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1章 政治控製:權利與義務(2)(1 / 3)

第一,從法律的本質和各個特征之間的相互關係來認識,當政治統治主體把自己的意誌通過國家意誌變為法律時,不管其意圖和手段多麼直接或間接、多麼公開或者隱秘、多麼專製或者民主、多麼直接或者迂回,它都是根據本國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的結果以及當時的曆史條件,來確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內容,並且使這種權利與義務之間的關係規範化和製度化;當政治統治主體把公共權力的本質和特性融入到法律效力的普遍性和法律實施的強製性時,其目的都是為了保護有利於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平等、和諧、有效的發展;當政治統治主體要求法律的運行諸如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監督,一切按照法律程序辦事,其實質還是要求人們正確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第二,從法的內容本身來認識,權利和義務不僅貫穿於各個法律部門,而且它是法律規範和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是澄清和落實法律責任、衡量法律效益的標準。因此,政治控製就必然把權利和義務作為調控利益關係的現實依據。

第三,從政治控製的目標來認識,當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在現實生活中得到比較好或者好的處理和落實時,這對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文明進程都有實際的、重大的價值。同時,這也是政治統治主體地位的穩固性、政治控製的權威性的最好印證。相反,如果政治統治主體不能有效地調控好人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關係,那麼,政治控製的狀態即使不是天下風雨飄搖,也是社會的利益關係和利益秩序處於令當權者捉襟見肘的局麵。如此一來,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就成為政治控製利益關係和利益秩序的關鍵因素之一。因為,說到底,權利和義務都是以利益為核心的、為根本的。而政治控製利益關係和利益秩序在法律上就成為控製權利和義務的關係了。正是在這種意義上,我們說政治控製表現在法律上,就是權利和義務關係的規範化、製度化,並使控製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行為秩序化。

那麼,政治控製是如何通過法律權利和義務的途徑對社會進行調控的呢?下麵,我們對此作一初步的研究。

二、對國內外關於權利和義務的認識的簡要辨析

權利和義務到底是什麼?為什麼這樣提問呢?這是因為古今中外的許多思想家都希望對權利和義務作出最普遍、最合理的解釋,但由於研究的領域不同、角度不同、價值觀念不同,結果往往是眾說紛紜,爭論不休。而有爭論和分歧,就必然引起對爭論和分歧的澄清。這裏問權利和義務到底是什麼?“到底”二字,就是想對此予以澄清的意思。下麵,我們分幾個層次對此進行辨析。

古往今來,人類在處理與自然的關係和處理人與人的關係時,所涉及的權利和義務極為廣泛,因此,社會學、倫理學、政治學、宗教學和法學都在對此進行研究,於是,也就有了政治、道德、社會、宗教和法律意義上的關於權利和義務的不同概念,使權利和義務具有了廣義性。但是,對權利和義務研究最多的、應用最廣的,恐怕還是政治學和法學領域。我們無需窮源究本,單就法學領域來說,中西方僅就權利的流行觀點就有好多種。僅把西方有代表性的觀點概括起來就不下十種,其中主要的大致如下:(1)天賦人權說,認為生命、自由和財產是人們在自然狀態下天生固有的本質或者叫固有的權利;(2)自由說,認為凡在自由範圍內為法律保障的行為,即為權利;(3)利益說,認為權利就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4)資格說,認為權利就是做某事的資格;(5)選擇說,認為權利就是法律所承認和允許某人比他人有更優越的選擇;(6)主張說,認為權利就是人們要求占有某物或者要求做某事的主張;(7)意誌說,認為權利就是個人意誌自由和意誌力支配的範圍的自由;(8)可能說,認為權利就是權利人自己做出一定行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為並且要求國家給予保護其要求實現的可能;(9)法力說,即權利是由國家承認和支持的、並由法律保障的控製他人行為的能力;(10)尺度說,認為權利就是法律所允許或保障的人們可以作出一定行為的尺度;(11)原則說,認為權利來源於政治道德原則,是人們約束政府遵守政治道德的法律原則〔2〕。

在當時的蘇聯,對於權利的認識大概有兩種,一種認為,權利是權利主體自身作出一定的作為和要求他人作出適當的行為的權能。另一種認為,權利是受國家保障的、有權人作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包括要求別人作出一定行為的可能性〔3〕。現在,俄羅斯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教材中說,權利是由法律規範確定的法律關係參與人的可能性行為的標準〔4〕。

如果我們對上述認識作分析,客觀地說,每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它們又都有一定的缺陷。例如,“天賦人權說”在曆史上對反對封建特權統治曾起到過進步作用,在今天,西方仍然有人把它主要用來對付政府〔5〕,但是,它的本質是非科學的,它隻能把人們引到上帝那兒去。“主張說”、“意誌說”、“自由說”、包括“選擇說”,在一定意義上都是強調權利的主觀屬性,但是,它們不僅忽略了權利所具有的社會客觀性,而且也不能回答那些不能表達自己意誌的人如何行使權利的問題。而利益說把權利等同於利益,這混同了二者的關係。權利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一種利益。但從權利與利益二者的關係來講,利益是權利的目的和內容,權利是利益的表現形式和實現利益的手段。二者既是目的與手段的關係,又是內容與形式的關係。西方的尺度說和俄羅斯的標準說,都強調權利的外部限製和表現,而忽視了權利是民主的法製化的本質。如果是國家不通過民主確認權利,那麼,在專製社會裏,權利隻能是約束人民的藩籬,統治者需要的尺度就是人民行動的權利。這是萬萬不可行的。“可能說”,其意思可能包括著人們行為或許具有某種選擇性,但是,它同時也有一種模糊性,因為可能性具有作為事物發展的某種趨勢來理解的含義,如果把權利作為一種發展趨勢的話,人們的權利就可能永遠隻是望梅止渴。所以,把權利當成一種可能性的說法是不科學的。因為權利不僅具有可能性,而且更富有現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