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哪一種社會存在著政黨政治這一問題,人們有各種說法,但主要的不同還是以社會製度來劃分的。但是,大量事實說明,不論是在資本主義國家,還是在社會主義國家,抑或是其他性質的國家,政黨政治都是普遍存在的,而其區別僅僅在於政黨政治真正代表的利益不同、表現的形式不同,我們千萬不能以為形式的不同,或者對問題改變一種說法,就以為改變了問題的本質。誰如果認識不到這一點,誰就會在政治理論或政治現實中犯幼稚可笑的錯誤。
六、民主、集中與利益秩序的動態關係
我們研究民主與集中的問題,其核心和目的在於保持利益秩序的穩定。從政治控製上看,民主與集中不僅僅是一個原則,而且更重要的是政治控製的一個動態的過程,而民主與集中的關係處理得好與不好,則直接關係到利益秩序的穩定與否。因此,我們有必要從曆史和現實的政治發展來研究民主、集中與利益秩序的動態關係。
第一,民主、集中與利益秩序的和諧發展。所謂和諧發展,就是政治控製主體根據不同的情況,把各種主體之間的各種利益關係,通過民主與集中的形式有機地統一起來,從而使利益秩序處於協調有序的狀態。那麼,處理民主與集中的關係,與利益秩序的和諧發展是怎樣的動態關係呢?
其一,在整體利益、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礎上,政治控製主體在調控公民之間、公民與政府之間的利益關係時,對利益分配和利益保障的決策,實行民主基礎上的集中,集中指導下的民主,並且把民主與集中的關係保持在良性循環的狀態下,利益秩序就會處於和諧有序的發展狀況。所謂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就是政府在製定涉及到各方麵利益的政策和法律時,通過合理合法的利益表達,使各方麵的建議、意見、要求得以充分發表,然後對其進行科學的集中,把分散的、部分的利益要求抽象為集中的、整體的利益要求,以在全社會形成統一的利益和意誌,從而達到使政策和法律能夠代表並反映最大多數人和整個社會利益的目的,這即為民主基礎上的集中;所謂集中指導下的民主,就是公民和政府在實現各自的利益時,以不損害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為原則,在嚴格遵守政策和法律的前提下,享有充分的自由,並且使人民的民主權利得到廣泛的和有效的行使,從而保證整個社會的利益秩序在民主和法製的軌道上運行。隻有在這種真正民主與集中的和諧關係中,利益秩序才會處於協調穩定發展的狀態。
其二,在一個國家內部,民主與集中的關係反映到局部與整體、地方與中央的關係時,隻要利益主體之間在總的原則上,既有體現全局利益的統一性,又有統一指導下的兼顧局部利益的靈活性;既有國家的宏觀調控權,又有在集中指導下賦予地方的必要的靈活權;在運行上,在宏觀調控權集中於中央的基礎上,中央在製定政策時充分考慮了地方的利益和要求,地方自覺地服從和顧全大局,正確運用國家賦予的必要權力,調節好本地區的各種利益關係,如此一來,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就能得到很好的發揮,國家的統一,民族的團結,整個國家經濟的發展就會生氣勃勃、持續健康地向前發展,利益秩序也會自然而然地處於和諧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