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就法的內容來說,法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對人們的行為具有明示性。法是一種行為規範,規範什麼?規範人們實現利益的資格、行為及其相互關係。而這些表現在法律上就是權利和義務。而權利和義務對不同的人在不同條件下具有不同的內容,法律就是對這些不同內容的權利和義務通過明確地設立和劃分,來規範人們的行為。而當權利和義務一旦在法律上被公開化、明令化,人們就應該根據法律規範中授權、禁止和命令的行為模式,知道自己該怎樣做,不該怎樣做以及如何做,人們就會或者就不得不根據權利和義務所劃定的範圍來預測和判斷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並以適當的行為方式處理他們之間的利益關係。這就是法律權利和義務的明示性。
第三,就適用範圍而言,法的效力具有普遍性。法的效力,從一般意義上講,泛指法的約束力和強製力。如果從適用範圍講,它是指法律的生效範圍,即法律在什麼時間、什麼空間對什麼人和什麼事有效的問題。由於法律是國家製定和推行的,代表著國家的意誌,而國家要把其意誌貫穿於全社會,那它就要把法律作為一種普遍性的規範來適用於全社會,以規範人們的行為。這種普遍性的表現就是國家把法作為一般的行為規則令其在國家主權範圍內和法律所規定的界限內,具有使一切人和一切組織一體遵行的效力。具體地說,就是在一國範圍內,任何人的合法行為都無一例外地受到法的保護,任何人的違法行為都應該無一例外地受到法律製裁。法的這種普遍適用性是法同其他社會規範的重要區別之一。因為其他的社會規範如道德規範、宗教規範隻在一定的區域或者不同的人群中生效,而缺乏普遍的適用性。
第四,就實施方式來講,法具有國家的強製性,人們製定規範的目的,在於促使人們按照規範有序地進行活動。但是,一些人由於利益或者其他原因所致,而不依照規範活動,往往有意或無意地破壞社會的利益關係和利益秩序。怎麼辦?這就需要依靠強製力來保證規範的實現。因此,一切社會規範的實施,都需要一定的強製性。事實上也都具有一定的強製性。而這種強製性的差別隻是強製的範圍、程度和方式不同而已。例如,道德規範主要靠社會輿論的強製,政黨規範主要靠黨內紀律的強製。作為代表和體現著國家意誌的法律,也毫無例外地以國家的強製力為後盾,來保證其實現。那麼,什麼是國家的強製力呢?這就是由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國家暴力機器在保障法律的實施中所表現出的強製作用或效力。正是因為有了國家強製力這個後盾,才使法律具有了國家的強製性。否則,法的強製性就是空洞的強製性。而法的強製性的表現,就是不管人們主觀願望如何,他都必須依法辦事,不然,將招致國家強製力的幹涉,受到相應的法律製裁。正是因此,法在運行中表現出國家的強製性。但是,這裏應該強調的是,國家的強製力並不是保證法實施的惟一力量,而隻是法實施的終極力量和最後一道防線。
同時,我們應該明確,國家的強製力不是法的強製性。國家的強製力是法的強製性的力量之源,它決定法的強製性。法的強製性是國家強製力的反映,它以國家的強製力為前提和基礎。沒有國家的強製力就不可能有法的強製性。同時,這也說明了徒法不足以自行,它必須以國家強製力為實現途徑。
第五,就運行過程來講,法體現著國家的程序性。從一般意義上說,程序是人們處理問題或者進行某種活動的步驟或次序。它的實質是對人們行為的隨意性、隨機性的限製和製約。不論是處理人與自然的關係,還是處理人自身之間的關係,人們都是在一定的程序中進行的。否則,社會將處於紊亂狀態。作為體現國家利益和意誌的法,也必然具有國家活動的程序性。這種程序性就是人們實施法律行為時,在時間、空間和方式上必須遵循的步驟或次序。為什麼說它具有國家活動的程序性呢?就是因為在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的過程中,國家都明確地、公開地、普遍地和具體地規範了法律運行的步驟,以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這是實現主體的實體權利和義務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條件。即使是法律的強製實施也是以法定程序為標準的。正是在此意義上,法是國家強調程序、規定程序和實行程序的規範。事實上,在一定意義上,一個國家遵守法律程序化的程度是該國利益秩序法治化水平的體現。如果一個國家沒有法律程序,或者人們不嚴格遵守法律程序,那麼,很難說這個國家是一個法製國家,更談不上是一個法治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