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受教育權通過不同階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實現。在我國的受教育權保障體係中直接與教育功能相聯係的形式主要有:幼兒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等。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屬於義務教育。
義務教育法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和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必須使適齡的子女或者被監護人按時入學,接受規定期限的義務教育;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需要延緩人學或免予人學的,應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招用應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
隱私權
應該說個人的婚姻、戀愛和家庭生活等情況,屬於個人隱私的範疇,隱私權是一項民事權利,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個人隱私是指公民個人生活中不願為他人知悉的秘密。對此秘密公民享有不受侵犯的權利。
公民的隱私包括:①個人的健康情況、生理缺陷、殘疾情況;②個人日記、照相簿、信函、錄像、儲蓄及財產狀況、生活習慣及通訊秘密等;③戀愛、婚姻與家庭生活及個人的身世經曆情況等。
公民對自己的私生活享有如下權利:①隱私保密權;②隱私公開權;⑦受到侵害時有起訴的權利。
對於宣揚他人隱私的侵權行為的認定必須掌握以下幾點:
(1)侵權人在客觀上有宣揚他人隱私的行為,宣揚隱私行為往往是以書回,口頭或錄音、錄像等形式進行的,比如對他人私生活采用出版、電影、電視、廣播或口頭方式加以曝光。
(2)侵權人必須是未經本人同意公開他人隱私,個人隱私如果經本人公開或經本人同意公開即不再屬於秘密,他人傳播也不再是對隱私權的侵犯。但這裏應注意法律不禁止出於社會或公眾利益的需要而公開他人隱私。例如在法庭作證或出於社會利益和公開生活的要求向公眾揭露國家公職人員的個人生活內容,此種公開隱私的情況雖未經本人同意,但不構成侵權。
(3)宣揚他人隱私造成一定影響,足以損人名譽,宣揚隱私致人名譽受損,社會評價降低的,按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公民的隱私權受到侵害可以向法院起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懲治侵權人。
我國現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釋一般把隱私權包含在名譽權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
“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麵、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我國的其他法律和法規也從不同角度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如《郵政法》規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公安、檢察等機關為國家安全等需要可依法檢查公民的通信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拆、私毀他人信件。《律師法》規定,律師對於業務活動中接觸到的個人隱私有保密責任,等等。
當然,所謂隱私,必須是不危害他人以及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秘密,如果是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道德的“個人私事”,則任何公民和組織都可加以揭露和幹預。
言論、出版、結社自由
言論自由,是指公民有權通過各種語言形式宣傳自己的思想和觀點的自由。一般說來,言論自由的範圍包括:
(1)通過言論自由表達的內容受法律保護,不受非法幹涉。
(2)言論自由的表現形式具有多樣化,如口頭的、書麵的以及電視、廣播、新聞等媒體。
(3)在法定範圍內,言論自由的享受者不應由於某種言論而帶來不利後果,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4)言論自由存在法定界限,受合理限製。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過公開發行的出版物,自由地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務、社會事務的見解和看法。其內容一般包括兩個方麵,一是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權自由地在出版物上發表作品;二是出版單位的設立與管理應遵循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需要指出的是,出版管理的出發點與目的是為了保證出版自由的實現,而不僅僅是為了限製出版自由。
結社自由,是指公民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法律規定的程序,組織某種社會團體的自由。一般而言,結社具有持久性與穩定性;應當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具有固定的組織機構與成員。
根據結社的性質和活動方式,通常可以分為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和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
前者指成立公司等,由民商法等調整;後者又分為政治性的結社和非政治性的結社,其中政治性結社主要指成立政黨等,非政治性結社主要指成立宗教團體、學術團體等。我國憲法規定的結社自由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其中主要以成立社會團體為內容。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結社自由的保障與限製有:
(1)社會團體的成立實行核準登記製度;(2)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3)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團體的活動進行法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