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複和賠償;屬於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

裝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造成損失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裝修人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侵占公共空間,對公共部位和設施造成損害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裝飾裝修企業自行采購或者向裝修人推薦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裝飾裝修材料,造成空氣汙染超標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罰款:

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的,或者拆除連接陽台的磚、混凝土牆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或者降低節能效果的,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罰款;

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範增加樓麵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裝飾裝修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或者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麵、在非承重牆上開門或窗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罰;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罰;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或者對建築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3倍的罰款;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接到物業管理單位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法行為的報告後,未及時處理,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記憶方法:

住宅室內的裝修,

概念簡單容易懂、行政管理需理解、行為規定比較多、開工申報與監督、幾個事項要注意。環境質量有要求,降低施工的噪聲,減少環境的汙染。所用材料須合格,廢物堆放要合理,空氣質量要達標。竣工驗收與保修,幾項內容搞清楚。按照標準去驗收,違法記錄要存檔。工程竣工完畢後,提交相關說明書。工程保修有期限,最低年限為2年。法律責任別忽視,重要幾項要理解。法律處罰的程度,因其性質各不一。

五、建築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

誠信行為信息定義

誠信行為信息包括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

良好行為記錄:指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嚴格遵守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強製性標準,行為規範,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受到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專業部門的獎勵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為記錄。

不良行為記錄:指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或強製性標準和執業行為規範,經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執法監督機構查實和行政處罰,形成的不良行為記錄誠信行為信息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製定全國統一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誠信標準;負責指導建立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檔案;負責建立和完善全國聯網的統一的建築市場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負責對外發布全國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誠信行為記錄信息;負責指導對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評價工作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審核、彙總和發布所屬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各方主體的誠信行為記錄,並將符合《全國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的不良行為記錄及時報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報送內容應包括:各方主體的基本信息、在建築市場經營和生產活動中的不良行為表現、相關處罰決定等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一的誠信標準和管理辦法,負責對本地區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主體的誠信行為進行檢查、記錄,同時將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及時報送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中央管理企業和工商注冊不在本地區的企業的誠信行為記錄,由其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采集、審核、記錄、彙總和公布,逐級上報,同時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檔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行政處罰情況,及時公布各方主體的不良行為信息,形成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有效約束機製誠信行為記錄的發布。

誠信行為記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當地建築市場誠信信息平台上統一公布。其中,不良行為記錄信息的公布時間為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後7日內,公布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一般為3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布內容應與建築市場監管信息係統中的企業、人員和項目管理數據庫相結合,形成信用檔案,內部長期保留。

屬於《全國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認定標準》範圍的不良行為記錄除在當地發布外,還將由建設部統一在全國公布,公布期限與地方確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確認的不良行為記錄在當地發布之日起79內報建設部通過與工商、稅務、紀檢、監察、司法、銀行等部門建立的信息共享機製,獲取的有關建築市場各方主體不良行為記錄的信息,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應參照本規定在本地區統一公布。

各地建築市場綜合監管信息係統,要逐步與全國建築市場誠信信息平台實現網絡互聯、信息共享和實時發布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整改結果,對整改確有實效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可縮短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於3個月,同時將整改結果列於相應不良行為記錄後,供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查詢;對於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單位,信息發布部門可延長其不良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行政處罰決定經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執法監督被變更或被撤銷,應及時變更或刪除該不良記錄,並在相應誠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時應依法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的原則,逐步建立誠信獎懲機製,在行政許可、市場準入、招標投標、資質管理、工程擔保與保險、表彰評優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誠信行為信息,依法對守信行為給予激勵,對失信行為進行懲處。在健全誠信獎懲機製的過程中,要防止利用誠信獎懲機製設置新的市場壁壘和地方保護對參與工程建設的其他單位(如建築材料、設備和構配件生產供應單位等)和實行個人注冊執業製度的各類從業人員的誠信行為信息,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