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中國古代法律、法製(5)(3 / 3)

鞭刑

鞭刑產生的年代很早,早在傳說中的五帝時代,鞭撲就是刑罰的一種。《尚書·舜典》雲:

“鞭作官刑。”前人解釋說,這句話的意思是“以鞭治官事之刑”。春秋時,鞭刑成為常用的刑罰。奴隸主貴族不僅對犯罪的人予以鞭撲,而且對予犯有小過錯的平民或奴仆也動輒進行鞭責。單是見於《左傳》記載的,就有不少例子。魯莊公八年(公元前606)冬十二月,齊襄公在一個名叫貝丘的地方見到一隻野豬,用箭射它而沒有射中,驚懼之際從車上掉下來,傷了腳又丟了鞋。他讓徒人費給他找鞋子而沒有找到,就鞭打徒人費直至鮮血淋漓。據《國語·魯語》,春秋時,臧文促對魯僖公說:“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鑿;薄刑用鞭撲。”當然,說鞭撲是輕刑,這是和各種傷殘人的肢體的酷刑相比較而言的。鞭撲時將人打得皮開肉綻,鮮血淋漓,有不少人曾被鞭打致死。另據《左傳》載,魯僖公二十七年(公元前633),楚國的子玉在蒡地練兵,曾對七人施以鞭刑。魯襄公十四年(公元前559),衛獻公讓師曹教他的寵妾彈琴,一位寵妾無禮,帥曹用鞭打了她,衛獻公大怒,又把師曹鞭打三百。那時施行鞭撲時,被鞭者要脫光上衣,行刑者用鞭抽打其背,鞭子甩動,常常血肉橫飛。徒人費受刑之後,曾解開衣服讓人看他背上的傷痕。

鞭刑通常是用來對付罪犯或下人的,正如俗話說:“刑不上大夫”,然而,在漢代,皇帝常用鞭撲處罰大臣。漢明帝劉莊執法嚴峻,九卿顯官多曾受到鞭責。據《太平禦覽》載,永平三年(60),明帝詔令賜給投降的胡人一千匹縑,尚書郎暨酆在辦理時看錯了,賞三千匹,明帝大怒,將暨酆鞭責,幾乎致死。對此,《後漢書·順帝紀》載,陽嘉二年(133),左雄上書說:“九卿位亞三等,班在大臣,行有佩玉之節,動有庠序之儀,加以鞭杖,誡非古典。

”漢順帝劉保準奏下詔廢除鞭刑。

漢代以後,鞭刑或廢或興,但總的來說延續未絕。三國時,鞭刑屢見使用。《三國誌,吳書·孫亮傳》載,吳會稽正孫亮讓一名黃門侍郎拿個有蓋的銀碗到中藏吏那裏取交州進貢的甘蔗餳,黃門和中藏吏原有舊怨,就在餳糖裏放幾粒老鼠屎,然後報告說中藏吏玩忽其守。孫亮派人調查,中藏吏說明了以前曾得罪過黃門的情況,並說庫房裏根本沒有老鼠,孫亮明白這是黃門有意陷害,就將黃門髡首並施以鞭刑。蜀張飛性暴,常鞭撻部下。《三國演義》中的張飛,脾氣暴躁,動輒鞭打部下。在吳蜀對抗時,關羽走麥城身死。作為“但願同年同月同日死”的張飛,為關羽報仇心切,責打部將範疆,鞭打三百,結果被打的人懷恨成仇,竟然殺了張飛,投降東吳。魏明帝曹嚼於青龍二年(234)二月下詔減去鞭刑。但到了晉代又恢複製,《晉令》四十施展中的第十止篇即是關於鞭杖之刑的有關規定。

古代刑罰又有“鞭督”的名稱,《晉書·刑法誌》雲:“婦人如笞還從鞭督之例,以其形體裸露故也。”據晉代法規,男子犯罪受笞杖之刑時要去衣,而婦女要和男子有所區別,她們不宜裸體受刑,所以不宜去衣。由此推測,鞭與督的區別大概是,鞭需去衣,督則勿須去衣。晉時又規定:“應得法鞭者,執以鞭,過五十,小過二十。”又說:“應受杖而體有瘡者,督之也。”據此,則督較鞭為輕。

南朝梁時,朝廷明文規定有鞭刑。據《隋書·刑法誌》載,天監元年(502)製定的《梁律》

中,有“九等之差”的條款,其中第四至第九等分別為鞭杖二百、鞭杖一百、鞭杖五十、鞭杖三十、鞭杖二十、鞭杖十。《梁令》三十卷的第十六卷也是鞭杖。另據《魏書·刑法誌》

,北魏的刑罰有鞭這一項。神年間(428-431),崔浩定律令,規定被判刑的人可以用錢財贖免,若家貧無錢財,要加鞭二百。北齊時規定鞭刑分一百、八十、六十、五十、四十共五等,其中刑罪五等各加鞭,流罪鞭與笞各一百;又規定流罪應加鞭刑者鞭背,若需鞭五十者,要更換一次執鞭行刑的人。北周的鞭刑也分五等,從六十至一百,每加一等加鞭十下。

隋開皇元年(581),隋文帝楊堅下詔廢除鞭刑,但他自己並不嚴格遵守。《隋書‘刑法誌》

中說,楚州行參軍李君才上書批評文帝過分寵幸,文帝大怒,命令杖責李君才,當時宮殿上找不到杖,文帝就叫人用馬鞭把李君才痛打致死。唐初正式恢複鞭刑,但實行的時間不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