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5章 中國近現代法律製度(7)(3 / 3)

仲裁

仲裁,是指當事人在發生爭議後,自願申請仲裁委員會依法進行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仲裁與協商、調解、訴訟等解決爭議的方式不同,具有自己的特點和優點:

仲裁優於協商的地方是:仲裁做出的裁決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可以避免當事人議而不決的情形;仲裁的裁決具有強製執行的法律效力,而協商達成的協議,對當事人雖然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強製執行。

仲裁優於調解的地方有:可以避免調而不解的情況,仲裁機構可以不經當事人一致同意而做出裁決:仲裁裁決書自做出之日起就生效,具有終局的法律效力,而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優於訴訟的地方有:在仲裁程序中,當事人可選擇仲裁員,而在訴訟程序中當事人無權選擇審判員;訴訟中審理案件一般要公開進行,而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仲裁裁決具有終局的法律效力,而訴訟一審不具有終局的法律效力。

總之,仲裁兼容其他三種解決爭議的方式的優點,是一種解決爭議的好方式。

申請仲裁

申請仲裁與提起民事訴訟一樣,都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根據我國仲裁法第21條規定,申請仲裁應當具備以下3個條件:

(1)有仲裁協議。這是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一個先決性條件,也是仲裁與民事訴訟的根本區別。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即申請人通過仲裁要解決什麼問題,保護自己什麼財產權益,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發生的經過及提出請求的具體原因。申請仲裁者為了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利益,對具體的仲裁請求一定要明確。此外,申請人還應提供有關的證據。

(3)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這裏包含兩層含義:一方麵是指當事人的仲裁申請內容要符合仲裁法第2、第3條規定的範圍;另一方麵,仲裁機構應當是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指定的仲裁機構。

申請仲裁,要遞交仲裁申請書。我國仲裁法第23條對仲裁申請書的具體內容作了如下規定:

(1)仲裁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如果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則應當寫清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這些基本情況應按申請人、被申請人的順序寫出來。如果當事人委托了律師或其他代理人,也應寫明受委托的律師或其他代理人的情況。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在仲裁中,仲裁申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為此,申請書還應提供有關的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以便仲裁庭核查。

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書麵協議。仲裁協議有兩種:

(1)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訂立的,表示願意將他們之間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這種協議一般包括在合同中,作為合同的一項條款,稱為“仲裁條款”

(2)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後訂立的,表示願意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在實際的經濟活動中,當事人互相往來的信函、電報、電傳或其他有關文件中附有提交仲裁的特別約定的,也視為仲裁協議的範疇。仲裁協議應載明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仲裁地點和仲裁機構等主要內容。

仲裁協議具有如下作用:

(1)訂立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受該協議的約束,如果發生了爭議,隻能通過仲裁的途徑解決,而不得向法院起訴。

(2)仲裁協議既是當事人將爭議提交仲裁的依據,也是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依據。如果一方當事人依據仲裁協議提請仲裁後,另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答辯或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庭有權進行缺席審理並作出缺席裁決。

(3)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當事人之間訂有仲裁協議,有了糾紛隻能提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即使起訴,法院也不得受理。如果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而向法院起訴,法院同樣不得受理。

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在法定期間內申報權利,逾期無人申報,便作出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的程序。

適用公示催告的範圍,主要有兩類:

(1)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主要是彙票、支票、本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