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1章 作為品評者的批評家(1 / 2)

劉若愚所說的品評者(A rbiter)不是指文學作品優劣的裁判者(Arbiter Elegantiae),而是指對文學作品進行價值鑒賞的人。他在該書《引言》中已經提到,闡釋必然包含評價。西方理論家中,從康德到韋勒克和希爾斯都指出對文學作品的認識常常涉及價值評定。劉若愚宣稱無意於在理論層麵上討論價值論問題,他隻是試圖回答一些實際的問題,諸如:語際批評家應該用什麼樣的標準和出自誰的標準來評價中國詩歌?如果可知的話,是作者自身的標準,還是作者同時代人的標準?還是後來中國批評家的標準?如果是後來的標準,那是古代中國人的還是當代中國人的標準?

劉若愚認為,達到超文化和超曆史主義評價的目標是可行的,這不是說建立或應用任何單一普遍的、絕對不變的標準或準則體係,而是尋找不局限於任何特定語言、文化或時期的詩歌有價值的特質。他所說的“詩歌有價值的特質”不是指那些如“統一的結構”或“有意義的形式”或“張力”之類的,而是能被證明是有助於作品整體成功的特質。他進一步說清楚所使用的“詩歌的有價值的特質”這一術語包括了英加登所說的“藝術價值特質”和“美學價值特質”。英加登對藝術價值和美學價值做了區分:前者“從藝術作品本身產生出來並有自己的存在基礎”,而後者“隻有通過審美對象才能體現,並在特定時刻決定了整體的特點”。藝術價值的例子,英加登提到如“清晰”(clarity)和“有序”(order)這些特質;美學價值例子他提到了“感傷”(Sad)、“崇高”(sublime)、“詼諧”(witty)、“有趣的”(inter-esting)、“乏味的”(boring)等等。雖然劉若愚承認在理論上對藝術價值和美學價值、藝術價值特質和美學價值特質進行區分是有意義的,但在實踐中他不同意這樣作,理由如下:

第一,和藝術價值有關的某些特質如“清晰”、“晦澀”、“簡單”和“複雜”決不是普遍正麵的特質,而在價值上既是積極的又是消極的,這取決於它們所存在的作品和它們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第二,很難在藝術價值特質和美學價值特質之間畫一條嚴格的界線。例如在談及一首詩歌時,如果我們說“音律很完美”或“押錯了韻”,我們就是在談論它的“藝術價值特質”,但隻要我們一說“它的音律有令人振奮的效果”,我們就在談“美學價值特質”。而且像“有趣”和“乏味”這樣的美學價值特質缺乏客觀標準:在一些讀者看來枯燥乏味的東西也許對其他讀者來說是激動人心的。從根本上說,藝術價值和美學價值以及藝術價值特質和美學價值特質之間的區別來自“藝術作品”和“審美對象”的區別。前者獨立於任何觀賞者而存在,盡管這隻是一種潛在的狀況;後者隻有當被觀賞者感受的時候才能存在。為了分析目的區分是必要的,但在實踐中把一首詩作為藝術品而不同時作為審美對象來談是很困難的事情,因為隻有通過自己對作為審美對象的詩歌具體化人們才能認識作為藝術品的它。

然而,劉若愚承認有可能出現認識到一部作品的藝術價值特質但並不喜歡它這種情況。在這點上考慮一下杜夫海納對“鑒賞力”(taste)和“愛好”(tastes)的區分是很有用的。根據杜夫海納的觀點,有“鑒賞力”指“有超越偏見和門戶之見去進行鑒別的能力”,而有“愛好”指帶有隨意性的主觀的喜好。為了避免混淆,也許我們可以把前者冠以大寫字母寫成“Taste”,後者寫成“tastes”,或者稱前者為“discrimination”(鑒別),稱後者為“preference”(偏愛)。劉若愚不準備像杜夫海納一樣斷言“有鑒賞力就沒有愛好”,因為確實甚至最有眼力的批評家也有權去有自己的喜好。在他看來“鑒賞力”和“愛好”的區別在於前者指有能力在同類事物中區別什麼是好的和什麼是壞的,後者指和其他東西相比更喜歡哪種。詩歌批評家應該有鑒別力,但這不妨礙他有個人的愛好,即使他本人不喜歡的作品他也應該能承認它們的藝術價值,這猶如承認某個人身材長得很美卻沒有被性吸引的感覺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