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9章 政治控製:權威與服從(1)(2 / 3)

在這裏,政治權威包含著四層內容:其一,在政治調控中,有權威的政治主體必須是掌握國家權力的主體。隻有掌握了國家權力,政治主體對國家利益秩序的控製才會落到實處,才會見效,才會使被控製者服從,即人們常說的權生威。其二,政治主體權威的形成是在人們謀取利益的活動中形成的。隻有把人們謀取利益的行為納入到政治主體所認可和保護的範圍和秩序以內,才能使利益調控最終得到社會的承認和服從。其三,政治主體的權威是依靠其行為及其所產生的效果形成的。這就是政治主體僅有權力還不夠,他還必須行使權力來調控人們謀取利益的活動,並且,這種調控產生了良好的效果。隻有這樣,政治主體逐漸才會產生權威。這即是說,當人們因利益矛盾和利益衝突而在進行各種爭鬥時,政治主體通過對利益矛盾和衝突的調控,使其得到緩和直至平息,從而使利益秩序保持在相對公正、和諧和穩定的狀態,這樣,其結果必然是政治主體在人們中間形成了權威,並得到人們的承認和服從。否則,如果對利益矛盾和利益爭鬥不能進行有效的調控,那麼,政治主體的權威就是空的。其四,正是基於以上三點,政治主體必然會在社會中產生威望和影響力。依靠這種威望和影響力,政治主體在意識上就會得到社會普遍的認同,從而在社會中形成普遍的至高無上的權威。以上四點,互相聯係,密不可分,共同構成了政治控製範疇中權威的內涵。

上述我們研究的是掌握國家政權的政治主體的權威,那麼,對於沒有掌握國家政權的政治主體的權威又該如何認識呢?我們認為,這種政治主體的權威,必須是代表一定階級或者階層的利益,在一定的時空中具有政權的性質,以行使政治權力的方式進行活動,並且得到該政治主體所統轄範圍內的人們的承認和服從,在這種情況下,該政治主體的權威與掌握國家政權的政治主體的權威具有相似性。例如,中國共產黨在取得全國政權前,在抗日革命根據地建立的紅色政權所具有的權威,即是如此。世界曆史中許多國家出現的幾個政權並存,或者群雄爭霸時,都有此種現象發生。

另外,從權威的形式來劃分,權威具有群體和個體之分。群體權威往往是政權體係中核心領導集體或者領導集團,如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等。個體權威或則是領導集團中的有豐富經驗、有崇高威望的領袖,如二十世紀在中國三次曆史性巨大變化中,站在時代前列的三大偉人孫中山、毛澤東、鄧小平等;或則是某種政體中的某個人,如封建王朝的皇帝或者君主等等。

弄清了權威,我們再來看服從。

二、關於服從的基本內容

服從,較權威而言,容易理解一些。在中國,它最早是指“服其事而從君也”,後來指順從、遵從、屈從。如《商君書·畫策》雲:“聖人知必然之理,必為時之勢,故為必治之政,戰必勇之民,行必聽之令。是以兵出而無敵,令行天下服從。”在西方,服從一詞,英文是Obey,Submit等,其意均為按照某人告訴的或者強迫的去做某事,或者是屈服於、歸順於某人某事。根據中西方對服從的一般認識,我們可以把握三點:其一,服從具有尊重客觀現實和規律的含義;其二,服從具有主觀上的主動與被動之分;其三,服從具有明確的對象性和一定的時空性;其四,服從以一定的言行為標誌。

把上述中西方關於服從的認識結合起來,我們從政治對利益秩序調控的角度來界定服從,所謂服從,就是社會的各個主體在一定的時空中按照政治權威的意誌去進行謀取利益的活動。要理解這一定義,我們還須從如下幾點來把握:

其一,服從的主體是社會的各個主體。在這裏,不管是一個人、一個社會群體,還是一個政黨、一個社團,隻要他們的利益需要政治進行調控,那麼,他們就得對政治權威的意誌表示遵從。例如,某甲與某乙發生的利益衝突不能自行調解,或者民間調解無效,他們最終求助於政治權威的某一機構(通常是司法機關或者行使司法權力的組織和個人)來做裁決,這樣,他們就是對政治控製主體權威的服從。而不管他們參與政治與否。因此,服從的主體的範圍非常廣泛。如果有人認為服從的主體僅僅是政治主體,那就是片麵的或者說他至少沒有用政治的眼光理解服從的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