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必須明確名譽權的權利內容:①公民有維護自己名譽尊嚴的權利,名譽既然是社會對於一個公民的各方麵的綜合評價,這種綜合評價是公民長期以來生活作風、品德、才能和素養的客觀反映,因此對於該具有客觀性的評價,公民有保持這種評價的完整性、客觀性的權利。②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訴權是維護自己權利的合法方式,也是名譽權權利內容的一個不可分割的部分。
(2)公民應掌握認定侵害名譽權行為的依據:侵害名譽權,主要表現為侮辱和誹謗兩種方式。侮辱是指用暴力和口頭、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損害他人的人格尊嚴。侮辱行為的構成須具備以下要件:①在主觀上侵權人是故意的,也就是有意識地要損害他人名譽、人格。
如果是無意中說了有損於他人名譽、人格的話,並非故意侮辱的,不構成侮辱行為。②在客觀上侵權人實施了引起他人精神痛苦和屈辱的言辭或行為。③侮辱行為必須具有公然性,即有第三人或更多的人在場或者用能夠使眾多的人看到或聽到的方式進行侮辱。④侮辱行為須具有針對性,即侮辱行為是針對特定的人實行的。如果在公共場所無目標的謾罵,無針對性,不構成侮辱行為:而誹謗是指無中生有,捏造事實,破壞他人名譽、人格的行為。誹謗行為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條件:①誹謗人在主觀上必須具有過錯,它包括故意和過失這兩種心態。②在客觀上侵權人實施了足以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行為,它包括以捏造、誇大和歪曲事實的行為來降低該公民的社會評價。③誹謗行為具有公然性和針對性。
(3)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侵權人終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公開消除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恢複名譽,也可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對公民的請求不予理睬,公民可以向法院起訴。
根據《民法通則》120條的規定,當公民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時,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1993年8月7日)的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則》第120條和第134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複名譽、消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和有關情況公之於眾,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並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6)項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發生的名譽權糾紛,可根據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隻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隻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列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對作者和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係,作品係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隻列單位為被告。
名稱權
名稱權,指法人、個體工商戶、合夥等組織使用自己的名稱並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民法通則》第99條第2款規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享有名稱權。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這一規定是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等組織享有名稱權的法律依據。
名稱權與姓名僅保護的都是民事主體用以與他人相區別的符號,但二者有許多不同之處:
(1)主體不同。名稱權的主體是法人和非法人團體,姓名權的主體是自然人個人。
(2)名稱權具有專有性,在同一地區內,不允許出現兩個名稱相同的法人組織,前麵冠以“中華”、“中國”等字樣的企業,在全國範圍內不得重名。但法律沒有對公民重名的限製。
(3)名稱權的取得、變更都要履行嚴格的法定手續,公民的姓名權的取得、變更較為簡便。
(4)名稱權可以轉讓,姓名權不得轉讓。這一點是二者最大的不同。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可以轉讓自己的名稱權,並以此獲得一定數量的名稱轉讓費,而姓名權具有絕對的專屬性,不可以轉讓。
人身權
人身權,是指與權利主體人身不可分離,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人身權的主體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
公民的人身權種類有:
(1)生命權、健康權《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2)姓名權《民法通則》第99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盜用、假冒。”
(3)肖像權《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謂“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使用他人的肖像來達到自己一定的經濟目的。如未經本人同意,將其照片陳列在照相館的櫥窗內,或用來作廣告、商標等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9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