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 中國古代法律、法製(3)(1 / 3)

鑒於反複無休止的複仇影響社會安定,於是國家規定了複仇程序,設置了執掌複仇事務的官員。《周禮》規定要複仇必先到朝士那裏登記,不許不經官府私自複仇。雖然規定了複仇的法律程序,設置了調解複仇事務的官員,仍然製止不住此起彼伏的複仇混亂現象。春秋前後複仇之風很盛,當時社會上常有專打不平為人報仇的俠客、刺客。到了魏、晉、南北朝,封建統治者深感複仇的混亂現象不利於自己的統治,便開始禁止私人複仇。其禁令非常嚴,私自複仇的不但要殺掉全家、全族,連相幫的鄰居也要殺掉。其實,禁令歸禁令,在複仇觀念深入骨髓的社會裏,人們寧肯冒殺身之禍、滅族之災,“不共戴天”之仇仍然照樣報複。標榜以孝治天下的封建統治者常常自相矛盾,一麵嚴禁私人複仇,一麵又對子報父仇的大加讚譽。趙蛾為父複仇的故事就發生在嚴禁私自複仇的三國時代。趙蛾的事跡竟被納入《列女傳》,並被讚頌說:“海內聞之莫不改容讚善,高大其義。”對複仇的看法,在漫長的封建社會曆史中,一直處於矛盾狀態,在法律禁止的同時,社會輿論又加讚譽。曆代統治者對此都態度曖昧,遮遮掩掩。元代還算態度明朗,它規定:父為仇人所殺。子報父仇殺死仇人,不負抵罪責任。清律進一步明朗化,分別不同情況作了具體規定,總的原則是,私自複仇雖然有罪,但處罰較輕。

監獄的由來

中國的監獄產生於何時?是誰發明的?唐朝解釋法律的重要著作《唐律疏議》載:“皋陶造獄”。皋陶是4000多年前的傳說中的人物,舜帝時期,曾被任命為刑法官。關於他掌管刑法,發明建造監獄的傳說,古籍記載很多,曆來視他為監獄的首創者。我國古代監獄中都掛有皋陶的畫像,不僅獄吏獄卒,甚至連犯人也像拜神一樣拜他。

“監獄”一開始並不叫監獄。夏朝時叫“宮”,商朝叫“圉”,周朝叫“圜土”,秦朝叫“圖圄”,直到漢朝才開始叫“獄”。秦時,不僅京城有獄,地方也開始設獄。漢時,監獄更是名目繁多。南北朝時期的北朝,又開始掘地為獄,發明了“地牢”。唐朝時,州縣都有了監獄。宋朝各州都設置了類似周朝的圜土的獄,犯人白天勞役,晚上監禁。明朝京、州、府、縣都有監獄,稱獄為監也自明律始。《明律·捕亡門》:“獄囚脫監及反獄在逃。”箋釋,“從門出者謂之脫監,逾垣出者謂之越獄。”清朝沿襲下來。監獄的職能,據《唐律疏議》記載:“獄者確也,以實因情”,“以圜土聚教罷民”,“任之以事,而改教之”。即對犯罪的事實要進行核實,對犯人要教與改。但實質上,封建時代的監獄隻能是階級壓迫的工具。

古代地方治安機構

在沒有近代警察之前,我國都城中就有了類似地方治安機構,那時稱兵馬司。

兵馬司,按史料所記始於元九年(1272),那時元大都設南北城兵馬司2個。到了明清,北京城內列分中、東、西、南、北五城,設五城兵馬司衙門5個。在今天,北京仍有3個叫兵馬司的地名,即來源於此。元代兵馬司有巡兵千人,主要“掌京城盜賊奸偽拘捕之事”。明代兵馬司職權和職責進一步擴大,成為完整的地方治安機構。

到了清代,兵馬司職權又進一步增加,按清《光緒會典事例》記述,說兵馬司的“指揮、副指揮、吏目專司京師汙緝逃盜、稽察奸宄等事”。同時為了防止進京的地方官“鑽營屬托”

、“交通賄賂”,兵馬司還有權“時加汙緝”。

雖然兵馬司偶爾也搞一些“掌賑恤之政令”,設立乞丐棲流所、施粥廠等等。其實,隻是肥了自己,苦了小民。

光緒三十一年(1905)清政府設立巡警部,兵馬司遂被撤銷。

十族株連

在中國封建社會裏,是很講究宗族關係的。一人升官,九族皆榮;一人犯罪,九族株連的曆史事件,比比皆是。

明朝的第三代皇帝朱棣,還搞了一個“十族皆除”的特例。原來燕王朱棣打進南京趕走侄兒明惠帝允以後,打算向全國發布一個“即位詔”。他想借重被囚禁的大學博士方孝孺寫個冠冕堂皇的詔令。朱棣多次派人說合,都遭拒絕。最後他親自開口道:“先生一代儒宗,幸勿再辭。”他一邊說,一邊命左右把紙筆送了上去。方孝孺一見,又哭又罵道:“要殺便殺,詔不可草!”燕王見方孝孺如此強硬,禁不住抽了一口冷氣道:“你何能遽死?就是你不怕死,難道就不顧及九族嗎?”方孝孺抗聲道:“滅我十族,我也不怕。”還從地上抓起筆,大書“燕賊篡位”。燕王受此侮辱,大發雷霆,命左右把方孝孺的嘴撕開,直拉到耳邊,方孝孺直痛得暈倒過去:接著就治他一個九族坐罪。還因為方孝孺說了句“滅我十族也不怕”

的話,便把他的朋友和學生也抓來拚成“十族株連”。在這一冤案中喪生的竟達870多人,真可謂駭人聽聞了。

十惡不赦

“十惡不赦”,現在用來比喻罪大惡極、不可寬恕的人。“十惡”,原指十條大罪,始見於1300年前的北齊法律。隋、唐把這十條大罪的內容略事增刪,正式定名“十惡”,寫在法典的最前麵,以示嚴重。以後經曆宋、元、明、清各代,都規定犯了“十惡”罪不能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