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章 麻城孝感鄉考辨—淩禮潮(3)(2 / 3)

三十三年,今誰存者?算隻君與長江。凜然蒼檜,霜幹苦難雙。聞道司州古縣,雲溪上、竹塢鬆窗。江南岸,不因送子,寧肯過吾邦?淅淅,疏雨過,風林舞破,煙蓋雲幢。願持此邀君,一飲空缸。居士先生老矣,真夢裏、相對殘。歌聲斷,行人未起,船鼓已逢逢。

這首詞前有小引:“有王長官者,棄官黃州三十三年,黃人謂之王先生。因送陳慥來過餘,因為賦此。”很可能兩首《滿庭芳》均是為此而賦的。

由歧亭聯想到陳慥和蘇軾,這大約是於成龍步蘇軾原韻寫《滿庭芳》的心理動因。從這首詞中我們可以看出,於成龍為官而不戀官,並有還鄉過平民的日子淡泊之意。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出,他把杏花村同赤壁並舉而稱“幸遇”,說明在那些孤寂甚至略帶消沉的日子,杏花村和黃州赤壁一樣,以其深厚的文化底蘊給他帶來了精神上的慰藉。畢竟,歧亭曆史悠久,飄揚在杏花村的酒旗,曾撥動過杜牧的心弦,一首《清明》,讓後世腸與魂同斷;畢竟,這裏風景秀麗,隱居在杏花村的陳慥,曾引發過蘇軾的故人情結,一篇《方山子傳》,使千古“地與人並傳”(《於成龍《宋賢祠碑引》)。

歧亭治盜:妙策聯防編保甲,重拳殲盜護良民

一編保甲

於成龍上任伊始,即嚴明保甲製度。

清代從入關後便開始設立保甲製。順治元年(1644)頒布編置戶口保甲法,“世祖入關,有編置戶口牌甲之令。其法,州縣城鄉十戶立一牌長,十牌立一甲長,十甲立一保長。戶給印牌,書其姓名丁口。出則注所往,入則稽所來。其寺觀亦一律頒給,以稽僧道之出入。其客店令各立一簿,書寓客姓名行李,以便稽察。”(《清史稿·食貨誌》)從這裏看,保甲製開初主要作為人口控製和稽查來用。

編置保甲,是於成龍每到一地的慣用方法,而且,在實踐中,他做出了很多新的貢獻,使保甲製愈來愈規範和細化,功能愈來愈多,可操作性也愈來愈強。

當時盜犯逃賊大為民害,無論軍民士紳,或犯窩逃,或被盜劫,受害不已。他將自己多年來編置保甲的經驗和教訓,編纂成書,定名為《弭盜條約》(《政書》卷5),散發鄉鎮,好似普及法律常識一般,使家喻戶曉。他一方麵加強封建統治,一方麵企圖實現古人“守望相助,出入相扶”的美妙設想。

《弭盜條約》的大概內容有十三條:

(一)十家立為一甲,公舉老成端正謹慎者為甲長,九家受其約束。

(二)十家各開列戶主姓名、家庭成員、年齡、籍貫、職業以及上至祖父下至子孫婢仆的具體情況,交與甲長保管,不許遺漏,以便稽查。

(三)九家民人互相保結,其結內注明“某人素日職業;並無窩逃蓄盜,交結匪類,出入旗下,勾連生事,遊手賭飲,撒潑凶惡,結黨刁訟等項。若犯上款,八家甘受連坐,所結事實”等字樣。九家各具互結一張,交付甲長,編入甲內。如果蒙混具結,地方官查出後九家各責三十杖,枷號兩個月。違抗而不入甲者重究。

(四)犯有不法行為而八家不敢保結的允許本人赴官自保,地方官另造一冊。

(五)甲長釘一甲簿,凡十家之內有出列行走者,都要注明往返時間、地點、同行人物,否則用杖責和帶枷遊行的辦法處治。

(六)甲長不識字可由鄰居代替登記。甲長外出期間,九家要將甲長行動的具體情況寫在甲簿上。

(七)市鎮開旅店的居民,須釘一簿,詳細記錄住店人的年齡、特征、籍貫、住離時間、來去方向、所攜之物等事。有疑跡應報官府。

(八)十家之中,有鄉紳兩榜貢監生員不願與庶民同編一甲者,可以另立分冊。除武舉貢監生員居處遠隔而不便互保者另造一冊外,均得互相保結。

(九)各鄉村利用農隙修築垣牆柵欄,派人巡夜守護。若遇盜則放炮鳴鍾擊鑼,全村出動。若能與盜搏鬥者,根據具體情況,賞給紅布五尺至一匹。若是盜賊入柵劫去財物,拷傷失主,鄰佑並巡夜守柵人等一並究治。事發後隱諱不報者,十家以通賊論。

(十)一村設一保長,管理該村甲戶(包括鄰村孤甲)。鄰村有事,保長聞鍾、炮、鑼聲應立刻傳炮,各村一齊放炮,保長立即率所管甲長一麵分眾把守要路堵截逃盜,一麵率眾直赴出事地點救援。根據不同功績,給銀五錢至二兩。若保長、甲長和甲內之人聞警不救、退縮觀望或放脫逃盜,分別嚴懲。

(十一)一村之中置炮一杆、置鑼數麵,各家各備頂門棍一條。若是有鳥槍、號箭、腰刀、鐵尺、長槍等武器,由官府登記並刻上戶主的姓名,多餘的武器報官府,照價給銀。若是遇警,巡夜守柵人先放炮,次鳴鑼,以便保長率眾救援。

(十二)地方人民如有居住旗人房宅者,照例查明編入鄰村甲內,並要親屬保結。

(十三)十家之內,有窮困而難以度日者,甲長報知地方官另造一冊,設法養濟。甲長不報,罪坐甲長;甲長已報,地方官任其困餓顛連以致喪命壑溝或典雇給旗人苟延殘喘的,以瀆職罪糾參。如能設法養濟四季,詳報存案,以便記功舉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