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章 百花齊放——諸子百家(3)(3 / 3)

而要適應這一曆史變革,韓非認為首要的是製定法律。法律的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件的所有權。“興功懼暴”,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興功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富國強兵,取得兼並戰爭的勝利。韓非並不寄希望法律能使人向善,使用法律隻是厲行禁止。“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聖人治國,不是要人人都為善,而是使大眾不做惡。君王統治國家,靠的就是法律和威嚴。

這樣,韓非便將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的法、勢、術,緊密結合了起來。法是指健全法製;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禦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維護君主地位,就是要“循名而責實”。君主治理國家,就是將法律中規定的各項職責交給臣下,然後監察他們是否恪盡職守,做到賞罰分明。

(二)李斯——法家厲行實踐者

李斯(?—公元前208),楚國上蔡(今河南省上蔡縣西南方)人,秦朝著名的政治家、文學家和書法家。在諸子百家中,李斯和韓非師從荀子習帝王之術,成為法家學說的代表人物。李斯,初為上蔡郡小吏,後入秦輔助秦始皇,完成了統一六國的大業,官拜丞相,被世人尊稱為“千古一相”。

公元前247年,李斯來到秦國,先在秦相呂不韋手下做門客,取得呂的信任後,當上了秦王政(嬴政,即秦始皇)的近侍。李斯利用經常接近秦王的機會,給秦王上了《論統一書》,勸說秦王抓緊“萬世之一時”的良機,“滅諸侯成帝業”,實現“天下一統”。秦王政欣然接受了李斯的建議,先任命他為長史,後又拜為客卿。公元前237年,秦王下令驅逐六國客卿,李斯也在被逐之列。李斯在被逐離秦途中,寫了《諫逐客書》,勸秦王收回成命。秦王看了深受感動,立即取消了逐客令,並恢複了李斯的官職。李斯重新受到秦王政的重用後,他以卓越的政治才能和遠見,順應曆史發展的趨勢,佐助秦王政製定了吞並六國,實現統一的策略和部署,並努力組織實施。先後滅了六國,於公元前221年建立了我國曆史上第一個統一的、中央集權製的封建國家,第一次完成了統一大業。秦朝建立以後,李斯升任丞相。他繼續輔佐秦始皇,在鞏固秦朝政權,維護國家統一,促進經濟和文化的發展等方麵屢建奇功。他建議秦始皇廢除了造成諸侯分裂割據、長期混戰的分封製,實行郡縣製。又提出了統一文字的建議,之後又在統一法律、貨幣、度量衡,以“焚書坑儒”(建議銷毀民間所藏《詩》等百家之學,坑殺儒生)來統一思想等方麵付出了巨大努力。這些措施,都是以法家的加強中央集權和君主專製為指導的。

秦始皇死後,李斯聽從趙高陰謀,矯詔殺太子扶蘇,立胡亥。秦二世繼位後,趙高專權,汙蔑李斯謀反,李斯被腰斬於鹹陽,夷滅三族。

(三)法家思想對後世的影響

以法治國,兼用術勢,法為根本,術勢為輔,是法家的基本思想。法的平等性、明確性、威嚇性、現實性這四個特征,決定了法是治國的重要工具,而術、勢是法得以實現的保障。法家思想對春秋戰國及後世的封建主義法製產生了極大的影響,特別是在紛爭不斷的戰國時期,起到了整治社會秩序、富國強兵的積極作用。對中國兩千多年的君國統治來說,法家學說確有其不可磨滅的意義存在。每當國家危疑弱亂之時,總有賴法家學說以求自強,如三國時曹操的好用權略與孔明治蜀的平正廉明,正是法家思想的表現,故王夫之《讀通鑒論》以為魏蜀重申韓之術,宋代王安石與明代張居正,銳意革新,力謀富強,也是參照法家學說而成的。

總之,法家的精神出自列國的紛爭,馮友蘭《中國哲學史》稱:“尊君權,重法治,禁私學乃當時現實政治的自然趨勢,法家之學不過將其加以理論化而已。”法家思想盛於齊、三晉及秦,而後有助於秦之富強及完成一統的基業,更是秦施政的主要學術思想的根據,對後世有莫大的影響。

(第六節)名家

名家是以提倡循名責實為學說的流派,提倡“正名實”,正是“正彼此之是非,使名實相符”。戰國期間,局勢動蕩、混亂。很多禮法名存實亡。名家由此崛起,強調事物應該“名乎其實”,藉以令天下一切事情走上正確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