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唐書·刑法誌》中說,貞觀四年(630),唐太宗李世民有一天看見醫士用的《明堂針炙圖》。發現人的五髒都靠近脊背,針灸時若紮的穴位不準確,就會誤傷人命。因而聯想到鞭背是刑罰中較輕的,但若造成死亡就是重刑了,其人該受輕刑為什麼要讓他承受重的風險呢?於是,他下詔禁止對罪人鞭背。但是,唐太宗的詔令並未能使鞭刑禁絕。唐代的不少的達官貴人仍然使鞭撲對手下人進行責罰。如張旌《朝野載》記載,廣州錄事參軍柳慶為人極其鄙吝,他的用具和食品等全部存放在自己的臥室中,奴婢若有人私自取用一撮鹽,柳慶就將他們鞭打見血。又有韶州人鄧祜任安南都護,他家資富饒,有奴婢千人,但他仍然省吃儉用,從不設宴請客,他的孫子有一次殺食一隻鴨子,鄧佑知道7.說孫子擅自敗壞家財,鞭打二十。這隻是兩個小事例,它說明鞭刑作為私刑使用時,比官刑更加普遍和難禁。
到了遼代,又創立鞭烙法。鞭與烙同時使用,也可以折算,凡烙三十者鞭三百,烙五十者鞭五百。元代初年,鞭刑肆虐,不少人被鞭撻至死。至元一十九年(1292),元世祖忽必烈下詔禁止鞭背,但未能煞住這股風。元英宗至治三年(1323)又重申禁止去衣鞭背的法令,仍然未能根除。明清時,許多酷暴的官吏還在經常使用鞭撲,《大清會典》上也明文寫著“國初旗下人有犯俱用鞭責”的條款。
拷打
曆代拷訊犯人,常用的刑罰是拷打。
拷打也叫拷掠、考捶或榜掠,所用的刑具有笞、杖、棍、鞭等。打的數目沒有具體的規定,常常是邊打邊問,直到犯人受打不過,願意招認時為止。拷打時總是實實在在地打,數下之後便打得皮肉開裂、鮮血淋漓,如果犯人在一次拷打之後還不招供,就將他收監關押,下次審問時還要再打。如果是在夏天,犯人傷口潰爛生蛆,這在曆代監獄中是常見的。有的犯人堅強不屈,則被重刑拷打而致死。
秦代官吏審案時已經習慣於使用拷打。秦二世胡亥二年(公元前208年),趙高誣陷李斯和他的兒子李由謀反,將他們逮捕,親自拷問,榜掠達一千多下。李斯忍受不了疼痛,就招認了謀反的罪名。趙高派親信假扮成禦史、謁者、侍中等複審李斯,李斯不知是計,向他們申訴冤枉,趙高得到報告,又命令對李斯再次進行拷打。後來胡亥真的派人檢查李斯的口供是否屬實,李斯也不敢再翻案了,一直認定自己是謀反,於是被判為死刑。李斯貴為丞相,尚且受到如此非刑拷打,一般的因犯就更慘了。劉邦作亭長時,有一次誤傷了夏侯嬰,被人告發是犯了傷害罪,劉邦不承認。夏侯嬰為了掩護劉邦,也不承認受了劉邦的傷害。因此,夏侯嬰被關在監獄裏一年多,受了數百次的拷掠,幾乎丟了性命。
劉邦建立漢朝以後,將秦代拷掠的風氣更加以發揚。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有人告發趙王張敖謀反,劉邦便把張敖和他的丞相貫高一同逮捕。貫高極力證明張敖沒有謀反,在審同時被獄吏榜掠數千,堅決不改口,劉邦對貫高的忠貞很讚賞,就赦免了趙王。東漢和帝時,著名酷吏周興濫用肉刑,對犯人動輒加以拷掠。永元六年(94),和帝劉肇親自到洛陽視察獄訟情形,看見有兩名犯人被拷打之後死在獄中,身上都生滿了蛆蟲,和帝責備周興失職,給了他降級的處分。漢代以後直到明清,官員審案無不使用拷打。
有的朝代,對拷打犯人的時間、次數等作了某些規定。如唐代刑律記載,對七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以及有殘疾的犯人,不得進行拷打,隻根據他所犯罪狀的事實定罪。又載,官府拷打犯人不得超過三次,而且每次相隔的時間不得少於二十天,三次拷打的總數不得超過二百下。如果拷打不滿三次而需要移交其他官府重審,拷打的次數必須和前次連續計算。如果將犯人拷打致死。對問官要追究責任。唐代的這些規定同前代相比還算是有些節製的,但實際上並沒有按照這些規定認真執行,不少官員拷打犯人仍然慣用狠手。開元年間,洛陽縣尉王鈞和河南丞嚴安之,拷打犯人時唯恐打不死。而且,他們總是讓行刑的衙役朝著犯人傷口的紅腫潰爛處猛打,看見犯人皮裂出血就哈哈大笑。
宋代除了沿襲唐代的有關規定之外,還增加了一些新的條款。如規定各州捕獲的盜犯,如果還設有驗查明白,不得先進行拷打;如果必須拷問,要向上一級官府請示,得到批準後才能進行;下級官府如果私自拷問囚犯,按私罪論處。元代曾一度禁止審理案件時對犯人實行拷打,但到了明代又全麵恢複。拷打的嚴酷而無節製更超過前代,同時將拷打與其他刑罰一齊使用。
清代同明代相比,刑罰要輕一些,尤其是對用酷刑拷訊的做法予以限製。康熙七年(1668)朝廷批複有司的提議,規定“凡擅用非刑者,俱照律治罪”。這隻是限製法律規定範圍以外的殘酷刑罰,而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以內仍保留了拶指和夾棍。
食人
食人的起因於中國古代通敵不論真假,都要被處死。對於通敵的懲罰有時不僅限於處死,而且到了汙辱屍體的程度。通敵者常被切碎醃製,以便以後食用。例如,公元前682年,南宮萬殺了宋國的國君閔公和宰褶華督。南宮萬的反對者們“立桓公”,南宮萬等被反對者嚇壞了,與同夥猛獲逃出宋國。南官萬到了陳國,猛獲到了衛國。不久,宋人要求衛國把猛獲交還宋國,以懲罰他的叛國罪。衛國開始拒絕了這一要求,但為了國家利益,衛國最後還是把猛獲交還了宋人。同樣的要求也向陳國提出,即交還南宮萬。陳國人雇了一個女人把南宮萬灌醉,趁南宮萬酒醉不醒,用犀牛皮包裹了他,把他送交宋人。據《左傳》莊公十二年的說法,“宋人皆醢之”,即南官萬和猛獲都被切碎做成肉醬。但據《史記·宋徽子世家》記載,“宋人醢萬也”,即隻把南宮萬一人切碎做成肉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