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群(ethnic group)研究是當今人類學界的熱門話題。“族群性”一詞於20世紀50年代在美國英語中首先出現;60年代,族群性研究的學術風潮已在美國形成。到70年代,“族群性”和“族群認同”這類詞已在歐洲學術界頻頻出現。

1962年,美國學者內森·格拉澤(Nathan Glazer)和丹尼爾·帕特裏克·莫伊尼漢(Daniel,Patrick Moynihan)等人研究了紐約市區猶太人、波多黎各人、意大利人和愛爾蘭移民團體的歸屬感,發現他們是一種新的社會群體(new social aggregate),具有強烈的種族意識;這些移民並沒有像人們想象的那樣,從“上帝的熔爐”中煉成全新的美利堅人,作為一種政治力量,也比過去估計的強大。他們首次在學術意義上提出並使用“族群性”一詞,用以指“族裔集體的性質和特點”。[5]

在對族群一詞來源有了上述了解之後,我們在研究西方人類學文獻中還可以發現,由於族群性質的研究理論一般是以外部族群關係以及內部族群意識兩方麵構建,因此,有關這一領域對少數民族及其與主體民族的互動關係,以及族群意識的變遷的研究興趣,使得流行的族群理論都是以這些研究對象為基礎構造起來的。而正是由於族群概念比民族概念更具有指涉外延寬,更具動態和靈活性,所以人類學家們出於擴展ethnic group概念的廣泛有效性,從而把所有社會群體納入了這一研究範疇,這就為我們對漢民族重新思考提供了理論基礎。

但是,正如人們所知,族群的概念與文化的定義一樣在西方學術界是多種多樣的,早在1965年,日本學者澀穀和匡就界定族群說:“由於具有實際或虛構的共同祖先,因而自認為是同族並被他人認為是同族的一群人。”[6]這種意義上的族群具有共同的文化傳統、相同的語言和相似的生活方式。其後1969年,挪威人類學家弗雷德裏克·巴斯在著名的《族群與邊界》一書的序言中說:“族群這個名稱在人類學著作中一般理解為用以指一個群體:1.生物上具有極強的自我延續性;2.分享基本的文化價值,實現文化形式上的統一;3.形成交流和互動的領域;4.具有自我認同和他人認同的成員資格,以形成一種與其他具有同一秩序的類型不同的類型。”[7]此後,學者們從不同的視角,各自對族群作出界定,主要有:

——族群是指一個較大的文化和社會體係中具有自身文化特質的一種群體;其中最顯著的物質就是這一群體的宗教的、語言的特征,以及其成員或祖先所具有的體質的、民族的、地理的起源。[8]

——“族群指具有共同文化特征的群體,例如巴圖(Bantu)或馬來亞一波利尼西亞(Malayo-polynesia)語言群體”。[9]

——“族群就是一種社會群體,其成員宣稱具有共同世係或在繼嗣方麵相近,並宣稱具有曆史上或現實的共同文化”。[10]

——族群是“指能自我區分或是能被與其共處或互動的其他群體區分出來的一群人,區分的標準是語言的,種族的,文化的……族群的概念聯合了社會的和文化的標準,且族群的研究的確集中在族群的互動及其認同的文化和社會的關聯過程中。”[11]

——族群是一種有著共享文化的某些觀念的一種分類或群體,這些觀念的一個或更多的方麵原生性地(Primordially)構成群體成員資格的許可證。[12]

——族群這個概念習慣上是指享有同一種文化,講同一種語言,從屬於同一個社會的人。[13]

——族群是一些人類的群體對他們共同的世係抱有一種主觀的信念,或者是因為體質類型、文化的相似,或者是因為對殖民和移民的曆史有共同的記憶,而這種信念對於非親屬社區關係的延續是至關重要的群體。[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