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7章 談無罪推定(1 / 1)

法律問題許多都是製度選擇的結果,它涉及價值觀念,“無罪推定”的出發點就是價值選擇依此來說,我們可以認為,正是看重權利,所以西方的法律製度有了這一選擇;如果看重義務,曆史和現實也許就是另外一種樣子了。

提起西方人的刑事官司,對其略知一二的人都會說到“無罪推定”這東西是講,在把被告人推上審判台哪怕是押上來時,都要首先假定他(或她)無罪;對其起訴的一方麵即原告方,必須運用證據證明被告人的確有罪。

我們坐在看席上觀察一下審判過程,總會感覺到,如果被告那小子被押上了審判台,他多半是犯事了,或者他極為可能就是罪犯既然如此,何以要假定他無罪?正確的說法應該是,既不假定他有罪,也不假定他無罪基於這種想法,我們時常是將“無罪推定”視為異國文化的古董或唯心主義之類的東西加以冷待。

年,英國一家法院審理了一起虐待少年罪案被告人叫曼斯菲爾德此人平時怪異,不喜好結交,但特別愛“注視”男性少年一天,他將一名他十分喜歡的男孩叫到他家,說要和他下國際象棋男孩不知深淺,跟著他支了到了家裏,那國際象棋還沒玩到第二局,曼斯菲爾德便“色相畢露”,開始糾纏非禮男孩慘遭毒手後,心靈大受傷害警察接到報案,將曼斯菲爾德帶走拘留對上述事實,不僅有許多物證旁證,而且這家夥自己也供認不諱。

沒過多少天,法院開始聆訊當警方把曼斯菲爾德帶上法庭時,法官宣布;現推定被告人無罪的,探訪必須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法院才能作出有罪判決當時,被害人父母也在,那些證據已是確鑿無疑,為什麼還要推定那可惡的家夥無罪?

不應懷疑,本文法律人士也知道當被告人被訴上法庭時,差不多總會有證據證明他有罪,至少可說他極可能有罪,要被告人的自由權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當被告人還未被最終證明有罪時,他像其他人一樣也有權利而且,有時完全可能出現被告人被冤枉的情況,而冤枉了被告,損失通常是無法挽回的(比如人被處死刑後不能複活)這樣,在刑事官司的過程中,就要設置製度來保障權利這種製度之一就是“無罪推定”。

西方人說,“無罪推定”是一種製度選擇,與人們認識客觀的活動這一問題無關如果從“認識活動”角度來說被告人,人們當然要講他“既可能有罪也可能無罪”可從價值選擇角度來看,人們恐怕就要講他“無罪”法律問題許多都是製度選擇的結果,它涉及價值觀念,“無罪推定”的出發點就是價值選擇依此來說,我們可以認為,正是看重權利,所以西方的法律製度有了這一選擇;如果看重義務,曆史和現實也許就是另外一種樣子了。

無罪推定原則最初看起來可能不可思議,但仔細探究後,卻可以看出它是西方“天賦人權”這一思想的。

在程序上,它要求法官進行審理時不帶有罪的偏見,而是先把被告人作為無罪的人來看待;在實體上,即在麵對疑罪案件時可基於這一原則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決。

人們的實踐活動總是受著真理尺度和價值尺度的製約。無罪推定原則的產生,正體現了法學在價值觀層麵的特征,即法理精神。

一項社會製度要被廣泛認可和接受,就需要有與社會主體利益相一致的價值原則做支撐。法製的完善,需要在依法治國的過程中才能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