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章 中國近現代法律製度(6)(3 / 3)

上訴應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對判決不服的上訴,當事人應自收到一審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對裁定不服的上訴,當事人應自收到一審裁定之日起lO日內提出。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如果上訴人對原審法院心存疑慮,也可以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上訴狀後,應在5日內移交給原審人民法院。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

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案件第二審程序便開始了。

如果當事人在一審宣判時或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時,口頭表示上訴而未在上訴期限內遞交上訴狀的,視為未提出上訴。當事人提起上訴,應按訴訟費收費標準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期內未預交的,由原審法院通知其預交。上訴人接到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後7日內仍不交納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撤訴

撤訴,是指在訴訟提起之後、判決下達之前,原告取消已向法院提起的訴訟。撤訴分為申請撤訴和按撤訴處理兩種。申請撤訴的條件是:

(1)必須是原告或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以及無訴訟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2)向受訴法院提出;(3)必須在法院宣判之前提出;(4)隻能撤銷全部訴訟請求,如果隻就一部分請求撤銷訴訟的,屬於放棄部分訴訟請求,不能按撤訴處理。

(5)撤訴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對人民法院準許或不準許撤訴的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按撤訴處理的情況主要是:

(1)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審;(2)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3)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4)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經人民法院通知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交、免交、緩交未獲人民法院批準而仍不預交的。

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準撤訴或者不按撤訴處理。原告撤訴後,可以就原來案件再次起訴,但法院按撤訴處理的案件,不得再次起訴。撤訴案件的費用由原告承擔。如再次起訴,則要另行收費。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製度。

代理的特征是:(1)代理行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

(2)代理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代理行為能夠使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變更或終止某民事法律關係。

(3)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

(4)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的行為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所實施的行為,在法律上視為被代理人自己的行為,直接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複代理又稱再代理,指委托代理人為了處理代理權限內的全部或一部分事物,以自己的名義選定他人作為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他人的行為效果又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法律製度。《民法通則》第68條對此亦有規定。

複代理應經被代理人事先同意或事後追認,但為了被代理人利益,緊急情況下除外。

複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因此他隻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複代理人產生後,代理人的地位不變,隻是複代理人分擔了他的部分職責。代理人仍可繼續行使代理權。複代理人的行為受代理人的監督。代理人對複代理人還享有解任權。

法定代理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代理。主要適用於被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製行為能力人的情況。

委托代理是基於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而發生的代理,是最常見最廣泛使用的一種代理形式。

委托合同和委托授權行為都是委托代理產生的原因。委托合同是委托代理關係的基礎。委托授權行為是被代理人將代理權授予代理人的行為,是委托代理產生的直接依據。

代理人在代理活動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1)同一代理人隻能代理一方當事人,不能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