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控製(socialcontrol)是“通過社會力量使人們遵從社會規範,維持社會秩序的過程”,它“既指整個社會,或社會中的群體、組織對其成員行為的指導、約束或製裁,也指社會成員間的相互影響、相互監督、相互批評”。作為社會控製概念最早的提出者,美國學者愛德華?A?羅斯從社會心理學角度指出,社會控製是一種有意識、有目的的社會統治,在內容上包括對於意誌、情感和判斷的控製,在具體方式上則包括了經濟、政治、法律、道德、輿論、習俗、宗教、信仰、教育、禮儀等近20種控製方式。他認為社會控製就是由這多種控製方式而形成的控製體係,從而促進社會整體協調發展。
從社會控製的來源上,社會控製可分為內部控製和外部控製。政府職能、政府角色等來自人自身內部世界以外的的外部力量的指導、約束和影響,是一種外部控製。社會控製既是社會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的根本保證,從一般意義上講,社會控製對社會有序運行和良性發展具有多方麵的功能。在新農村建設的過程中,社會控製有效實施,是新農村建設順利推進的根本保證。新農村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二十字方針的每一項指標的最終實現都依賴於有效的社會控製。
社會控製主要有以下幾項功能:第一,整合功能。社會控製通過重建社會公平,平衡社會心理整合社會與群體內部各種社會關係,促進新農村建設過程中社會與群體的“有機團結”。第二,平衡功能。社會控製也可以通過協調社會成員之間的各種社會關係,以實現新農村建設過程中社會與群體的新平衡,促進經濟、社會的平衡發展。第三,評價功能。社會控製又可以通過道德、法律與輿論等控製方式,強化社會控製機製,為新農村建設的穩步推進提供穩定的社會秩序和社會環境保障。第四,調節功能。在新農村建設中,社會控製通過頒布政策法令、社會輿論、教育、示範等方式,促使社會成員遵從既定的社會規範,從而實現社會控製對社會行動的指導和調節功能。第五,穩定功能。社會控製還可以通過對社會成員的社會行為和價值觀念的指導和約束,對新農村建設過程中產生和存在的各類、各層次的社會關係進行調節和製約,緩解社會衝突,保持社會係統的積極穩定。
從我國傳統的社會控製機製看,政府對幾乎所有的領域和全部的社會生活都實行著嚴格而全麵的控製。“政府辦社會”、“政企不分”的現象依然存在,在各項經濟活動中,特別是在商品流通、供求關係緊張的領域以及在經濟生活的熱點部位,還到處可以看到政府的影子。從經濟行為到政治行為,從文化教育行為到日常生活行為,都被置於政府行政權力的政治控製之下,控製的力度是相當強的。而市場經濟是有秩序的經濟,這種秩序不是象傳統社會那樣通過指令性計劃達到整齊劃一,最終形成一個自組織及內在控製程度都較高的社會,其控製力度將不斷減弱。新農村建設的四項目標給一方麵給社會控製提出了高標準嚴要求,社會控製在新農村建設中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麵,我國社會處於急劇轉型時期,社會控製弱化產生的一係列社會問題可能直接導致社會係統的分裂,這在客觀上製約著新農村建設的實現,原有的社會控製機製已顯得越來越不適應。因此,針對當前社會控製麵臨的問題,圍繞新農村建設,改變政府職能,重塑政府角色,以重新重構社會控製新機製已刻不容緩。
社會控製的重構,體現在政府職能的改變和政府角色的轉變上,由“無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轉變。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各級政府長期扮演著指揮一切、照顧一切的“家長”角色,政府職能無所不在,無所不包,管得過多、過細,環節繁瑣、效率低下,結果導致了政府的“越位”、“缺位”、“錯位”,抓了管了許多不該抓不該管的事,而對一些該抓該管的事又沒有抓沒有管,或者沒抓好沒管好。改革開放以來,政府職能雖然有了不少變化,但由於舊體製的運行慣性,職能轉換遠遠沒有到位,嚴重影響了市場機製的發育和完善。市場經濟是利用市場這隻“無形之手”對生產要素進行合理配置的,政府要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遵循經濟規律,充分利用經濟和法律手段,促進市場機製作用的有效發揮。凡能由市場調節、企業自主決定、中介組織能提供服務的事項,政府堅決退出,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更不能“錯位”,切實減少對經濟事務的行政性幹預。隻有實現好政府服務的角色轉換,使政府由管理者變為服務者,才能實施有效的社會控製,為新農村建設服務。要在新農村建設中進行有效的社會控製,就是要重新認識和確立政府與社會的關係以及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是公民本位、社會本位、市場本位,還是政府包攬包幹的政府本位?武義縣委、縣政府在以新農村建設為契機的自身轉型中,以建設有限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為目標,由管製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體現了服務型政府的合理定位。武義縣委、縣政府自覺下放權力,在新農村建設中,不是通過行政命令和“一刀切”的強製手段,而是在充分尊重廣大農民群眾的自主權的基礎上實行“政府主導,以人為本”的方式開展新農村建設。建設責任政府,就是要求政府必須回應社會和公民的基本要求同時並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政治、法律、行政和道德上的責任。從解決人民群眾最普通、最平常以及最迫切的生產和生活問題著手,積極回應民眾的要求。修路、架橋、改善衛生狀況、發展產業、建設新班子以及引導發展各種社會組織和經濟組織,無不體現著政府以廣大農民的要求和喜好為公共職能和公共服務輸出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