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公民有權通過各種方式再現自己的個人形象;②公民可以擁有自己的肖像,可以保存、收藏自己的肖像;③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和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公民有獲得酬金的權利;④侵犯公民肖像權,公民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2)公民應注意掌握侵犯肖像權的認定依據:侵犯肖像權行為的認定一般應把握兩個標準:
①未經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未經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權人對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為破壞了他人肖像的個人專有性和完整性,應當受到製裁。如果經過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就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②侵犯肖像權須是以營利為目的行為。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達到招徠顧客、推銷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製作成為或複製成為商品出售贏利。未經他人同意而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損害了權利人的人格,也損害了權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進行商業行為而獲取物質利益的權利,這在法律上是不許可的。
(3)公民應注意區分合理使用他人肖像和侵權行為的界限:
未經本人同意而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即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下列情況屬合理使用:
①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傳某人的先進事跡,在報紙、電視台、電影中使用先進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使用:
②新聞報道拍攝照片和影像;③通緝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自像;④尋人啟事刊登照片等。
(4)侵犯公民肖像權公民可以向侵權人提出終止該侵權行為的請求;也可要求侵權人向自己賠禮道歉,並可以請求侵權人支付賠償金。如果侵權人置之不理,公民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榮譽權
榮譽權,是指公民有獲得並保持各種嘉獎的權利。公民依法享有的榮譽包括各種榮譽稱號、證書、勳章、獎章、獎狀等。公民的榮譽是在學習、生產、工作或戰鬥中表現突出、成績卓著、立下功勳而獲得的光榮稱號。例如先進工作者、戰鬥英雄、勞動模範、優秀黨員、最佳男、女主角等都是光榮稱號。獲得榮譽稱號的公民為維護自己的權利,必須掌握以下幾點:
(1)公民首先應明確榮譽權的權利內容:
①公民有獲得和保持榮譽的權利,榮譽權並非每個公民生而有之,隻有當公民具備一定的優勝條件才能獲得此殊榮,一旦獲得即表明該公民具有了一種美好的名譽和良好的名聲,對該榮譽公民有維護和保持的權利;②對於侵害榮譽權的行為公民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2)公民應注意掌握侵犯榮譽權的表現和認定責任的依據:
侵犯榮譽權主要表現為:①非法剝奪公民的榮譽稱號,一般而言,對公民已獲得的榮譽稱號,其他公民和法人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剝奪、取消公民的榮譽稱號,隻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才允許剝奪公民的榮譽稱號。
②非法詆毀公民的榮譽權,對公民已獲得的榮譽稱號,侵權人無根據的誣陷是用弄虛作假、謊報成績騙取的榮譽稱號,這種誹謗和詆毀行為不僅是對榮譽稱號的損害,也是對公民名譽的損傷。
對於侵犯榮譽權的認定一方麵要掌握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和損傷性,另一方麵要掌握侵權人的主觀過錯性。
(3)侵犯公民的榮譽權:公民可以請求侵權人公開賠禮道歉和消除因侵權造成的不良影響,也可以請求侵權人賠償損失,如果侵權人對公民的請求置之不理,公民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強製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物質賠償。這裏應注意所有因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所產生的登報廣播、發表啟事、公告費用一律由侵權人承擔。
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公民在教育領域享有的重要權利,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學等方麵教育、訓練的權利。從廣義上講,受教育權包括每個人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權利,同時也包括要求提供教育機會的請求權。從狹義上講,受教育權是指公民享有的平等的教育權。其基本特征是:
(1)受教育權是自由權與社會權的統一,其中社會權反映了受教育權的實質內容。其自由權性質要求有能力的公民均等地享有教育權,而受教育權的社會權性質要求國家為那些有能力而因經濟等原因不能享受教育權的公民提供一定的條件與環境。
(2)受教育權是通過公民的能力開發,實現文化國家的重要手段。
(3)受教育權具有雙重性,即既是公民的一項權利,同時也是公民的一項義務。國家一方麵為公民享有受教育權提供各種機會,另一方麵有權要求公民履行教育方麵應盡的義務。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公民受教育權的基本內容包括:
(1)按照能力受教育的權利。公民按照自己所具有的能力接受相應的教育。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考試製度,使有一定能力的公民享受相應的教育。
(2)享受教育機會的平等。每個公民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權,不因性別、宗教、社會身份等原因而受不平等的待遇。特別是在人學方麵應貫徹平等原則,及時地向社會提供教育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