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官員被賦予了強大而危險的權力。他們可以合法地通過各種方法和手段從原被告和所有證人中獲取證詞。在中國的法庭上很少有人起誓;即使有人起誓,也不會受到信任。作偽證在西方被視為犯罪,而在中國卻根本沒有這種說法。中國人的理論根據是,如果有人存心撒謊,那麼什麼樣的誓言也不能保證他說的就是實話。
一座衙門的中央大廳裏放著一個低矮的、大約有十平方英尺的木製架子,上麵鋪著紅色的毛氈。在架子和毛氈之上,擺的是一張桌子和一把威風凜凜、十分醒目的太師椅,這兩件東西也都被漆成紅色。桌麵上放著書寫工具,旁邊的牆上掛著鞭子、竹板,以及其他的刑具。架子上的另一邊掛著一麵銅鑼、一麵鍾鼓,當然還有通常敲擊它們用的木錘。
以上物件便組成了一個原始的中國法庭。這種法庭存在的曆史,正如中華帝國的曆史一樣源遠流長。雖然事實上所有的案件都是在高牆深院內審理,甚至還有的通過幕後而私下了結,但是從理論上講,上麵所描述的才是中國真正的法庭,任何人都可以去那裏觀看對犯人的審判。更不用說,這種法庭也是對老天爺開放的。任何中國人如果有事要控告另一個人,那麼無論在白天還是黑夜的任何時候,他都可以來到這裏擊鼓敲鑼,鳴冤喊屈。地方官員聽聲聞訊後,按照法律規定他必須立刻穿好官服,走到前台,正襟危坐在太師椅上,隨時隨地麵對任何一個原告或者被告,在使他們不受任何恐嚇挾製、不偏袒任何一方、不收取任何費用和報酬的條件下,認真地聽取雙方的申訴,然後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公正的判決。中國有一個古老的說法,叫做“正義的眼睛永遠是亮的”。中國法庭處理案子的這種方式,正是對以上說法的最好注腳。從理論上我們至少可以說,中國法庭的辦事效率高、花錢較少,而且比較令人信服。
中國的司法製度可能在世界上具有最古老悠久的曆史,而且似乎多少個世紀以來,這一製度並沒有經曆過什麼重大的變化。這一體製的內容雖然較簡單,但有充分的證據表明,它試圖努力保護那些求助於司法製度的人們,無論對原告還是被告,也無論人們所控告的是官方的不公正還是敲詐勒索。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有無數的監督和預防機製,比如人們若不服從判決,可以向上一級法庭繼續申訴,甚至某些案件還要由皇帝本人親自裁奪。在大清帝國早期的曆史上,還建立過一套特殊的司法製度,其目的尤其是為了保護那些最貧窮無依的人們。對於這類人的上訴和案件的審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或者其他的理由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即使那些最窮困潦倒的乞丐,隻要他們按照一套規定的司法程序去做,那麼從理論上講,他們的案件就一定能夠送到皇帝本人的手中,由皇帝用朱筆作出最莊嚴權威的判決。
上麵所講的這種法庭,或者說這種司法製度,無論從其組織機構和權限範圍來講都是非常奇特的。其最主要的機構是都察院,亦即朝廷所設立的一個負責調查、偵稽各類案件的一個部。實際上它有時也被叫做“監察部”,後一種名稱更能說明其職責。督察官們有權聽取所有有關司法案件的處理情況。而且,當他們在聽取當事人的申訴時,絕對不能收取分文的費用或者報酬。他們還要負責觀察、監督、彈劾各級各部門所有官員的行為和表現。任何人,無論他處在什麼位置,都不會由於他位極人臣或者僅僅是一名七品縣令而不接受督察院官員的嚴格監督。即使皇帝本人也常常難以幸免他們的彈劾和指責。當目前在位的光緒皇帝前去參加前任皇帝同治的葬禮時,途中就有一名督察官員雙膝跪在地上,雙手高舉著一份奏章。其內容是抗議和反對光緒繼位皇帝,一攬朝權。這位臣子為了表示自己的耿耿忠心和一腔熱血,竟然在新皇帝麵前拔劍自殺。而那時光緒還僅僅是一名三歲的孩童。1871年,在北京的一位督察官為了某件事情同恭親王翻了臉。他公然對恭親王表示激烈的反對,鬧得恭親王焦頭爛額。為此恭親王向我狠狠地發誓說,與其自找麻煩去控製一名比自己級別低許多的地方官員,倒不如違反初衷,收回成命而撒手不管,由他去。
中國開始製定法律的曆史可以追溯到兩千多年之前,此後,後代的法律條文屢經修改和增刪。正如我們在前麵章節中所指出的,從整體上來看,清朝的法律充滿了智慧,溫和而講人道。它十分具體而詳細地規定了針對各種不同情況犯罪的五花八門、不同程度的懲罰措施。
例如,它規定,對於重複犯罪要予以加倍的嚴厲懲罰,這一點與我們的法律非常類似;又例如,它還規定對於大量的輕微犯罪可以通過交納一筆罰金的辦法彼此了結。這樣,如果某犯人被判打一百大板的刑罰,那麼他就可以交納五斤銀子而免於遭受皮肉之苦。還有其他的一些條例比我們所想象的溫和程度還要溫和得多。例如,《大清律例》規定,如果被判死刑罪犯的父母或者祖父母都弱不禁風、常年臥病,或者他們都已超過了七十歲的年齡;或者死刑犯是獨生兒子或者獨生孫子,一旦將他處死,他的父母或者祖父母便沒有了依靠。遇到此類案件時,任何人都不得擅自處理,必須上報皇帝陛下,讓他親自定奪。而且,對於婦女除執行叛國罪或者起義造反的罪刑之外,在執行其他懲罰時,凡七歲以下的兒童和九十歲以上的老人都不得圍觀。清朝法律還有許多條款非常奇特而有趣。例如,天文學家如果被判處流放,可以得到減免,代之以仗打一百大板;但是如果他犯了無數令人發指不可饒恕的罪行,當然不能減免。為什麼天文學家會受到如此的青睞,我們不得而知。又如,如果遠離家鄉的一名男子不顧自己父母在家鄉早已為他確定的終身大事,而與另外一名女子定下百年之約,那麼他必須放棄自己的選擇而聽從父母之命,與他們為自己選定的女子結婚;地方官員也不可以與他所治下百姓的女兒結婚;不僅同一親族血緣關係的人在某幾代之內嚴格禁止通婚,而且如果同一姓氏的兩個人想結婚,也絕對是癡心妄想;婚約必須解除,聘禮必須沒收充公。初看上去,這些條款似乎不會帶來實際的麻煩。但是,我們知道,在四億中國人裏大約隻有四百零八個姓氏。因此,同其他國家在婚姻方麵對姓氏沒有任何限製的情況相比,中國的此類法律條文對男女之間的婚姻結合不可能不產生一些影響。但是,清朝法律關於婚姻方麵的另一條規定卻很值得世界上的其他民族效仿,它可以被刻進石碑,永世保存和流傳。其大體內容是,當要確定婚姻關係時,男女雙方必須向對方的家人清清楚楚地說明,未來的新郎或者新娘一定是“毫無缺陷、身體健康、年齡相當”。如果雙方對上述幾點有任何隱瞞和欺騙,那麼一定要受到嚴厲的懲罰。
不管怎樣,在這樣一種從整體上來說如此溫和並合理的司法製度下,再加上對非正義的充分監督和預防機製相結合,人們可以說中國的法律可以善惡分明,極少會使無辜者蒙受冤獄,使犯者逍遙法外。但是中國法庭的實踐卻充滿了腐敗賄賂、濫用權力、殘暴邪惡等現象。在人類可能的精心設計描述的中國法律製度下,這些現象是普遍存在、司空見慣的。
在中國既沒有陪審團,也沒有律師存在。案件不是根據法律的規定推斷審判的,而是參照曆史案件決定的。這實際上導致了非官方的法律掮客階層在法庭的存在,被稱為“訟師”。這些人沒有正式的地位,高級官員們曾一再譴責這些人的存在,皇帝也三令五申嚴禁訟師階層的出現。但是訟師們依然大量存在,在帝國各處從事著自己的事業。當具體的案件需要宣判的時候,訟師們就開始自己的生意了。他們在法庭上檢查案宗,從以往的案件中找出相同的或者類似的案子作為新的審判的模型和參考。在一直追溯到遠古時期的汗牛充棟的案卷中,這些訟師總能輕易找到符合自己意圖的舊案。也正是這點,導致了大量賄賂腐敗、濫用職權和暗箱操作等弊端的普遍存在。無論被告是無辜的或是有罪的,私下裏都得去“拜訪”訟師。而訟師的意見就是視被告奉獻的禮物的輕重而定的。需要說明的是:這群殘忍貪婪的人除此之外沒有其他一文錢的收入。但是這並不阻礙他們各個腰纏萬貫,富甲一方。到此,故事也就結束了。據說,中國的司法人員從未直接收受過賄賂。的確,他們總是通過法庭雇用的這些訟師,進行私下的金錢往來完成的。
中國的官員被賦予了強大而危險的權力。他們可以合法地通過各種方法和手段從原被告和所有證人中獲取證詞。在中國的法庭上很少有人起誓;即使有人起誓,也不會受到信任。作偽證在西方被視為犯罪,而在中國卻根本沒有這種說法。中國人的理論根據是,如果有人存心撒謊,那麼什麼樣的誓言也不能保證他說的就是實話。而在事實上,中國的判官們根本不需要雙方當事人或者證人去講實情。他們取得真憑實據的方式是,首先,對所有的當事人進行單獨的審問,個個過堂。判官們還要對證人進行反複詳細、煞費苦心的追查和盤問,以驗證證據是否有矛盾和衝突。但是往往會出現證人互相矛盾的現象。在這種情況下,各執一詞、互相衝突的雙方就會被帶上法庭當場對質。每人要當著對方的麵重複一遍自己的證詞。這時候判官會仔細地觀察研究每人的表情以及他們的一舉一動,通過這些和其他的各種跡象以確定究竟是誰在講真話,又是誰在做騙子。中國的官員們都是精於此道的老手。
當以上招數都失靈之後,判官有權下令嚴刑拷打被懷疑不說實話的人,以促使他們從實招供。判官常常在審問的過程中暫告停頓,下令用仗條抽打被審問人的嘴巴,一直抽打到鮮血淋漓為止。然後判官警告被審問者,如果再不從實招來,更嚴厲的皮肉之苦還在後麵,於是審問繼續進行。另外,判官不僅可以下令讓證人在一根鐵鏈子上一跪就是數個小時,而且他還下令拴住證人的雙手將其吊起來,甚至還可以把證人長時間地關閉禁錮起來,讓其少吃少喝,或者不吃不喝。法律所不允許的一些更加嚴厲的摧殘和折磨在個別的案件中照樣可以使用。對於一個被指控犯罪的人所采取的重要措施,是無論如何也要他坦白招供。為達到這一目的,有時會使用一些無法描述形容的極端恐怖的酷刑。這常常使得一些人不得不招供承認他們事實上根本就沒有的罪行,以便從那無法忍受的殘酷折磨中求得暫時喘息的機會。曾有一次我見過被指控偷了東西的三名中國人,是以下列的方式不得不坦白認罪的:每個人的雙手都反背在身後,兩隻手腕被結結實實地綁在一起,然後一根繩子又接在捆綁處,繩子的另一端拴在一根大樹枝上。就這樣三個人被騰空吊起,在光芒四射的毒日之下,一曬就是三個小時。當被放下來時,他們早已不省人事。看來肩關節也脫了臼,因為那一部位變得青腫爛紫,令人心悸。又被折騰一番醒過來之後,他們還是堅決否認有罪。但是,當準備讓他們再經曆一次同樣的折磨時,他們忙不迭地就像以前堅決否認那樣,堅決地承認了。我們根本沒有必要再一次說明,這種殘忍的折磨在清朝的法律是被嚴格禁止的;同時,也沒有必要指出,當下級官吏向上級彙報案件的處理情況時,即使他們是借助了上述的酷刑,也絕不會把這樣的過程擺在台麵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