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種自相矛盾中,聯邦通訊委員會幾乎不可能吊銷任何人的執照,不管他的行為有多麼的惡劣。最突出的案例是在1964年,關於密西西比州傑克遜市WLBT電視台的執照問題。這家電視台一直以來隻播放有關這個城市黑人社區的一些負麵的、汙穢的內容,因此,該台的申請遭到基督教聯合會傳播處的反對,該聯合會與傑克遜市圖格魯學院有關係。聯邦通訊委員會找到了否決這項申請的理由,隻給了該電視台為期一年的臨時執照,並要求其在一年時間內改進節目。可是最後,臨時執照還是順利的換成了永久執照。於是,教會將此事告上法庭,1969年,在被任命為首席大法官之前的最後一次審判中,哥倫比亞特區巡回法院的沃倫·伯格法官最後判決:聯邦通訊委員會收回WLBT電視台的執照,將執照頒發給其他電視台。
也是在1969年,聯邦通訊委員會的一個7人委員會,以3比1的比例否決了波士頓WHDH電視台的更新執照申請。毫無疑問,一部分原因是為了糾正過去的一個錯誤,因為該台的執照是1950年代通過賄賂得到的,但是公開的原因,則是因為這家電視台的所有者是波士頓《先驅旅行家報》。根據該州規定,報社不能同時擁有廣播電視執照。當時,尼古拉斯·約翰遜委員認為:“更新執照時執行的標準,應該與審查新的執照申請者所采用的標準相一致。”在其他場合,約翰遜委員也曾經說過,委員會在審查各種新執照申請時的行為,就像從一頂帽子中抓鬮一樣。他的觀點實際上使大多數委員會委員,或者說使某個富於進取的委員開了竅。許多聯邦通訊委員會的委員們都會威脅說,下次更新執照時某個電視台的名字將不會從帽子裏被拿出來,以此迫使電視台業主按照他們的意誌行事。
電視台業主們對有關WHDH電視台的議決感到非常不安。在他們的努力下,有22名參議員和118名眾議員共同提出了一項議案,來阻止聯邦通訊委員會吊銷那些提供良好服務的電視台的執照。隨後,聯邦通訊委員會經過考慮,於1970年1月發表了一項“政策聲明”,聲稱在進行執照更新審查時,對於那些能夠滿足當地公眾興趣與需要的電視台,委員會將不再召開聽證會將它們與新申請者進行比較了。約翰遜委員不同意這種方式,他說:“這可能不會有人反對,但是,這種方式將剝奪美國人民所享有的正當權利。”不過,他還是對這種方式表示了諒解,他這樣評價他的同事:“他們確實努力了,因此,我的反對中也包含了理解、困惑和悲哀。”1971年,哥倫比亞特區巡回法院的J·斯凱利·賴特法官推翻了這項“政策聲明”,要求在更新執照時,對所有有問題的執照持有者舉行聽證會。賴特法官擅長寫出這樣的意見書:我知道我不能影響事情的發生,但在這裏,我要指出你的臭腳;而且行文時還要加上重點號(最能體現賴特風格的傑作是,他曾經促使華盛頓90%受歧視的黑人公立學校正常運作)。在這些激烈的爭執中,有一個事實無人提起,很容易被忽略,這就是:不論哪一家電視台獲得執照,電視網節目都會占去觀眾收看該電視台85%的時間。
當然,僅僅因為更欣賞另一家電視台的承諾或者出於政治關係考慮,便吊銷某一家電視台的執照,沒有任何一家法院會支持聯邦通訊委員會這樣做,賴特法官也不會。1967年,身為委員會主席的羅塞爾·海德曾經指出:“擁有執照雖然不意味著擁有財產權,但卻擁有許多程序上的優先權。”在聽證會召開前,那些申請者為了競爭、為了通過聽證會程序而進行的準備工作,可能會花掉數萬乃至數十萬美元。這對於那些揚言要與人競爭申請執照的團體來說,變成了一項有利可圖的工作,通常不需要太大花費就可以開始這種挑戰(盡管某些團體的開支可能非常昂貴,例如,紐約傳播論壇組織為了從紐約《每日新聞》手中爭奪11頻道的執照,就花費了20萬美元)。這些團體爭奪執照的花費,可以由像福特基金會或者斯特恩家族基金會一類的組織來資助。約翰遜委員在他的《如何對你的電視機說不》一書中,專門介紹了如何將這些資金用於競爭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