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0章 政治控製:權利與義務(1)(3 / 3)

(二)政治控製與法的關係

當我們初步理解了法的各個具體特征之後,緊接著的問題是它們與政治控製的關係是什麼?或者說它們能使政治控製達到什麼目的?如果我們從政治控製的角度來認識此問題,凡是具有馬克思主義常識的人都可以發現:第一,法的國家意誌性,不管在主觀上還是在客觀上,都掩蓋了政治控製的階級本質。事情往往是這樣的,每一個取得了政權的統治主體,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總是把自己的利益說成是社會全體成員共同的、普遍的利益,總是把自己的思想和意誌描繪成惟一的、有普遍意義的思想和意誌。因為隻有這樣,它才會被看成是全社會利益的普遍代表,它的要求和權利才有理由被說成全社會的要求和權利,而隻有為了社會的普遍利益或者說普遍權利,它才能真正實施普遍的政治控製,而國家正是進行這種普遍的政治控製的外殼。所以,政治控製主體往往以國家的意誌性來給自己的意誌蒙上普遍性的外衣,以求得到全社會對其意誌的支持和服從。

第二,權利和義務的明示性,在普遍意義上,它好像為人們明確指示行為方向,劃定責任界線,但其實質是給政治控製提供現實的依據,給國家強製力的運用提供合理合法的口實。因為,從政治控製的意義上說,權利和義務的確認時時處處無不打著政治統治主體利益需要的烙印。有一則寓言說,狼隻要想吃小羊,小羊就有罪。這正如馬克思主義所揭露的,在一切剝削和欺騙人的法律裏,隻要統治者的利益需要他取得什麼權利,那麼老百姓就肯定有與此權利相對應的義務。同時,任何權利和義務都是相對的,權利的實現和義務的履行也是有條件的。而這些條件的設立和變化,也跳不出統治者利益需要的圈子。所以,在政治控製中,權利和義務隻能是維護有利於統治者的利益秩序的公開標誌。

第三,法律效力的普遍性,使政治控製取得實效有了普遍性。因為,當法律依據其管轄範圍在一切時間、空間,對一切人和一切事適用時,當法律麵前人人平等時,這一方麵反映了法律強製的普遍性,另一方麵也體現了法律地位的至高無上性,而這兩方麵恰好是因為政治控製所賦予的權力而產生的,它們反過來又維護著政治控製的普遍性和至高無上性,使政治控製得以見實效。

第四,法律實施的強製性使政治控製的強製力表現得活靈活現,為政治控製運用其強製力提供了合法的場所。因為法律的強製性雖然是以國家的強製力為前提和後盾的,但是,隻有通過法律,依法行事,政治控製的強製力,才能真正在形式上得到全社會的認可,才能成為社會利益秩序穩定發展現實的活的力量。否則,如果政治控製不以法律為依據,而是濫用強製力,那麼,必然是天下大亂。

第五,法律運行的程序化,使法律主體的實體權利和義務的實現具有了嚴密的操作性,它一方麵使所有的國家機關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步驟和方式活動,另一方麵使所有人嚴格遵守法律的程序辦事。而在法律運行的複雜過程中,既有各種權力之間的關係,也有各種權利之間的關係,還有權利與權力之間的關係,這些既各自獨立又相互聯係的關係,使政治控製對權力和權利的運行起到了互相製衡、互相約束的作用,有意無意地使政治控製處於“法治政治”的有條不紊的狀態。

(三)政治控製以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為其現實的依據

由上所述,我們對於政治控製與法的關係,可以說有了一個基本理解。那麼,在這裏,政治控製麵臨的現實問題是,政治統治主體如何運用法進行現實的政治控製呢?應該說,它是以法律所確認的權利和義務進行政治控製的。原因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