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章 中國近現代法律製度(6)(1 / 3)

先予執行是臨時措施,不是案件的最後判決。因此,如果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所遭受的財產損失。

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指在證據有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訴訟參加人的申請或受訴人民法院行使職權,對證據采取措施加以確定和保護的製度。

人民法院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1)保全的證據必須與案件有關聯,即該證據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2)證據確有滅失的可能或以後難以取得的可能。

證據保全可以由當事人申請采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主動采取。但如果當事人在起訴前需要保全證據,應按照有關公證法規,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申請證據保全的當事人,要向受訴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並應寫明保全證據的內容、形式、存在地點、證明的事實、保全的原因和理由。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發現證據有滅失或以後難以取得的可能,為保證案件審理活動的順利進行,也可以依職權主動采取證據保全措施。證據保全措施的對象主要是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等。

人民法院對不同種類的證據分別采取不同的保全方法:

(1)證人證言的保全,可以采用製作證人證言的筆錄或者錄音、錄像等方法;(2)書證的保全,可采取拍照、複製的方法;(3)物證的保全,可保存原物或進行勘驗、製作勘驗筆錄、繪圖、拍照、錄像等方法。

保全證據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證據的保全,是為了保護證據的證明力,但是否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要經人民法院審查核實後決定。

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指人民法院在受案前或在訴訟過程中,為了防止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對有關財產所采取的具有強製性的安全防範措施。

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情況有兩種:一是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如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消耗、揮霍財產等;二是因其他原因,如因天氣變化、風吹、日曬使財物變質或毀損。

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應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駁回申請。

訴訟財產保全應具備下列條件:

(1)案件必須屬於給付內容,屬於給付之訴。

(2)必須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

(3)必須在訴訟過程中由當事人提出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作出裁定。

(4)如果法院責令提供擔保時,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申請財產保全,要向人民法院遞交財產保全申請書。

財產保全申請書由三部分組成。首部要寫清標題、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申請事項;中間部分是核心內容,要寫清申請財產保全的理由;尾部要寫明申請書所呈送的法院名稱、申請人簽字蓋章、申請的日期,如係他人代書,應寫明代書人姓名和工作單位及職務等。

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即按照法律規定而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這裏財產或者經費必須與法人的性質和規模相適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必須擁有必要的獨立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即法人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

法人有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之分。

企業法人是指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組織。如公司、工廠、商店等。企業法人除必須具備上述4個條件外,還必須具備:

(1)法定資本最低限額;(2)如果股份公司的,股東必須符合法定人數;(3)有組織章程、組織機構和場所;(4)必須經核準登記。企業法人必須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

非企業法人是指非生產性、非經營性法人,可分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它的特點主要是:

(1)從事非經濟活動,如國家行政管理活動和社會公益活動;(2)不以營利為目的。

法人分立是將一個法人分為幾個法人或者由一個法人分出一部分組成一個或幾個新的法人。

法人合並是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人合成一個法人或者將一個法人並人另一個法人。

《民法通則》第44條第2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並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時,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即一個法人分成幾個法人,原來的法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由分立後的幾個法人根據實際情況,按比例合理承擔。如果幾個法人合並為一個法人,原來的幾個法人的權利和義務由合並後的一個法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