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曾批給兩局工匠人等較巨額的長期低息的“生息銀兩”,並允許在銀錢比價方麵給予工匠們一定的差價利益。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他曾批準給戶部寶泉局的“爐頭”(工頭)等人借給“帑銀”10萬兩,由“爐頭”再轉借給工匠人等,議定的償還期長達10年,而每年的利息僅規定為二厘,而且還特準到10年期滿時不必以白銀償還,連本帶利隻要償還12萬吊銅錢就可以。這樣低的利率,在當時甚至比對內府上三旗人員的借銀息率還低得多,因為“恩賞”借給上三旗人員的款項,其年利率一般都在一分至一分五之間;這樣借銀還錢的辦法是前所未見的;在如此長的借期中,不必逐年交納利息,不必變息為本,以息滾利,僅需十年後一次償還,在當時更是未有先例的事。
4.借貸給某些官員,供官員兼營商業之用。
清代的文武官吏,在他們任職期間,一般不敢公開兼營工商業,但在康熙時期,內府人員卻是例外,不但敢於公然請旨甚至奉旨營商,而且所經營的大都是具有專利特權而且利潤特別優厚的行業。康熙不但不予禁止,反而給予各方麵的支持。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四月,蘇州織造、內務府郎中李煦即專門上奏,請求批借給他10萬兩銀子以經商,得到允許。
(二)雍正朝的經營模式
1.以基金買田召佃收租
在中國封建地主階級及其政權看來,占有土地以收取地租乃是自古以來最正統最穩當的經營方法。以“生息銀兩”基金購置而來的土地,可以具體稱之為“生息官田”。自雍正七年五月責成各級衙署和軍政長官,因地製宜運用“生息銀兩”以資生息銀的諭旨下達以後,即有一些官吏奏報,準備動用該款項(或其中的一部分)來購置耕地。廣東碣石鎮總兵蘇明良即上奏,“請將此項銀兩全數置買田園,遞年收租,除輸納正供錢糧外,其餘租穀悉行變價,留充營中,遇兵丁有吉凶之事酌量賞給”。差不多同時,河南駐防城守尉白清額也“奏請置地收租”,先“動支八百兩買地二頃,他離任後,其城守尉印務由河東總督田文鏡兼管,田文鏡也繼續令開封府知府劉湘、署祥符縣知縣劉輝進一步“查買地畝”。十一年(1733年)七月,江蘇巡撫喬世臣也奏報該省先後購置土地的情況,“臣標左右二營,原奉恩賞營運生息銀四千兩,當經前撫臣尹繼善置買官田一千一百二十五畝零,每年收租給兵濟用,並酌定賞規飭遵。嗣因賞給之外存有餘息,複將息銀添買官田二百八畝零,計前後所買田畝,租息歲可得銀一千二三百兩不等”。同年同月,浙江總督程元章也奏報,他轄下的狼山鎮曾使用“賞銀一萬兩置買田畝,收租米麥,隨時貴賤變價,得七八厘或一分息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