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死刑的方法有三種。其中被認為最體麵的死法是使用絞刑,其次是斬首,最後一種也是最嚴厲的一種,是淩遲處死。執行這種刑罰時,犯人要被慢慢地零刀割肉。淩遲這種處罰隻適用於叛國以及在中國人的思想意識裏所認為的萬罪之首,即違反家常倫理孝道的行為。比如將父母或者祖父母殘害致死的行為等。執行絞刑的方法是,將一根繩子先鬆弛地套在犯人的脖子上,然後從其腦後伸進一根棒子,然後會子手就開始擰動這根棒子,一直到犯人斷氣為止。斬首時則使用一把兩個柄的沉甸甸的大刀。犯人跪在地上,他的雙手被反綁在身後,頭向前伸著。這樣,隻在脖子後部猛砍一刀,那人頭就咕嚕一聲落了地。
由於孔夫子曾宣揚說,身體發膚受之父母,每個人最重要的責任,就是在死的時候要保持四肢完好、五官不損地像剛生下來一樣去向祖先們報到。因此,被斬首罪犯的朋友往往花費大量的錢財去打通關節,以被允許在將犯人埋葬之前,把頭給他縫到脖子上,還他一個屍首兩全。這種特權是可以取得的,但必須伴隨著一個附加的條件——那頭必須轉過來縫上,也即使向下麵對的是後背。在此我們順便提一句,可以說,正是孔老夫子的這一教條使得許許多多的中國人在生病時寧願死去,也不願意通過外科手術去掉身體的任何部分來保全性命。
一種特殊的恩賜有時會加賞給某些高級官員,尤其是對於那些皇親國戚。不過,隻有當他們被判死刑時,才有可能得到這種賞賜——自殺。因為自然被認為比死在劊子手之下的任何其他方式都要顯得體麵一些。當某位重要人物犯了死罪時,他可能會收到一隻漆打得異常精美的盒子,以皇帝專用的黃色絲綢包裹著。打開盒子,會發現裏麵是一根盤繞整潔的白絲細繩。這是一道無聲卻極其嚴厲的勸告性命令:收到人必須用這根繩子結束自己的生命。如果在二十四小時之內他沒有按照這份禮物所暗示的去做,那麼劊子手就會上門來找他的麻煩。
一名外國人觀看了中國法庭審理案件的方式之後,他首先會說,這種方式與外國的做法迥然不同。在中國的法庭裏,高高在上坐著的是審判官,其他的官員及旁聽者和觀眾等都要站立著。而犯人和證人則必須雙膝下跪,兩手著地匍匐在那裏。隻要審理不結束,他們就要一直在法庭上保持這種姿勢。這一規則有時會引起令人尷尬、不愉快、然而又很有趣味的爭論。
在1873年的冬季,有兩名居住在北京的美國人同中國的一位包工頭發生了爭執。本來,這名包工頭與兩名美國人簽訂了一個合同,承包給他們建一座樓房。但是包工頭在提前賺了一大筆數目相當可觀的錢之後,卻違反合同規定,拒絕繼續施工。美國駐華使館與總理衙門聯係交涉的結果,決定事情交由後者的一名官員和我本人去共同處理。當把包工頭和另外兩名美國人傳來之後,馬上出現了一個異常棘手的問題,這就是在法庭上雙方當事人到底應該是讓他們站著,還是坐著,甚至還是跪著。由於當時並沒有安排什麼正規的程序,因此,我主張讓他們都進來坐下算了。但是,我的中國同事卻對這一建議幾乎嚇得魂不附體。他說他應該要求中國的包工頭跪伏在地上,並且明確地說,在法庭上雙方當事人都要同等對待,兩名美國人也必須跪伏在地上,這個中國同事的心情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在他看來,如果讓原告和被告都大搖大擺走進來,很神氣地地坐下,他們和自己不是沒有什麼兩樣了嗎?那還有什麼法庭的尊嚴?後來他又說,如果他允許一名中國的當事人坐在法庭上,那麼他會受到別人的嘲笑和戲弄,便不得不提前告老還家;而如果允許兩位美國人在法庭上坐著,他將不再處理這個案子。我對中國同事的想法感到很是可笑。他竟然想讓兩位美國的自由公民跪伏在法庭上。那兩名美國人都比我還年長,而且有一位早已滿頭白發。如果我能勸說他們按照中國官員那乖戾荒唐的要求去做,那真是天大的笑話和莫大的榮耀。然而,我發現詳細地回複中國同事的意見很困難,但最終我還是向他說明了,類似的習慣做法在美國是不存在的。在美國,當法官即使向十惡不赦的罪犯問話時,也隻是讓他站立著,而不是跪在地上。同時我還向他說明,我們認為他的要求有辱人格,根本沒有任何考慮商量的餘地。
經過很長一段時間的激烈爭論之後,我們同意,雙方各自按照本國通告的做法去行事——也就是說,中國同事要求中國的包工頭跪在地上,我則要求自己的同胞站在法庭上。在此基礎上,我們聽取了案件的詳細情況,然後作出了圓滿的處理結果。
在1877年,福州又發生了類似上述的一個案子,但要比前者嚴重得多。我又一次勉為其難、臨危受命,會同該省的按察使一起審問牽涉一起受賄案件的一大批中國人。在審問即將結束時,根據案情的發展,似乎很有必要讓另外一名中國人出庭作證。這名中國人當時正在美國駐華的領事館擔任職務,並且持有來自華盛頓的美國國務卿簽發的任命書。在此種特殊情況之下,這名中國人如果沒有我們的許可,便不受中國法律的約束。而且,當時隻有我一人有權傳喚他。在按察使的請求下,我同意讓這名中國人出庭作證,但有一個明確的前提條件,就是要把他當做一名美國人看待。得到確切肯定的答複之後,第二天,這位證人出現在法庭上。
當他剛剛時到法庭時,按察使向他大喝一專長:“跪下!”
“很抱歉,”我說,“我們有言在先,這位證人不能跪在法庭上。”
“我不管那一套,”法官回答,“他是中國人,就必須按中國的法律辦事。跪下。”
“您違反了以前自己明確的承諾,”我接著說,“證人不能下跪。”
“跪下。”法官還是堅持。
“站起來。”我還是說。
“你給我跪下!”法官又大喝一聲。
“離開這裏。”我對證人說。
那名連驚帶嚇、不知所措的證人聽從了我的話,一溜小跑般逃了出去。然後我們之間是一番唇槍舌劍的爭吵辯論。最終的結果,是按察使表示了歉意之後,我又重新把證人召回,讓他站著接受了審問。
這一案件能夠充分地說明中國的法庭裏存在著多麼極端的不公正和多麼極端殘酷野蠻的行為。其中被判有罪的唯一當事人是一名中國的商人和美國領事館中的一名翻譯。前者根本就沒有接受審判。他早已四處活動,按照自己的如意算盤打通了各個關節,與官員們勾搭成奸,配合默契。當審理此案時,那名滿人竟然神氣活現地再現在法庭上,成了按察使的親密朋友和心腹顧問!那名翻譯,盡管出生在中國,卻已經加入了英國國籍。因此他既不受美國法律,也不受中國法律的管轄。他僅僅是被解除了職務而已,沒有受到進一步的懲罰。
此案唯一的受害者是三十名當地的愚昧無知的漁民。至少證據顯示,他們是無辜的,並沒有違反法律。當時是八月份,福州城極端炎熱,霍亂橫行。但是這些無辜的人還是被投入了恐怖得難以描述的監獄,被毒打折磨。在被帶上法庭前已經忍饑挨餓了好幾個月。他們看起來都飽受摧殘,而且隻有二十三人能活著走上法庭。其中一個還是被四個衙役像木頭一樣抬上法庭的。他試圖手腳著地跪在地上,但是已經奄奄一息了,結果一頭栽倒在地上。最後不得不讓他仰麵倒在地上接受審問。他的回答非常虛弱,喃喃自語,一次隻能吐出一兩個字。
在審訊過程中,我留意到這個人在他破爛的衣服裏摸索什麼東西,拽在手裏。我發現似乎是折疊的紙張,手指縫隙中露出紙張的角落。按察使的親隨立即衝上去,想奪過它。但我早已經悄悄示意我的用人。他搶先一步,搶過了紙張。紙張是向我申請幫助和保護的陳情書。它詳細記錄了案件背後隱藏著的黑暗。從他們當中七個夥伴的死去,到官府對他們百般折磨依然得不到他們所要的供詞。但是,隻要牽涉到中國當事人,我就愛莫能助了,隻能厭惡而驚恐地看著這一幕對正義的褻瀆。我對中方審訊任何幹涉的企圖都隻能招致他們官員的不滿和怨恨,因而那些可憐的漁民必定會遭到更加嚴厲的報複。應當說,許多年來我在中國法庭耳聞目睹了很多各種各樣的事情,唯有上述案件的審理過程充滿了慘無人道、鮮廉寡恥、令人發指的野蠻行為。
中國的司法程序中有一條古老的規定,雖然現在已不再適用,但是在此提一下也無妨。那條規定初看上去可能滑稽可笑,但仔細想來不無智慧和道理,而且很趣味。這一規定的大體內容是,無論何時,當雙方當事人走上法庭對簿公堂時,判官在聽取他們的陳述或者在開始審問任何一方之前,他首先要下令不偏不倚絕對公正地將當事人“打三十小竹板子”。這樣做的目的,是警告他們,不要冒冒失失匆匆忙忙跑到法庭打官司。隻要不是天塌地陷非同小可的事情,就不要去心動青天大老爺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