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康熙朝的經營模式
1.借貸給某些商人或兼充商人的官吏們的資金,以支持他們完成運交銅斤的任務。
清代在國內將雲南省所生產的銅斤按期按額運送到北京或指定的地點,從國外(主要是日本)運回輸入的定額銅斤並如期運送到北京或指定的地點,用以鑄製銅幣,以供應朝廷開支和社會貿易交換的需要,乃是清代前期國家財政工作中最重要的項目之一。因為銅幣在當時還是被使用最頻繁、最普遍,流通量最大的貨幣,必須保持市量的充裕和幣值的穩定,才有利於保證社會財政金融以及在政治上的安定。
為了確保銅源的供應,清王朝曾經采取過許多措施,諸如規定最低的產量和輸入量,規定運商交納銅斤的期限和運輸路線,甚至曾酌加價錢,以鼓勵多產多運。而且,采取了交商承運的辦法以專責成。在康熙時期,承運銅斤的業務曾經是獲利最為豐厚的生財事業之一,許多商人都極力鑽營奔走以取得一定的運額。為便於統率管理,也為了減少利潤外流,內務府的官吏往往兼充商人,並且多能獲得承運的差使。當然,在他們之間也經常發生互相爭奪傾軋的事件。康熙往往對已獲批準承運銅斤的商人撥借給一筆“生息銀兩”,一方麵是在資金方麵給予必要的支持,另一方麵也借以收取高額息金。
在康熙四十年(1701年),曾親自批準借給具有皇商身份的內務府員外郎張鼎臣、張鼎戴主事、張常住等兄弟三人以及江寧織造、郎中曹寅、皇商王綱明等人合共十萬兩的“生息銀兩”,委派他們分別負責采買和承運銅斤,每年合應交納358萬斤優質銅錠,期限為八年。在八年之內,承運人除必須每年交足銅斤不許延誤以外,還必須給內務府繳交一筆數目巨大的“節省銀”和“利息銀”。在這次批辦承運的過程中,還出現過一個插曲,即上述的內府官吏和皇商們為了攫取這項可以大發其財的差使,還發生了類似投標競爭的情況。最早,張鼎臣、王綱明等四人請內務府轉奏,甘願承諾在八年之內,除交還“生息銀兩”本金10萬兩外,再多交40萬兩。曹寅立即奏陳,願意繳交更多的款項,以取得單獨承辦采買和運交銅斤的權利。
2.貸放給特準經營鹽業的專運專賣商,以支持他們的正常產銷,或用以加強對他們的控製。
康熙批準撥借給鹽商款項的次數是比較多的,最突出的是在四十二年(1703年),他在南巡途中批借給兩淮眾鹽商周轉資金100萬兩;四十三年(1704年),又批準借給長蘆鹽商張霖、查日昌等八人周轉資金70萬兩。在當時來說,這是筆相當巨大的款項。鹽商們取得了這樣整筆的巨額貸款,當然在經營上大有裨益,而且從中也得到了相當的利益。
3.借貸某些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官營工業的職工人等,作為對這一部分人的特殊照顧。
在這方麵,最主要的是鑄幣行業。鑄造錢幣的工場是清代前期最具規模、匠役人數最多而且最集中的行業。由於康熙中葉以後,中國封建社會又呈現出一派上升的繁榮景象,人口增加,市場擴大,商業貿易交換頻繁,所以對貨幣的供求量也直線增長。更何況,將銅錠鑄造為錢幣,對於清王朝來說乃是一件有大利可得的生財事業。為此,康熙時期,除設有由戶部經營的寶泉局,又設有由工部經營的寶源局。寶泉和寶源局,實際上就是中央直轄的大型鑄幣工場。兩局轄下各廠共有工匠三千餘人,這是當時在北京各手工業行業中人數最多、最集中,技術水平較高的工匠隊伍。清朝在各省亦設有地方性的鑄幣工場、,在廣東稱為寶粵局,在廣西稱為寶桂局,在貴州稱為寶黔局等等。總而言之,維持鑄幣工場穩定的生產秩序,保持正常的產量,對於清王朝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因為,在康熙中葉以後,已經間歇發生過在京兩局工匠“怠工”“停爐鼓鑄”的事件,雖然哄鬧的規模還是比較小,鬧事的持續時間也比較短,當時一般都作為零星的鬥毆刑傷事件,由步軍統領衙門拘捕杖責處理。但康熙深知,很有必要對兩局工匠等人給予某些優惠照顧,以期換取他們安於沉重艱苦的鑄幣勞動,以避免鑄幣業這樣一棵朝廷的搖錢樹焦枯衰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