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巧理論”主張,文學是一種以語言為材料的技藝。由於“技巧理論”與“表現理論”都屬於藝術過程的第二階段,所以二者之間常有混淆或者常常相伴而出現。劉若愚指出,“技巧理論”認為寫作過程不是思想情感的自然表現過程,而是語言或格律的精心構成過程。但是,在文學作品中,情感的表現必須依賴語言;而語言構成的目的又在於表現情感。所以,這兩種理論既然難以區分,也許就沒有截然分開的必要。
例如,劉若愚所引錄的高啟的詩論:“詩之要有三,曰格、曰意、曰趣而已。格以辨其體,意以達其情,趣以臻其妙。”(《獨庵集序》)這裏所說的“格”主要指文學體裁格式,所說的“意”主要指思想內容情感,所說的“趣”指藝術審美特性,三者在作品中是有機統一的整體。如果我們把“格以辨其體”認為是“技巧理論”,把後二者認為是“表現理論”,顯然並不合適。所以劉若愚也承認,高啟的詩論“並非純粹是技巧理論,而是含有部分的表現理論”。
又如,劉若愚所引清人姚鼐的《古文辭類纂·序》:“凡文之體類十三,而所以為文者八,曰神、理、氣、味、格、律、聲、色。神理氣味者,文之精也;格律聲色者,文之粗也。然苟舍其粗,則精者亦胡以寓焉。學者之於古文,必始而遇其粗,中而遇其精,終則禦其精而遺其粗者。”其中的“神理氣味”可稱為表現的內在本質,屬於“表現理論”;而“格律聲色”可稱為表現的形式技巧,屬於“技巧理論”。作家必須通過形式技巧才能接觸到內在本質,而深入內在本質的過程,也就是一個“得意忘言”的過程。所以,劉若愚所分列的“表現理論”和“技巧理論”其實是一個理論的兩個側麵,合則雙美,分則兩傷。黃慶萱也主張:“把技巧理論並入表現理論,成為‘文能逮意’一體的兩麵。技巧側重‘文’的一麵,表現側重‘意’的一麵,精確而生動地表現心意,方構成文學上表現理論的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