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7章 麻城孝感鄉考辨—淩禮潮(11)(1 / 3)

為了保證前線將士的糧食供應,張朝珍發布告示,在黃州等地收買稻米。本來軍糧隻能收買上倉糙米,但張朝珍指示是米即收。一時黃州所屬的大河小江裏糧船雲集,米價飛漲。百姓或貪價或被逼將糧食賣給官軍,窮老百姓卻“欲買升合不能到手”。於成龍針對這種現象,給張糧道寫了《諫止采買稟》(《政書》卷2),“伏乞憲台密飭差役……糙米之外,勿包攬各船,仍分些須,以濟民食”。張糧道采納了於成龍的建議,黃州地方得以安謐。

十月,黃州紛紛謠傳,有丁男抽丁男,無丁男抽丈夫。因為沒有上峰牌令,於成龍以為又是有人造謠,準備張貼布告。但是布告未出,抽丁之牌令已到:限定某州某縣招募槍手(獵戶)若幹名。招募槍手則可,若限定某州某縣招募若幹,就非常不易。黃州百姓大都是耕地之民,各戀父母妻子,其中也有少數遊手好閑之徒情願應召入伍,這是當時的兵源。這種人心甘情願,但不一定均勻地分布在某州某縣,若是法定某州某縣招募槍手若幹名,有司不善奉行,畏上督責,粗暴強逼招收,若招收不到,勢必不得不拘押鄉保。如果有人乘機煽惑,黃州之旋風再起,將如何是好!於成龍深悉黃州民情,也曾目睹過拉壯丁時親友泣別,牽衣頓足哭聲直上雲霄的淒慘場景。他毫不猶豫地給張朝珍上《請免募槍手稟》(《政書》卷2),說:“如招募必不可免,似不宜分派州縣,限定數目,隻責成龍量其緩急,陸續招解。”以便上不誤公,下不病民,人心安定,地方平靜。

張朝珍接到於成龍的稟文,擔心招收不夠兵員,便仍責成龍招募獵戶。理由是獵戶有槍,且會使槍。於成龍遵令招募,先發牌於州縣,但州縣招募不起,誤了軍期。張朝珍非常惱火,於成龍一包兒攬起,隻身承擔全部責任,並向張朝珍申明:黃州獵戶最少,招募不起,而州縣不敢將精壯農民冒充獵戶。張朝珍念於成龍德高望重,沒有給予處分。

康熙十四年(1675)六月,黃州旱災已極,許多莊稼枯死,民無以為食,而有穀米之家封倉閉糶,準備秋後賣高價。於成龍積極勸賑,鼓勵百姓不種麥穀種蔬菜,並且曉諭百姓勉力支持,以免造次而“死於法”。同時動用庫糧賑荒,力求災民“得生於饑”。到了八月,眼見黃州大荒已定,黃安饑荒尤慘。於成龍將九個下屬州縣的災情痛切呈詳,請蠲請賑,將所屬未完的支前什物一概免掉。新攤派的草料等物資,於成龍發餉銀代買,不動老百姓的瘦血枯骨。到了隆冬,風雪載途,不少孤寡貧窮者朝不保夕。於成龍的保甲法派上了新的用場。他以保甲為根據,命令本戶量口周濟;若是本戶貧乏不能周濟,令鄉保設法賑救;若鄉保貧乏不能賑救,報官設法賑救;若是戶首鄉保坐視其死,隱忍不報,一旦查出,定償命不饒。如此一來,一家有難,八家支持;若是八家也有難,就彙報給於成龍。因為餓死一民就要償命,所以鄉保戶首都不敢瀆職。

大凡饑民,都有戶籍,令戶長稽查,合族化米,贍養無食之民;若是沒有戶籍,則責令甲長稽查報知鄉約、保長和甲長,讓他們根據區內饑民多寡,合一區煙民布施搭救。上戶人節省酒肉,中戶人家減少飲食,集日用口腹之餘,救戶族鄰佑之死亡。區內施化力不能給,即據害報明,公議設法官助。如果區內保長、甲長坐視饑餓不報知,以致饑民餓死者,保長、甲長照見死不救科治罪;鄉保、甲長力不能濟,忍心不報者,各加倍罰糧罰銀,以賑濟災民。光緒《麻城縣誌》中就有這樣的記載:

丁應運。康熙間大饑,戎府於清端公賑民至石河,數日粟盡,民猶繈負哀號。公無策。運慨然助穀數百擔。後公升黃州太守,遣吏賚賜肩輿及“二千石”三字額,並贈聯雲:“兩鬥粟青衿仗義,二千石黃蓋增榮。”

“青衿”係秀才,可由官府補貼一點費用(廩食),“二鬥粟”和“青衿”是指鄉紳丁應運的身份;“二千石”是於成龍自指,因為漢製太守品秩二千石,故“二千石”成了太守的代稱。

這種以族中之布施養族中之饑民,區內之布施救區內之饑民的自救辦法,既方便又實際,在國力空乏的當時,實在是一個行之有效而難得的土政策。

在利用保甲法賑濟的同時,他還十分注重輿論作用。多次勸諭百姓安於天命,得過且過,“安分救兒女,空中自有天。莫生狂蕩想,官府自周全。萬一無生路,清貧赴九泉。”在《賑饑募引》中說:“報效持缽之小技,暫為燃眉之急圖。共乞洪慈,大施惻隱,幾石幾鬥幾升可救一時之婦哭兒啼;或銀或米或錢,立蘇片刻之饑。”他所散發的歌謠和勸諭文無不表現出濃厚的愛民色彩。

為了穩定人心,使民不致因饑寒交迫鋌而走險,他四出奔走,發布告諭。《慰諭黃安饑民》(《政書》卷2)中這樣說:“照得府屬災荒,惟黃安最甚,本府念切,已具詳請蠲請賑。又,今日槽鍘草米等項,本府一一代為備辦,解送爾民,既免軍需,可以安枕。又思爾民饑荒,除出示勸諭鄉保戶首設法賑濟外,本府隨借銀兩,買備穀石,俟隆冬給發,斷不令爾等餓死,我民可以放心無憂。”

在那戰火連天、人心動蕩的歲月裏,於成龍重紓民力,與民鹹休。他在給同僚的信中多次申明:“今日之事,人心思亂,惟在靜以鎮之而已,不必與愚民較短長,我心不動則浮言自息。”為了安定民心而穩固社會秩序,他嚴飭屬邑禁火耗,杜絕私派饋送,民間有冤訴者,立即審案處理,不得滯留。在辦案方麵,於成龍明確規定:立案審案離府近的州縣以半月為期,離府遠的州縣以二十日為期。如果過期不解,即以曠職之罪糾治。給自己的規定是:上批或下屬州縣解到犯人,三日之內不審,或已審之案十日內不上詳報者,自己甘認曠職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