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族群相比,民族與族群雖然都是曆史上形成的人們共同體,但兩者的區別十分明顯:
(1)從性質上看,族群強調的是文化性,而民族強調的是政治性。
族群這個人們共同體的根本屬性在於他的文化性,對此,無論哪一位學者的定義都認同這一點。族群理論研究的權威,挪威人類學家巴斯在他著名的論文——《族群與邊界》中不僅在“族群界定”中明確指出“共享基本的文化價值,實現文化形式上的公開的統一”是族群特征之一,而且還在“作為文化孕育單位的族群”一節中特別指出:在族群所有的特征中,“共享同一文化一般處於核心重要地位。”並說:“依我之見,把這個非常重要的特征作為一個暗示或結果可以得到更多,而不應當過分注意族群組織的基本特征和定義特征。如果有人選擇把族群的文化孕育因素作為他們的基本特征,這會具有深遠的意義”,因為“這些文化特征在任何時候都區分著一個族群——這些顯性形式由生態和傳播的文化共同決定。也不能說族群中的每種變異代表一個團體的分支和分化。我們有一些著名的族群個案,一個族群具有相對簡單的經濟組織,並占據著好幾個不同的生態環境,但很長時間內仍保持著基本的文化統一和族群統一。如處在內陸和沿海的Chuckchee人及以馴鹿、捕魚和航海為生的拉普人(Lapps)。”[27]正因為如此.所以筆者才認為“族群是一個對某些文化要素的認同,而自覺為我的一種社會實體”,突出了族群的文化性特征。
民族則不然。民族這個人們共同體雖然也具有文化性,但並不是民族最重要的基本特征,所以,一些民族雖然沒有鮮明的文化特征,但仍然認同為一個民族,因為他們仍具有民族的自我意識。
民族雖然不以文化性作為它的根本屬性,但它卻強調了它的政治性。這是因為:
第一,在從部落發展成民族的曆史過程中國家是孕育民族的母腹。
恩格斯說過:“建立國家的最初企圖,就在於破壞氏族的聯係,其辦法就是把每一個氏族的成員分為特權者和非特權者,把非特權者又按他們的職業分為兩個階級,從而使之互相對立起來。”[28]所以,國家的產生,對民族形成的最大作用,就是氏族製度的徹底瓦解,血緣關係的完全廢弛,“氏族組織不知不覺地變成了地區組織,因而才能和國家相適應。”[29]從而導致了血緣關係向地緣關係轉化的完成。關於這一點,恩格斯又說:
“以血族團體為基礎的舊社會,由於新形成的社會各階級的衝突而被炸毀;組成國家的新社會取而代之,而國家的基層單位已經不是血族團體,而是地區團體了。”[30]
而由於民族與氏族、部落等人們共同體最本質的區別在於前者以地緣關係為基礎,後者以血緣關係為紐帶,所以,國家的產生,也就表現血緣關係向地緣關係轉化的完成。對於民族形成更重要的是最初的國家無不運用戰爭來擴大自己的地域範圍,以站穩腳跟並充實自己的力量,於是在原始社會末期本來就一代比一代更厲害的雜居,隨著國家的產生和戰爭的更加頻繁也愈加厲害了,很明顯,無形之中國家成了形成民族共同地域的紐帶。
曆史也正是這樣,一般情況下,最初的國家都要使用行政的手段統一語言、文字,加強人們的經濟聯係。有的學者曾正確地認為:“國家是民族共同體形成的工具,隻有借助於國家的推動,並在國家的強力作用下,把不同的人們共同體聚集在一起,利用國家的力量對它們加以融合,一個穩定的民族共同體才有可能形成。”[31]馬克思曾說過:“隻有當結合在一個政府下的諸部落融合為一個統一的整體時……這時民族開始產生。”[32]這個“統一的整體”就是國家。所以,一般來說,國家的產生,血緣關係向地緣關係的轉化的完成,也就標誌著原生民族形成的完成,國家成了孕育民族的母腹。
第二,民族與國家政體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對此周星在《民族政治學》中有很好的論述。他認為:任何國家政治體係的發育與存續,都必須以既定的民族、民族社會或多民族社會政治生活的存在為背景。在國家的製約下,當民族規模與國家政治體係相吻合時,該民族的政治體係便采取了國家的形態,以其民族構成的單一性而成為民族國家,民族國家是近現代社會人類政治生活的通例和常態,它的影響之大,甚至使民族構成複雜的國家也每每傾向於民族國家的組織形式。而民族規模與國家政治體係不相吻合的情形有兩種狀態,一為國家以多民族社會為背景,因民族構成複雜而為多民族國家;二是一個民族分為若幹個民族社會,形成若幹個民族國家政治體係。多民族國家的政體形式既有單一製,又有聯邦製和邦聯製等,情況也不盡相同。但是,不管怎樣,多民族的構成,總會以各種不同的方式或渠道對國家的政體結構產生影響,或者導致聯邦與邦聯,或者采取單一體製之內的民族區域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