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民主的表現是政治統治的形式。當一些階級或者居民成了國家政權的主人,這表明他在本質上享有民主。而要體現和落實這種民主,就必須依靠一定的政治統治形式。那麼,什麼是政治統治的形式呢?所謂政治統治形式,首先是政權的構成形式,亦即政體。從理論上講,政體就是統治者從其利益和地位出發采用的以中央政權為主的國家政權的結構體係和形態。用毛澤東的話說,就是“一定社會的階級取何種形式去組織那反對敵人保護自己的政權機關”〔10〕。它主要反映的是政權機關之間的橫向關係。政權結構體係和形態,主要由行使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的三種權力機關構成。這三種權力機關的構成、設置、權力的劃分、實施以及它們之間關係的不同,就形成不同的政權組織形式。從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的設置和關係來看,如果三權平行,互相製衡,即為三權分立的政權組織形式,如資產階級普遍實行的政權組織形式;如果在三權中行政權高於立法權和司法權,就是專製型的政權組織形式,如封建社會的君主製;如果立法權高於行政權和司法權,就是民主集中式的政權組織形式,如我國現在的人民代表大會製。這種不同的政權構成形式,反映出統治者進行控製和管理社會方式的差別,反映出不同政權結構中民主的本質和內容的差別。專製型的政體無民主可言,因為行政權代替了立法權和司法權,導致其政治統治隻能是行政權的獨裁,其代表和體現的利益也隻能是“天子”或者君主的利益,人民隻能是天子的臣民,其利益也隻能是以天子的利益為利益,哪有人民的民主和利益可言?三權分立式的政體,民主的形式和程度要比專製政體進步,但是由於它把代替民意的立法權與行政權和司法權平行製衡,這給民主設置了各種障礙,因此,其民主具有極大的局限性;當這三權發生激烈衝突時,那更是互相扯皮,民主遭殃,實現人民的利益成為空談。而民主集中式的政體,由於它的最高權力機關和地方各級權力機關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選民負責,受選民監督。國家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對權力機關負責,受權力機關監督。這樣就使國家的其他權力服從代表民意的立法權,把執行和立法統一起來,使民意得到落實,真正反映出人民管理國家的民主和實現自己利益的民主。
其次,政治統治形式是國家的結構形式。所謂國家的結構形式,就是政權體係中整體與局部、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之間關係的形式,也就是中央政權和各個區域政權的組織形式及其關係。它主要反映的是政權機關的縱向關係。任何國家政治統治的主人,都要根據自己利益和意誌的需要,在政權結構中把自己的民主從上到下貫通起來,形成一個統一有機的整體,以對社會進行有效的治理。而這種體係結構根據曆史和現實,無非是兩種:一是單一製,二是複合製。單一製是以地域劃分的普通行政區域或者自治區域為組成單位的國家政權結構形式。它實行的是統一的中央集權,全國隻有一個立法機關和一個中央政府,隻有統一的憲法和國籍;在國家內部,一切權力屬於中央,地方的權力具有中央的授權性。地方政府都必須服從中央政府。在對外關係中,中央政府是國際法的主體。這樣,在單一製的國家政權結構中,民主基礎上的集中,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就成為民主的表現,在利益上就是中央利益和地方利益、整體利益與局部利益的反映。這具體表現在政治調控上,就是下級服從上級,地方服從中央,實質上是地方利益服從中央利益,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複合製主要有邦聯和聯邦兩種形式。邦聯是由某種特定利益而聯合起來的各種國家聯盟(此種國家聯盟的民主不屬於國內民主的範疇,故在此不討論)。聯邦製的國家政權結構形式,整體與部分之間,不是中央和地方的關係,而是權限不同的中央之間的關係。在對外關係中,雖然財政、外交、國防等權力屬於中央,但在聯邦內部,權力的運行卻是根據聯邦憲法規定的權限範圍,各個組成部分別享有不同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權,並直接將權力行使於人民。此種權力結構下的民主,在整體與部分之間、上下權力機關之間大多為分權製的民主,其利益也表現為分權式的利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