多。《唐律》也規定“遺囑處分,證驗分明者”方可生效。

與西歐中世紀的遺囑相比,我國古代的遺囑有兩個特點:其一,家長在遺囑中可以全權處理所有家產,而在日耳曼法及中世紀寺院法中,家長隻能處理自己應有的那份家產。其二,封建國家對遺囑的內容也進行幹預。如北宋規定遺囑繼承的範圍隻能是“內外緦麻親以上者”

。對於無直接繼承人情況下的遺囑繼承,隻允許給予繼承人:300貫文以內的財產,超過者要按比例充官。在中世紀的歐洲,隻要遺囑設立的程序合法,國家對其內容一艤是不加幹預的。從我國古代遺囑的內容及其特點,可以窺得我國古代社會父權家長製統治的根深蒂固。

古代的複仇

複仇,是原始社會的習慣。甲氏族的人為乙氏族的人所傷害,甲氏族的人便去找乙氏族的人報複。複仇,經曆了幾個發展階段:開始是整個氏族間複仇,後來是血親、近親複仇,別人不參與;再後來發展為同態複仇,即“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不許擴大報複範圍。

崇尚孝道、倫常的中國古代社會,複仇觀念尤被重視,儒家的傳統思想一直煽動、助長複仇觀念。《禮記·曲禮》說:“父之仇弗與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遊之仇不同國。”主張父仇、兄弟仇、朋友仇都應當報複,可見儒家提倡複仇的範圍是很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