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理論上來說,將中國的政權體製歸類為“絕對專製”似乎是恰當的,但是從其實際運作過程來看,這樣的一種歸類就不僅無法描述出它的本質,而且也是具有誤導性的,是不公平的。事實上,中國的政權體製就是一種簡單而又純粹的家長式製度。中國式生活的基本組成單位是家庭而非個人。家長式製度源於封建宗法理念,即古時人們都普遍很尊敬和崇尚一家之主的地位和權威。中國的政府組織形式也就是建立在這樣的家長式理念之上。
西方人總是會誤解關於中國人的一切,這儼然已成了一種規則。而如預期般,這種種誤解中,當屬他們對中華帝國政府體係相關問題所產生的誤會和曲解最為繁多,也最能理解、最可寬恕。在一位現代政治體係的研究者看來:一個政府體係內,當權者們應由公開的大眾投票選出,政府應有明確、精準的權力分配機製和製衡機製,對人民應直接而又明確地負相應責任,它的組織結構和運作方式也應始終透明化,保持對大眾公開。與之相比,中國這種已延續了幾千年的政府體係就好似一個無望解開的大謎團。因為對他而言,中國的政府組織就是各種界限不清、相互衝突的力量令人困惑迷茫地糾纏在了一起。他試圖順藤摸瓜找到解開這一團亂麻的線頭,但隻能是無功而返、自行放棄,最後徒留一片茫然和猶疑不定,不知道是該感歎這樣一種體係竟然留傳千年直至今日更不可思議呢,還是該感歎哪怕隻是一天,有人竟然能一直生活在這種統治體係下更不可思議!最後不得已,他就隻能使用那個熟悉的舊短語來給其歸類,給中國政府貼上“絕對專製”的標簽,然後放下這個問題,不再去深究它。
站在一個中國以外的觀察者的角度,得出如斯結論絕不稀奇。中國老百姓僅有很少、甚至是沒有那些對西方人而言必不可少的特有權利和權益,而且說實在的,他們也並不渴望擁有這些權利。“陪審團審案”是不存在的,一般中國的被告人也會對這樣的審判方式不以為然,他寧願將自己的案子交托給父母官1人而非12個人組成的陪審團來審理。不像英國人和美國人,在中國人的詞典裏,根本就沒有跟“人身保護權”沾邊的隻言片語,他們也不曾知曉什麼是西方人常日高調談論、耳熟能詳的“權利守護者”和“自由大憲章”。
中國人對我們的選舉隻是覺得好玩而不感興趣,對當政者的選定和法律的製定沒有任何發言權。中國的法律隻不過是皇帝個人意誌的體現,它由各個個別案例累積而成。而所謂的法典——中國確有一部法典[1]——則是由千百年間堆砌起來的皇家政令、聖旨、詔書有條理地編纂、統合而成的。這些政令都是從無數以往的判例中校勘整理而成,幾乎觸及到了每一個可以想象得到的案例和所有可能出現的細微情節。中國人普遍對律師持有一種無法克服的抵觸情緒。在西方所有的司法程序中,他們最為反感的就是在我們的法庭上,會雇傭律師、存在律師。中國有位著名的政治家曾對筆者說:“我們相信自己的判斷和常識可以幫助我們辨清事實真相,從而做出正確的審判,最後讓每件案子水落石出,我們不需要雇人來扭曲事實、顛倒是非黑白。”
事實上,當所有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越來越認識到、越來越強調“政府的所有合法權力都是由人民賦予的”這一論斷的時候,中國人卻至今連考慮都不曾考慮過這種理論。中國人的理論與其隻差一詞,它留存於僅一些人有幸得以閱覽的一本古書中,這本書裏明文記載著“皇帝的權力是由上天賜予的”。不管歲月如何流轉,也遑論皇帝是賢明、昏聵或是中庸,中國老百姓都一直堅持著這種“君權受命於天”的“天子”之說。回溯到彼時種種已成為曆史事實、化作了絢爛瑰麗的神話和傳說的上古之初,千百年來,風雲變幻,曆經王朝興衰更替,中國人的這種觀念卻亙古未變。在這漫長的許多個世紀裏的任何一個時期,你都無法發現中國政府體係做過什麼重大調整。迄今為止,他們的史料記載表明,現今清朝的政府體係也幾乎就是兩千多年前堯舜時代的政府體係。
沒有任何曆史記載說明中國人有改變其政府組織形式的意圖或是為之做過努力。這套政權運行機製不僅僅存在,它還滿足了在其統治下的中國老百姓的需要。而且,非但中國人不曾批判、否定過它,它還被中國周圍那些相對弱小的鄰國們照搬使用。這種統治製度比地球上任何其他製度存在的時間都要長,它統治著約占全球總人口1/3的廣大人群,並且保證了其百姓們能享有適度的自由、和平和繁榮。就如同以前的多個世紀裏一樣,中國的這種政權製度顯然如今也仍然令其被統治階級心滿意足。因而無論是以何種方式,這種製度必然有其令人稱道之處,必然存在著能激發人性美好、善良的那一麵的因素。
不管是何緣由讓這種體製維持了如此之久,都不能說是因為中國人性格中缺乏反抗精神,所以他們才會安靜順從,才會在這樣的壓迫製度下,沒有如其他更激進的民族一般揭竿而起。的確,中國人是小心謹慎、行動遲緩和含蓄保守的,但同時他們也具有頑強不屈的獨立個性,對自己的權益有著一種與生俱來、強烈堅定的熱愛,也會像世界上任何其他民族一樣,迅捷而又積極地為維護自己的權利而戰。或許他們不會和其他民族采取一樣的方式,但也會以自己的方式來達到同樣的目的。中國老百姓起來反抗他們地方官的事跡不勝枚舉,但這些起義都隻是針對濫用政府職權的官吏,而從來都不是反對政府體係本身。據知,他們會用最具民主精神、最無禮唐突的方式來對待自己的地方官比如知縣等。老百姓們甚而還會揪地方官的辮子和掌摑他們耳光。但這並不是由這些官吏要行使其作為執法人員的職責造成的,而是因為他們濫用了自己的職權,淩駕在了“天子”賦予他們的權力之上。中國老百姓們常常會給他們的地方父母官取綽號,用以描述這位官員的特性或其執政風格。他們甚至還戲稱皇帝為“我們的首席辦事員”,當然了,極少人敢使用這樣的稱呼。
從理論上來說,將中國的政權體製歸類為“絕對專製”似乎是恰當的,但是從其實際運作過程來看,這樣的一種歸類就不僅無法描述出它的本質,而且也是具有誤導性的,是不公平的。事實上,中國的政權體製就是一種簡單而又純粹的家長式製度。中國式生活的基本組成單位是家庭而非個人。家長式製度源於封建宗法理念,即古時人們都普遍很尊敬和崇尚一家之主的地位和權威。中國的政府組織形式也就是建立在這樣的家長式理念之上。這一理念唯一的“專製”因素就是:在封建家長式宗法製之下,父母對子女擁有無盡權利和絕對權威。如今的大清帝國,家長式宗法製度發揮了充分的威力,它的執行比其他任何法令條規都要來得嚴格。這一製度的理論很簡單,也許可以用一句話來概括,那就是父母是兒子的絕對主人,隻要父母在世,兒子都必須順從和侍奉他們。在我們的觀念世界裏,這也就等同於隻要他的父親活著,這位兒子就永遠不會長大、不會老去,換句話說,他永遠無法從其父身邊獨立出去。他必須在父親生前一直隨侍在旁,必要的時候甚至要犧牲自己的妻子和兒女。一旦父親辭世,他就必須為其舉辦一場極盡奢華的葬禮來悼念他,並要為父親守孝三年,其間妻子決不允許生育,而且隻要他活著,就得每年去父親墓前祭奠兩次。
大清律法規定任何人辱罵自己的父母、祖父母,或是妻子辱罵丈夫的父母、祖父母,都要被判“絞立決”。其他違背孝道的行為也會被判以各種極刑。它們是最為嚴格執行的大清律條。在法律上,中國政府保證每一位父親於其一生都對兒子擁有無限的權力,與此同時,政府也要求他必須對其兒子的行為負責任。一個人觸犯了法律,如果其父母和祖父母在世的話也將要和他一起接受懲罰。因為理論上說來,子不教,父之過,正是因為他的父母和祖父母失職,所以才未能將其教育成良民。1873年北京城內所發生的一樁令人震驚的案件就是這一理論的具體實踐。當時一名中國人被指控盜掘了某位王爺的陵墓,從其棺木中盜走了一些價值不菲的隨葬品。雖然並無跡象顯示他的任何親戚事先就對其犯案行為有所察覺,更無證據表明有其親戚亦參與了犯案,但是他整個家族5代共13口人,其中包括一個已年逾90的老翁和一個未及兩個月的嬰兒,全都被株連處死。罪犯和他的父母被淩遲處死,其他人男的被斬首,女的則被處以絞刑。
我們需要牢記的是,大清國的整個行政體係就是由這樣一種家長式權威支撐起來的封建宗法觀念中發展而來的。每一個家庭都是國家的一個縮影,而整個中國也就是一個放大版的中國式家庭。一個有著專製的一家之主的家庭構成了大清國最小的行政組織單位,然後它們以最簡單的加合方式組成了第二級行政區劃單位——村莊。每一個村莊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個地方自治政府,村落裏德高望重的老人們被賦予了一定的管理和控製權利,相應的,這些老人們也要負責教化年輕村民,規範他們的行為,使其遵紀守法。實際上這種半官方的“長者委員會”可以不受官府幹涉,自行管控村裏那些不太重要的事務,而且他們的意見在處理重大問題中也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此種地方自治方式不僅得到了那些高級官員而且受到了登基的每一位皇帝的完全認可。以200年前的康熙皇帝為例。康熙可謂是中國最為賢明的皇帝之一,他曾連續頒發了18道聖諭,其中明確規定了其子民對他人以及對國家所應負的各種責任。為加強教化作用,他就曾下令讓全國各地村子裏的長者在每個月初一和十五將年輕人召集到一起,為他們宣讀、詳細講解這些諭旨的全部內容或是部分內容。再往上,由村鎮組成的更高一級的行政區域單位是省,它大體上相當於我們美國的一個州。整個大清國就是由這樣的18個省組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