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示威自由
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是言論自由的延伸和具體化,是公民表達其意願的不同表現形式。集會是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遊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願望的活動。示威是指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公共場所,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具體規定了行使上述自由的程序、救濟等內容。
(1)集會、遊行、示威的申請與許可製度。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獲得許可。集會、遊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集會、遊行、示威的路線經過兩個以上區、縣的,主管機關為所經過區、縣的公安機關的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人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書。根據《集會、遊行、示威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礙組織或參加違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責、義務的集會、遊行、示威;以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的名義組織或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必須經過本單位負責人批準。
(2)集會、遊行、示威的管理製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公民在行使集會、遊行、示威自由的過程中應遵守有關的管理製度。《集會、遊行、示威法》規定:公民在行使集會、遊行、示威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權利和自由。具體的限製性規定有:集會、遊行、示威應當和平地進行;不得妨礙公務;應當按照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及其他事項進行,不得進行犯罪活動或煽動犯罪。
(3)法律責任。在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時,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有犯罪行為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據內心的信念,自願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屬於人們的精神自由領域,反映了人們的內心信念,現代各國憲法普遍地規定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並規定相應的保障製度: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即有權選擇宗教;在同一宗教裏,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概括地講,宗教信仰自由作為一種權利體係,包括信仰的自由、宗教活動自由、宗教儀式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
(1)法律保障。我國憲法和法律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作了原則規定。
(2)物質保障。國家積極創造條件,安排宗教活動場所,恢複、修繕、開放寺、觀、教堂,提供良好的環境。根據法律和政府的有關規定,各宗教團體的房屋財產的產權,歸宗教團體所有,在房屋財產方麵,宗教團體處於法人地位。
(3)組織保障。我國宗教設有自己的全國性和地方性的組織機構。
宗教事務的管理。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製度的活動。為了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從法律上確定了宗教活動場所的法律地位。我國實行宗教場所登記製。
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又稱為身體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的基礎,是以人身保障為核心的權利體係。其內容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享有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製的權利。由此表明,人身自由是公民憲法地位的直接體現;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非法剝奪或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剝奪或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2)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人格尊嚴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係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具體內容包括: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
(3)住宅安全權。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其內容包括: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不得隨意搜查、不得隨意查封。
(4)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信等手段,根據自己的意願自由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幹涉的自由。通信自由的主要內容是通信秘密。具體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隱匿、毀棄;公民通信、通話的內容他人不得私閱或竊聽。除因國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