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9章 政治控製:權威與服從(1)(1 / 3)

政治控製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因為任何政治主體,不管其是否擁有國家政權,要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實施政治控製,首要的問題是受控者在遇到利益矛盾、甚至利益衝突時,服從不服從其對利益所進行的調控。而服從不服從的關鍵是政治調控者有沒有權威。這樣,政治主體對利益秩序的調控就轉化為權威與服從的關係問題。所以,古今中外,不論是政治控製者及其謀士,還是研究政治的專家、學者,都特別重視權威與服從的關係。鄧小平說:“中央要有權威。”〔1〕“黨中央、國務院應當是有權威的,有能力的。沒有權威不行啊。”〔2〕陳雲在1994年強調:“要維護和加強黨中央的權威……如果沒有中央的權威,就辦不成大事,社會也無法穩定。”〔3〕這些話,實質上都是在講政治調控的權威與服從的關係問題。因此,要建立和維護公正、和諧、穩定的利益秩序,首要的是認識和處理好權威與服從的關係。而要弄清政治主體是怎樣處理權威與服從的關係,建立和維護公正、和諧和穩定的利益秩序,就應該從明確權威和服從的基本涵義開始。下麵我們分開研究。

一、關於權威的基本內容

什麼是權威呢?在不同的立場和角度上的人,會有不同的理解。在中國,權威,最早是指權力與威勢。例如,《呂氏春秋·審分》說:“若此則百官恫憂,少長相越,萬邪並起,權威分移。”《後漢書·宦者傳》序:“和帝即祚幼弱,而竇憲兄弟專總權威。”這表明,權威蘊涵著三層含義:一是權威以一定的層次和排序為前提;二是權威以權力為內核;三是權威以武力、威懾和強勢為實用標誌。在西方,英語中的權威一詞是Authority。根據考察,它與歐洲的發展史緊密相聯。Authority是從古羅馬的拉丁文Auctoritas(威信及創始人)派生出來的。其含義原指某些事物(如詩歌、雕塑、法律)的創始人,特別是一個家庭或一個城市的創始人。因為是創始人,在家庭中父親擁有威信,而在羅馬國家中,國家的締造者即擁有最高威信。這種含義後來被引申到最初由貴族長老組成、後來又包括由平民在內的有經驗的官員所組成的議院。議院的成員對羅馬的領導不是憑借他們所在職位的權力,而是依靠他們對權威所享有的特殊所有權;他們在議院中所提出的意見,雖然不是政府的命令,但也並非僅僅是意見,而是對政府權力的行使有著強大的製約和指導作用。這一傳統在歐洲一直沿襲到中世紀和近代。後來,隨著曆史的發展,此種意義上的權威又被逐漸地廣泛地應用於包括政治和法律在內的各種人類的活動中,包括宗教、教育、家庭和信念等等。由此而來,權威在現實中就體現在各類人物的身上,例如立法者、法官、官員、父母、教師、專家、知識分子、牧師、預言家等等。這些人都被認為具有某種權威,各自在某些問題上的言行享有合法的權威性〔4〕。因此,權威,在西方一般含有尊嚴、權力、力量和威望的意思。正是由於上述原因,今天,西方對權威一詞的實際應用,存在著不同的認識。例如,有的人認為,權威是一種特殊的影響力;有的人認為,權威是合法的權力;有的人認為,權威意味著自願服從。有的人認為,權威是規範化的強製〔5〕。而最具有代表性的是馬克斯·韋伯的觀點,他把權威分成三種類型:即傳統型權威、超凡魅力型權威和法理型權威。

由上述考察可見,對於權威,西方有兩種認識方法:一是在一般意義上使用“權威”一詞,它包括的範圍很廣,如恩格斯一百多年前在《論權威》中,用不可辯駁的邏輯,論證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麵麵都需要並存在著權威的現象,大海中的航行、生產中的合作、社會組織的活動,無一不需要權威,無一不存在著權威。此種對權威的理解,是基於對客觀規律的認識。也就是不管人們主觀上承認不承認,而客觀上都有某種支配力量的存在。二是在特殊意義上,即人們按其需要來認識權威。這即是某些人由於其在一定時空的某些領域,具有實現人們某種利益的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從而使人們不得不心悅誠服,如權威著作、權威專家、科技權威、醫學權威、政治權威等等。這種對權威的認識,是以權威者具有超過普通人的特殊能力為基礎的。

人們研究任何問題,都是在尊重客觀規律的基礎上,根據自己的需要來進行的。我們是從政治對利益秩序的調控來認識權威的。根據上述中西方對權威的認識,我們從政治調控的角度認為,所謂權威,是指政治主體運用國家權力在調控人們謀取利益的活動中依靠其行為和效果所形成的威望和影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