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中國的法庭(2 / 3)

我們不能武斷地認為用重刑逼迫犯人認罪是中國司法審訊中的普遍規律。它們還是特例而已。大多數的中國法官是公正、富有人情味的;盡管他們都愚昧迷信,思維局限,目光短淺。他們在審訊中使用一些陳腐荒誕的方法,不論在思想和實踐上都可以與兩百年前的歐洲中世紀法庭相媲美。在審訊涉及人命官司的時候,這樣的情況尤其突出。殺人嫌疑犯會被帶到死者的屍體前,被要求撫摩屍體。因為中國人相信,如果真凶再次接觸到受害者,受害者屍體的傷口會流出血來。如果死者是被懷疑毒死的,人們會將一根銀針刺入死者體內。因為中國人相信,一旦檢測到毒物,拔出來的銀針就會泛著綠光。如果死者的肌膚已經腐敗無存,那麼就要檢測死者的遺骨。如果真是被毒死的,骨頭也會有類似的顏色反應。

和整個政治體製一樣,中國的司法體係也是建立在宗法製思想之上的。各級官員從不忘記在理論上,自己是治下百姓的父母官;他們在審案時總是反複過堂詢問,耐心煩瑣地搬出道德說教,勸告當事人供認實情。他會在一句話中對當事人進行勸誘、懇求、威脅和建議;搬出孔夫子的神聖說教;發出一些毫不相關、莫名其妙的問題;向當事人保證提供親人一般的關照。在這個過程中,法官們敏銳的雙眼一直遊弋在當事人身上,隨時準備抓住當事人出現的絲毫神態、舉止與話語上的漏洞。所有一切的目的隻有一個——查清實情。

有一次,我非常榮幸接觸到一位中國的法官,看他如何審訊被指控聚眾攻擊一名美國公民的七名首犯。那些人都是挖煤的礦工,他們試圖用沾滿了煤粉礦塵的小墊子去打那位美國人,而那些小墊子本來是在他們從礦井下向上打煤塊時,墊在肩膀上用的。可以看出,那些沾滿了煤粉礦塵的墊子同沙袋一樣危險,不用太多,如果那位美國人在頭部被這種墊子打中一下,那麼他也早就一命嗚呼了。事實清楚明白,那幾名中國人進行審問時,在問過每一個被指控人的姓名之後,那位令人肅然起敬、滿臉慈祥、經曆了七十年風風雨雨、摸爬滾打的官員,黑臉看著其中的一人,用十分親切的語氣問道:

“現在你把整個事情告訴我們,你為什麼要打美國人?全部講出來。”“可是我根本沒有打他,老爺,”那人答道,“當時我就不在場。而且,我是個安分守己的好人。我能夠向您一千次、一萬次地保證,我的確沒有動那美國人一指頭。”

“噢,是的!我們知道這些,”那位官員接上回答,“像你這樣的大清順民,連小孩子都是不會傷害的。但是,雖然如此,什麼使你去傷害美國人呢?難道你不知道孔夫子曾說過,四海之內皆兄弟嗎?你為什麼想到去傷害自己的兄弟?當然,我們知道你並沒有做那件事。事實上,當發生那件事時,你可能正躺在床上,或者正在睡夢中。但無論如何,我們知道你確實做了那件事。如果你及早坦白承認的話,將省去我們的許多麻煩。當然你並不想傷害別人,這我們非常清楚。你不過是想開一個小小的玩笑。也許你在街上曾聽某人散布謠言說,如果有人敢驚嚇一名外國鬼子,或者將其痛打一頓,那麼他將離開這個小鎮,永不回來。於是你就想嚐試一下。當時你的確不在場,但你還是打了那美國人,就像你在場一樣。現在,你抬起頭來看著與我同坐在凳子上的這位先生。他千裏迢迢從北京來到這裏,就是為了專門處理這件事情。他是美利堅合眾國的官員,我要完全按照他的意思來懲罰你。他早已知道了事情的全部經過。趕快告訴我你的名字,你自己請求,讓我把你抓起來。但是,你從這位美國官員的臉上便可以看出,他是一位心地善良好脾氣的人。你趕快將實話告訴我,他一定不會找你的麻煩,一定會放你走掉。而且,他還另有急事,需要馬上趕回北京。他還許諾我,如果我們在今天處理完這件事情,那麼明天他要請我吃飯。你不會耽誤他的事情,引起他的不便吧?是不是?他知道事情的全部經過。你不要惹惱他,現在趕緊坦白交代。”

就這樣,那位老先生喋喋不休,東一榔頭西一棒槌沒完沒了地反複盤問、觀察、規勸了一個多小時。而那位被指控的礦工一旦瞅準了機會,就會一遍又一遍地重複說自己是無辜的。但他的語調很明顯地變得越來越微弱,底氣越來越不足。最終,他還是招架不住了,說:“可是我不像其他人一樣打得那麼起勁。”迅速得如同一道閃電,那位老官員立刻反駁道:“也就是說你的確打了美國人,對不對?很好,現在你告訴我們全部的實情。”於是犯人耷拉著頭,就像調皮的學生用針紮老師的椅子被捉住了一樣。他交代說:“好吧,如果一定要交代,我就交代好了。也許是我帶頭打的那個美國人。”

“這不就對了麼,”判官說到,“我們早就知道是你幹的。但老實交代總是一件好事。”然後,他轉過臉向我詢問:“您看我應該怎樣懲罰他?”我向他說明了一種比較適當的處罰,他表示同意,並立刻向那名礦工作了宣布。接著,其他的犯人也都很快承認了他們所犯的罪行,後來的審理很順利,用了總共不到十分鍾的時間。

如果美國監獄改革協會(Prison Reform Society)的成員有機會看一下大清帝國國內的監獄的話,那麼毫無疑問,他對即使那最好的監獄內的情形也會感到十分震驚。他一定會瞠目結舌,說不出話來。那些監獄往往都是一些令人惡心、陰森恐怖的地牢。在那裏,經常發生一些野蠻殘酷的事情,無法用語言來形容。然而,對於這些監獄我們有兩點必須明確。首先,為了表明這些設立在各地的那些監獄的目的,它們必須是一種能夠對那些鄉村中低級的流氓無

賴、雞鳴狗盜、易於作奸犯科之徒們能夠起震懾作用的東西。因此,如果誰要是有幸成為其圍牆之內的客人,那麼他一定要在那裏吃盡苦受夠罪。所以,任何人,隻要他對中國窮苦百姓的日常生活稍有點了解,同時他又知道中國的監獄對百姓確實起著某種震懾約束作用的話,那麼他很快就會明白,那塊土地上的監獄一定如同陰曹地府一般。事實上,如果我們把美利堅合眾國中設施條件最差的監獄複製一下,然後將它搬到大清帝國的任何一個地方,那麼在這一地區“有權”蹲監獄的人們至少有一半會急不可待地製造某種犯罪行為,以便爭取住進這種監獄內的一個單身牢房;而且在住進去之後,他們會絞盡腦汁地想法表白加重自己的罪行,以獲得在那裏長期居留的“特權”。

關於中國的監獄我們應當明確的第二點是,在中國,被監禁並不是法律所規定的對犯罪的處罰措施。監獄不過僅僅是用來暫時扣押證人和被指控犯法的人,還有正在接受審判的罪犯等人,這些人都在等待著應得的處罰。在大清帝國的法庭上,不存在將某些人判處多長時間監禁的說法。這一事實使得中國監獄內存在的各種慘無人道的可恥做法更加不可饒恕。因為他們使許多的人成為無辜的受害者,甚至成為屈死的冤魂。而且,幾乎所有我們所能想象得到的各種恐怖虐待、殘害生靈的現象,在這些“死亡之屋”(house of death)中都可以被找到。曾有一位當地的北京人將兩個漢字“監獄”寫在北京某監獄的大門上。但這兩個字所表達的內容同監獄內的實際豐富內容相比,還是溫和蒼白得多。

清朝的法律規定了一種對犯人的合法處罰。它們是:笞刑(flogging)、戴枷鎖(wearing the“kang”)、烙刑(branding)、流放(banishment)以及死刑(death)。在以上一種刑罰中,隻有第二種需要詳細介紹一下。大清的刑律規定,枷這種刑具是由一塊近似正方形的幹木頭做成,它有三英尺長,兩英尺零九英寸寬,一般情況下其重量是三十五斤。但是根據犯罪的輕重程度,它還可以被加重,可以一直加到一百二十五斤重。這種刑具分為兩部分。其一邊用鎖鏈接合在一起,另一邊有一把鎖。其中一部分被挖成圓形,恰好與人的脖子一般粗細。至少我們對它的用法已經很明確了。當這被派上用場時,就先將其打開,把那圓洞同犯人脖子的粗細校正一下,然後合上鎖好。這樣戴上此刑具之後,再把犯人的兩邊各貼上一張紙條。其中一張上寫著犯人的姓名、年齡以及家庭住址;另外一張紙條上寫著犯人的罪名,以及他被罰配戴這種有損身心健康的“項圈”的天數。一旦戴上它之後,在規定的日期內便不得將其取下,犯人要日日夜夜與它相伴。這樣,在吃飯時犯人的手無法碰到自己的嘴巴,隻好由別人來喂他。白天,他要被人牽著走在大街小巷示眾;到了晚上,則將他鎖在監牢裏。他無法躺下,睡覺時隻好直挺挺地蹲、坐或者站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