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7章 政治控製:民主與集中(5)(1 / 3)

列寧從人類社會發展的一個階段論述民主的觀點對我們很有啟發,他說:“在工人階級反對資本家、爭取自身的鬥爭中,民主具有巨大的意義。”〔24〕正是在此意義上,列寧進一步從無產階級奪取政權的意義上說:“民主是一種國家形式,國家形態。因此,它同任何國家一樣,也是有組織有係統地對人們使用暴力,這是一方麵。但另一方麵,民主意味著在形式上承認公民一律平等,承認大家都有決定國家製度和管理國家的平等權利。而這一點又是和下麵的一點聯係在一起的:民主在其發展的某個階段首先把……無產階級團結起來,使他們有可能去打碎、徹底摧毀、連根鏟除資產階級的……國家機器即常備軍、警察和官吏,而代之以更民主的、但仍然是國家的機器,即由武裝工人群眾……構成的國家機器。”〔25〕列寧這段話從政治權力的運行上體現出三層含義:(1)民主本身就是國家政權依靠暴力機器有組織有係統的集中;(2)民主是公民管理國家權力的平等;(3)民主是集中階級意誌掌握國家政權在一定曆史階段的活動。把這三點概括起來,民主就是平等地集中地掌握和行使國家權力。而要做到這一點,民主在國家權力的運行中就轉化為平等與集中的關係。如何轉化呢?這即是政治控製主體根據一定時期利益和意誌的需要,在國家權力機關之間進行分工和製約的活動。所謂分工,就是各幹各的事;所謂製約,就是誰也離不了誰,互相之間要有配合。通過分工,體現平等,表現民主;通過製約,體現平等,實現集中。這就是平等與集中在權力機關活動中的關係。其實質仍然是政治統治者內部的平等和集中。

在具體的權力運行中,從分工上講,立法機關通過少數服從多數的程序體現了民主,監督權力的行使保障了民主;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工作,完成了一定時期的管理任務,這是民主的落實;司法機關通過公正執法,保障了民主的效益;武裝機關的活動,保衛了民主的安全。這些機關按照分工,各自活動,互不越權,體現了平等,反映了民主。因為各個權力機關在職權範圍內獨自活動,不受幹擾,這就是平等地享有國家權力,就是民主在整體上的體現。

從製約性來講,各個權力機關之間在活動時,又需要和依靠其他機關的配合,否則,即是一事無成,這就是製約。同時,各個機關之間,又依照法律互相監督,誰也不能胡作非為,這也是製約。而這種製約,實質上就是各個權力機關的活動,要集中反映政治統治者一定時期的集中利益和意誌,完成其在一定階段的中心任務,這就是集中在整體上的體現。同時,在部分和整體之間,部分服從整體,在下級和上級之間,下級服從上級,這也是整體的集中。如果在權力機關出現分工和製約關係的矛盾時,統治階級也會想方設法化解矛盾,以保證分工和製約關係的協調發展。

正是依靠國家機關權力之間上述平等的分工和製約的策略,政治控製者實現了其所需要的民主與集中。這確實是權力運行的微妙之處和高明之處。

這種權力運行的民主與集中,聯係到具體的社會製度,在我國的社會主義製度下,我國《憲法》在國家機構一章,明確係統地規定了各個國家機關的職權,其中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家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等機關的職權。這種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可以說是轉化了的民主,分工了的民主。怎樣實現集中的轉化呢?這就是國家權力之間的配合和製約。《憲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製的原則。……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第九十四條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第五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而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它又如何體現具有集中性質的製約呢?這在《憲法》的第五十七條到第七十八條作了詳細的規定。這些規定,在國家權力機關的具體運行中,坦率地說,還有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但它確實科學地反映了民主與集中的關係在國家權力機關的運行中轉化為分工與製約關係的實質。

但是,資產階級的思想家和策略家則不是這樣。他們以分權製衡為策略,來掩蓋其在國家權力運行中所需要的民主與集中。所謂分權製衡,是分權和製衡兩種思想和辦法的結合。其策略就是對國家的主要權力進行劃分,由不同的部門分別獨立執掌和獨立行使,但在權力的運行過程中又互相牽製。其最典型的表現就是由議會執掌和行使立法權、總統或者內閣執掌和行使行政權、法院執掌和行使司法權;為了防止獨斷專行,這些機關在權力的運行過程中,又保持著一種相互牽製和相互平衡的關係。美國是實行三權分立的典型國家。在美國,立法權屬於由參、眾兩院組成的合眾國會,行政權屬於總統,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國會隨時製定與設立的下級法院。根據分權製衡的原則,美國憲法規定,國會有權要求總統條陳政策以備審議,批準總統對外締結的條約,建議和批準總統對其所屬行政官員的任命,通過彈劾案撤換總統,有權建議和批準總統對聯邦最高法官的任命,懲治叛國罪,彈劾審判最高法官;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擁有有限的否決權,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總統還擁有特赦權和對最高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權;最高法院法官在總統因彈劾案受審時擔任審判庭主席。根據慣例,最高法院有權解釋法律,宣布國會製定的法律無效。這也是實行總統製的資本主義國家一般采用的形式。這種分權製衡的策略在民主方麵引起了如下結果:其一,資產階級通過分權,給人們以他們的利益和意誌在議會、行政管理和司法中得到了充分實現的感覺;其二,資產階級通過權力製衡,以權力製約權力,讓人們產生無論哪一個機關也不能或者沒有獨斷專行的感覺。這兩個感覺,導致了人們對資產階級民主的政治認同。而在集中方麵,分權製衡通過實際運行中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交叉和重疊的策略來達到其國家所需要的高度集中。如美國總統既部分參與立法,又部分參與司法;國會既部分參與行政,又部分參與司法;聯邦最高法院既部分參與立法,又部分參與行政。這樣的運行過程難免有時出現各個權力之間的相互掣肘,但經過權衡利弊,討價還價,最後,資產階級國家還是實現了他們所共同需要的利益的,從而達到了集中。甚至在分權製的故鄉——英國,為了實現集中,就沒有建立完善的分權體製。雖然在他們的議會中有反對黨,反對黨對政府有一定的牽製作用。但是,英國的立法和行政隻有機構的“分立”,而人員和職能是一致的。因為議會是由多數黨組成的,議會和政府通過政黨是完全聯成一體的。隻要執政黨不發生分裂,這種“兩套結構,一套人馬”的所謂分權就常常在運行中是“議行一致”的。而法國的集中更甚,除國家機構實行職能分工外,總統控製下的“三權分立”全受總統製約。作為國家元首,總統是國家主權的“保證人”和“仲裁人”。正是這些不同方式的集中,使資產階級國家在內部,雖然時有不同程度爭吵,但其國家機器在總體上一直處在統一有效的運行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