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從政治控製的領域對權威與服從、民主與集中的關係進行了研究,一方麵,這對社會的各個主體在秩序的範圍內謀取和實現其利益必然會產生程度不同的影響;另一方麵,也為政治控製主體調控利益秩序描繪了廣闊的圖景。但是,這還不夠。因為它僅僅隻是問題的一部分。而要使利益關係、利益秩序在日常的社會生活中處於和諧有序的狀態,還必須使主體之間的利益關係規範化。所謂規範化,一是主體根據利益的要求所產生的主張能得到社會的確認,二是主體根據社會規範實施的某種行為,能得到社會強有力的保障。那麼,如何實現利益關係或利益秩序的社會規範化呢?這是我們在此要研究的問題。
一、政治控製與法
(一)法是政治控製中最有效的規範體係
在研究利益的本質時,我們認為利益秩序是主體之間利益關係的規範化、製度化,即是說主體在社會中按照一定的行為規範或規則來從事實現利益的活動,從而使利益關係處於和諧有序的狀態。然而,在社會中有各種各樣的規範或者規則,主體究竟依靠哪種規範體係來實現其利益呢?從政治控製的意義上看,其最有效的規範體係就是法。
首先,從政治與國家政權的關係來看,政治是階級社會中各權力主體為實現和維護其利益而以政權為核心所結成的關係和所展開的活動。在這裏,政治表現為各個權力主體可能正在爭取政權,也可能已經掌握著政權。主體之間的關係可能是平等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主體之間所展開的活動可能是推翻現存的政權,打破現存的利益關係和利益秩序,也可能是鞏固現存的政權,維護現存的利益關係和利益秩序。而政治控製是掌握國家政權的政治主體對社會的利益關係和利益秩序進行的調控。對於政治控製來說,前提是政治主體必須或者已經掌握了政權,政治統治主體與其他主體的關係一般是非平等的政治關係。即使在政治統治的同盟中,也存在著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例如,執政、參政與議政的關係就是如此。政治統治主體所進行的一切活動最終都是為了鞏固其政權,維護和完善現存的利益關係和利益秩序。當掌握政權的政治主體要進行政治控製,它除了建立政治權力的(或者叫公共權力)體係之外,還需要建立一套行為規範體係。在此基礎上,它才能對社會利益關係進行政治調控。而在這些規範體係中,最強有力的是法律規範。因此,政治統治主體往往把法作為他們進行政治控製的利劍,作為調控人們謀利行為的具有特殊效力的規範體係。
其次,從法與國家政權的關係來看,國家政權屬於統治階級實現其共同利益的形式,因此,一切共同的規章製度都是以國家為中介的,都帶有政治的色彩。而法律所記錄的是政治統治主體通過實力對比在國家政權問題上所取得的勝利成果。它是在政治活動中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利益和意誌的體現。正是因為如此,政治統治主體總是要根據自己的利益需要,利用政權的力量製定一定的行為規範,明確具體地劃分社會成員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以規範人們的行為。也正是因為如此,法律雖然在內容上並非都是直接地、公開地反映統治階級的利益,但在總體上、根本上和本質上必然是反映和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誌的。否則,政治控製主體遲早要以自己所能用的一切手段來改變他們所厭棄的法律。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就是政治控製的一種措施、一種方式、一種工具。它隨著政治形勢的發展變化而發展變化,隨著政治控製的情勢和需要的發展變化而發展變化。由上述兩點可以發現,法律與政治控製密切相關。如果把它們之間聯係起來認識法,什麼是法呢?從本質上說,所謂法,就是由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掌握政權的階級的利益和意誌的集中表現,是由國家創製的確認權利與義務的關係、並以國家強製力保證其實施的一係列行為規範的總和。其目的在於保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利益關係和利益秩序。它是政治控製的手段,是規範人們行為的準則。
那麼,在政治控製中,為什麼說法是控製社會的最強有力的行為規範呢?這是由法的本質所決定的法的特征,即法律規範的特殊性所決定的。要理解這一問題,我們需要從以下五個方麵著手:
第一,就法的創製而言,法是由國家製定或者認可的,因而具有國家的意誌性。國家製定的法就是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確立的規範性文件,它一般被稱為成文法或製定法;國家認可的法乃是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賦予社會中業已存在的某些行為規則以法律效力,由此所形成的法律稱為不成文法或習慣法。在這裏,不論是製定的法,還是認可的法,都是以國家的形式和麵目出現的,因此也都代表和體現著國家的利益和意誌性。之所以如此,因為國家製定或者認可法律的目的,就是要在全社會的範圍內調控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關係,把人們追求利益的行為規範在國家所需要和所許可的範圍以內。這正如列寧所說的:“意誌如果是國家的,就應該表現為政權機關所製定的法律。否則,‘意誌’這兩個字隻是毫無意義的空氣震動而已。”〔1〕這裏應該明確的是,法雖然具有國家的意誌性,但國家意誌並非僅僅是法律。因為除了法之外,國家意誌還可以通過其他形式表現出來。法所具有國家的意誌性,這是法區別於其他規範的特殊性之一。為什麼呢?因為其他的社會規範如宗教教規、道德規範甚至政黨規範,都不是由國家製定或者認可的,因而它們不具有國家的意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