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群這個群體包括兩個特點:一是族群成員認為擁有共同祖先和共同文化,這認同可以是客觀實在,也可以是虛擬的(artificial);二是群體用共同祖先、共同文化來有意識與其他群體相區別,形成內部的統一和外部的差異。[15]

——族群,是指一群人或是自成一部分,或是從其他群體分離而成,他們與其他共存的或交往的群體具有不同的特征,這些區分的特征可以是語言的、種族的和文化的。族群這一概念包含著這些群體交互關係的認同的社會過程。[16]

在這種種關於族群的定義中,較有代表性的是科威特的人類學家穆罕默德·哈達德的界定。他說:族群是指社會上所具有獨特的因素,因文化和血統而形成不同意識的群體。可以說.它是因體質或文化上的特點而與社會上其他群體區別開來的人們共同體。他認為可識別性(identifiability)、權力差別(differential power)及群體意識(group awareness)是族群的三個基本特點。[17]這是從廣義上給族群下的定義。但是學術界比較常用的馬克思·韋伯(Max weber)的定義:“某種群體由於體質類型、文化的相似,或者由於遷移中的共同記憶,麵對他們共同的世係抱有一種主觀的信念,這種信念對於非親屬社區關係的延續相當重要,這個群體就被稱為族群。”[18]

除上述西方學者對族群概念所作的界定以外,中國學者對族群的概念也作出了自己的界定。

吳澤霖先生在他主編的《人類學詞典》中說:族群是“由民族和種族自己聚集而結合在一起的群體。這種結合的界限在其成員中是無意識地承認,而外界則認為它們是同一體。也可能是由於語言、種族或文化的特殊而被原來一向有交往或共處的人群所排擠而聚居。因此,族群是一個含義極廣的概念,它可用來指社會階級、都市和工業社會中的種族或少數民族群體,也可以用來區分土著居民中的不同文化和社會集團。”[19]

覃光廣等主編的《文化學辭典》中對族群是這樣定義的:“一種社會群體。它根據一組特殊的文化物質構成的文化叢或民族物質而在一個較大的文化和社會體係中具有一種特殊的地位。它在宗教、語言、生活方式、文化傳統的整體方麵的特征,以及在民族和地理的共同淵源上,使它有別於其他社會群體……”[20]這種定義強調的是族群的文化特征,而忽視了族群性。

青年學者牟小磊在對西方人類學界關於族群概念作了分析後,在他的碩士論文《“中國少數民族”的族性過程與研究策略》中提出了自己的族群概念的定義。他認為:“簡言之,族群是其成員宣稱與其他部分成員擁有某些文化特征(Culture traits)或標識的共同性,並因情境從自身利益出發調動這些物質群與他群區分的社會群體(著重點為原文所有)。”而孫九霞主張在較廣的範圍內使用族群定義,即可以等同於民族一詞,也可以指民族的下位集團“民係”,還可以在超出民族的外延上使用,並給族群下定義說:“在較大的社會文化體係中,由於客觀上具有共同的淵源和文化,因此主觀上自我認同並被其他群體所區分的一群人,即稱為族群。其中共同的淵源是指世係、血統、體質的相似;共同的文化指相似的語言、宗教、習俗等。這兩方麵都是客觀的標準,族外人對他們的區分,一般是通過這些標準確定的。主觀上的自我認同意識即對我群和他群的認知,大多是集體無意識的,但有時也借助於某些客觀標準加以強化和延續。”[21]

從上所列種種關於族群的概念中,不難發現,對於族群的概念雖然眾說紛紜,但正如牟小磊在《“中國少數民族”的族性過程與研究策略》中所指出的:“在這些概念設定中所有的共同之處是:一定文化背景中對某些社會文化要素的共享性以及與他者區別的意識的群體存在。”因此,我們認為如果給族群概念一個更簡明準確的界定可以這樣概括,即所謂族群是對某些社會文化要素認同,而自覺為我的一種社會實體。這個概念有三層含義:一是對某些社會文化要素的認同;二是要對他“自覺為我”;三是一個社會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