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裂古時稱為輟或車輟。《周禮·秋官·條狼氏》中雲:“誓馭曰車輾,前人注解說:‘車輟,謂車裂也’。可見,早在周代就已實行車裂之刑。春秋時,諸侯混戰,各國君主對弑君犯上的亂臣賊子加重處罰時,就采用車裂的辦法。公元前694年,齊國“糨高渠彌”,對高渠彌施以車裂,《東周列國誌》中有這樣的描述:“高渠彌不敢分辯,石之紛如先將高渠彌梆縛。子稟叩首乞哀曰:‘此事與孤無幹,皆高渠彌所為也。乞恕一命!’囊公曰:‘既知高渠彌所為,何不討之?汝今日自往地下分辯。’把手一招,王子成父與管至父引著死士百餘,一齊上前,將子亂砍,死於非命,隨行人眾,見齊人勢大,誰敢動手,一時盡皆逃散,襄公謂高渠彌曰:‘汝君已了,汝猶望活乎?’高渠彌對曰:‘自知罪重,隻求賜死。’襄公曰:‘隻與你一刀,便宜了你!’乃帶至國中,命車裂於南門。車裂者,將罪人頭與四肢,縛於五輛車轅之上,各自分向,各駕一牛,然後以鞭打牛,牛走車行,其人肢體裂而為五,俗言‘五牛分屍’,此乃極重之刑。襄公欲以義舉聞於諸侯,故意用此極刑,張大其事也。
”公元前598年,楚國伐陳,將夏征舒“輟之栗門”,公元前515年,楚國“輟觀起於四競”
,等等,都是突出的例子。又周敬王時的名臣萇弘含冤而死,對此,《淮南子·汜論訓》雲:“昔者萇弘,周室之執數者也,然而不能自知車裂而死。”戰國時,秦孝公任用商鞅實行變法,孝公死後,太子即位為秦惠文王,商鞅受到反對勢力的攻擊,結果被擒獲,車裂於成陽。此事在《史記·商君列傳》、《戰國策·秦策》、《韓非子·和氏》等史籍中都有記述,《東周列國誌》第八十九回“成陽市五牛分商鞅”更作了詳細的描寫。當時,也有人是在死後其屍體又被車裂的,如吳起、蘇秦及秦國的姆毒、趙高等。關於吳起,《淮南子·繆稱訓》中說:“吳起刻削而車裂。”關於蘇秦,《史記·蘇秦列傳》中說:“蘇秦且死,乃謂齊王口,‘臣即死,車裂臣以徇於市……’於是如其言。”關於姆毒和趙高,《史記》
中也都有關於他們被車裂的記載。
之後,無論是前漢、後漢,還是三國時,車裂之刑一直施行不絕。
據《隋書·刑法誌》記載,北齊時死刑分為四等,最重的要用車裂,北周時死刑分為五等,第五種為車裂。這都是朝廷明文規定的法律。隋朝建國後,高祖楊堅於開皇元年(581)頒布新刑律,廢除前代鞭撲、梟、車裂等酷刑。過了不久,隋煬帝楊廣又把各種酷刑都恢複起來。其時,楊玄感謀反,兵敗被擒,煬帝把他斬首,並誅滅九族,參與謀反的人當中罪惡大的,有的被梟首,有的被截斷手足又用亂箭射死,有的被處死之後又讓文武百官臠割死者身上的肉而食之,殘酷手段無所不用。
唐代廢棄隋代苛政,也不再使用車裂。直到唐末,才偶而又見。據《資治通鑒》卷二百六十五載,唐昭宣帝天佑二年(905)十二月,朝廷將守司空兼門下侍郎、同平章事柳燦貶為登州刺史,將大常卿張廷範車裂於都市。五代時的車裂之刑僅見李存孝一例。五代以後,隻有遼代曾規定“淫亂不軌者,五車輟殺之”。如保寧十年(978)九月,平王隆先子陳哥謀害其父,被車裂處死。其他各代正式規定的殘酷的死刑雖然仍有淩遲、剝皮等,但車裂基本上見不到了。
斬首
人死不能複生,斬首這一刑法雖然不如其他酷刑那樣折磨活人,但砍下腦袋的場景對其他活人乃是一種折磨。也許正因如此,在執行這一刑罰時,自古以來很注意時間的選擇。古代被判為斬首的犯人,除了重要罪犯(如欽定要犯)或在非常時期(如戰爭中)應中即處決之外,一般經有司備案審理並報清朝廷批準判為斬罪的犯人都要在獄中關押,到一定的時候才能處決。執行死刑的時間,從古至清都定在秋後。《左傳》中就有“賞以冬夏,刑以秋冬”的說法。原因是,秋季草木凋零,呈現一派肅殺之氣,此時行刑,正是順應大道肅殺之威,所以《禮記·月令》篇說:“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治,繕團圓,具桎梏,戮有罪,嚴斷刑,天地始肅,不可以贏。”曆史上,除了秦時一年四季都可以執行死刑之外,其他各代處決犯人都在人秋以後,這就是古時常說的“秋決”。行刑的具體月份,各代的規定稍有差別。
西漢時規定在十月以後至臘月之間,一到立春就決不能再執行死刑。明代規定執行死刑在秋分以後,立春以前,若有在立春以後至秋分以前處決死刑者,杖八十。唐代也曾規定,若不是在秋分至立春之間處決死刑者,要判一年徒刑。
除了在季節選擇上有“秋決”的習慣外,執行死刑的具體日期也有一定的限製。如唐代規定:在大祭祀祀日、致齊(舉行祭祀或典禮以前清整身心的禮式)日、朔日、望日、上弦日、斷屠日月(官府下令禁止宰殺牲畜的日子或月份)、二十四節氣、假日以及下雨未晴的日子,即每月的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加上二十四節氣日、雨未霽、天未晴及大祭享日和閏專利法月的全月。這樣除來除去,一年中能執行死刑的日子是屈指可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