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章 中國近現代法律製度(6)(2 / 3)

法人分立和合並應向成立時的核準登記機關登記並辦理公告。

法人的業務經營範圍變更、法定代表人、法人名稱、住所的變更都必須進行變更登記。

監護人

監護是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和合法權益依法實行監督和保護的一一項民事製度。監護是一種義務性的行為,承擔監護義務的人為監護人,受監護人監督和保護的人為被監護人。

《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近親屬,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不僅包括生父母,還包括形成收養關係的養父母。

第二類是近親屬以外的其他關係密切的親屬和朋友。

第三類是有關單位和組織,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F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沒有上述監護人的,則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民法通則》第17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親屬;(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地單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沒有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有以下職責:

(1)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為具有部分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對於這些民事活動,被監護人獨立進行。其他的民事活動,應由監護人代理。

(2)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財產。

(3)承擔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

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賠償金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出,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作適當賠償。但由單位充當監護人的除外。

(4)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負賠償責任。法院可根據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5)教育和關心被監護人。監護人應關心被監護人的身心健康,不得虐待被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自被監護人成年之日起監護即終止。對精神病人的監護,因被監護人恢複理智而終止。在精神病人恢複理智後,監護人可申請法院宣告其為完全行為能力人。獲得這種宣告,即同時解除監護責任。

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除了原告、被告以外的當事人。由於原、被告之間的訴訟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而第三人要參加進來,但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按照《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有兩種:

(1)是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有權提起訴訟的人,實際上這時與原告的地位一樣,隻是一個具體案件已經有了一個原告,一個被告,而他不能同意任何一方的要求,而是以原、被告作為自己的被告,後參加進來的人,這種人稱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人,法院通知他參加或自己申請參加進來。這稱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從訴訟地位上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相當於原告,因此,享有原告的所有權利。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加:有權了解原告起訴,被告答辯的事實和理由,有權充分陳述自己的意見,也有權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後,有權提起上訴等。但是,由於對本訴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請求權,涉及原告、被告之間的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行使。

上訴

上訴,是指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請求對案件進行審理的訴訟行為。

法律賦予當事人的這一訴訟權利,稱為上訴權。享有並行使上訴權的當事人,稱為上訴人,對方當事人則稱為被上訴人。上訴人可以是第一審程序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