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借來的“生息銀兩”基金或其中的一部分,用以置田收租,將租米出賣折銀,以息銀支付兵丁吉凶事件的用費,在一部分地區一部分軍隊中,是曾經行之有效的。雍正對於各省各衙署的地、糧、銀賬目也抓得很緊,要求“將買過田園並每年應收租穀數目另為奏報”,還要“造冊送部”。但應看到,置地召佃收租的利息率,相對說來是比較低的,而且,經管許多塊小麵積土地,與若幹分租土地的佃戶分別打交道,又要折算糧銀,此種營運方法是比較不方便也並非最合算的,這也是它不能上升為主要營運方法的主要原因。
2.以基金交商收息
為數更多的省份或衙署,是將從上麵撥發而來的“生息銀兩”基金或其中的大部分,用以“交商收息”。其中,最早上奏的是四川提督黃廷桂,他在雍正七年七月即奏陳,擬將本管一萬四千兩基金中的一萬三千兩,分借給十三名典當商,每月收息一分,並擬訂出詳細的貸、還、出納手續以及監督管理的辦法,雍正朱批“辦理甚屬妥協”。接著,廣東提督王紹緒及其繼任者張溥等也奏報前來,他們從雍正七年九月開始,即將基金一萬八千兩交商人收息,“據商人汪讚明等情願借領營運生息,照貿易規例,紋銀九七扣,庫平九八兌,每兩每月二分行息,按月繳收”。雍正八年十月,河南河北鎮總兵範毓馥也將本鎮領來的基金六千兩,全部貸放給山西商人關思敬,令該商出具借領,以分半利銀起息,計月不計閏,每年共交息銀一千八十兩,按定四季交投。其他如江西巡撫謝星、安徽巡撫徐本、南贛總兵李漣、湖南巡撫鍾保、襄陽總兵焦應林、廣州將軍張正典等文武大臣,都有過類似的奏章,其考慮的角度和做法與上引諸地區官僚們大同小異。這說明,交商生息的辦法在營運中占有較大的比重。
交商生息的明顯優點是當月生息,得利很快;而且本息穩靠。官府對於貸借公款的商人,事先都采取了各種防範的措施;或先對他們的家產和信用進行審慎調查,或飭令他們五家連環保證,共負連帶責任。對此,河東總督田文鏡的做法是將本金分散借出,督標領來的本金本來隻有四千兩,他卻分發給祥符縣十五家典當商人貸借,平均每家隻有二百六十餘兩。數目有限,萬一有一兩家閉歇卷逃,也傷不了根本。不僅如此,他還責令這十五家當商在借款時均必須辦理相當複雜手續,各“取有領狀”,還要“連環互保”,並保證“長年按照二分起利”。
當時在各省普遍采用的另一種方法是通過本省本地區的鹽運使、鹽法道等將“生息銀兩”本金貸放給本管的鹽商,由各行鹽商人按期按額交納利息銀給鹽官,鹽官再轉解有關官庫。這種將“生息銀兩”製度與食鹽專賣製度密切結合起來的做法,可說是一項“創造”。事實上,不論當商或鹽商,從商業經營的角度,絕大多數都不是真心誠意地樂於接受這種貸款的。有些商人是基於本身營業上的經濟上的利益考慮,在權衡得失以後,在兩害相權取其輕的狀況中,才接受貸款並承諾交利的。
還必須注意到,雍正時期對於各地的重要商人監管是相當嚴的,經常通過官府,對各地區重要商人的營業和財產狀況、交納課稅是否及時和足額等進行調查。有關部門要對轄區商人定期分等級排隊並及時奏報,從而決定對不同商人給予不同的信任程度,決定是否繼續委辦鹽運及貸放等事宜。雍正主政時期,商人的虧欠比康熙時期少,更遠遠低於乾隆時期,乃是與當時監管工作的具體深入分不開的。
3.以基金開設當鋪及其他店鋪以直接經營
清代雍正時期各省各衙署亦多有將“生息銀兩”基金或其一部分,用以開設以典當鋪為主要的商業,由官府指定專人負責經營管理。這種由官府投資並經營的當鋪或其他商號,一般被稱為“官當”或“官店”。雍正對官方開當是比較感興趣的,下詔積極推行之。雍正的意圖很明顯,以生息銀作為當鋪資本,用當鋪贏利以解決某些公務和福利開支的需要。這是一種由上而下的引導和推動,上行下效。於是,欽發的“生息銀兩”基金一撥到各地,以此為資本的大小官當便如雨後春筍,紛紛破土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