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由於各種原因,學者們在改革開放前主要受蘇聯法學觀念的影響,改革開放後又受西方法學思想傳播的影響,因此,在社會科學特別是法學、政治學、社會學和哲學等領域,學者們對於權利和義務的認識,也打上了各種文化交彙的複雜的烙印。我們如果把對權利的認識簡要地予以歸類,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幾種:(1)手段說,認為權利是法律所允許的權利人為了滿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義務所保證的法律手段〔6〕;(2)自由說,認為法律權利是社會主體享有法律所確認和保障的以某種正當利益為追求的行為自由〔7〕;(3)許可說,認為權利是法律對法律關係主體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8〕;(4)能力說,認為權利就是法律關係的主體具有自己行為或者要求他人行為的能力或資格〔9〕;(5)界限說,認為權利是國家通過法律認可並予以保障的、體現自我利益、集體利益或國家利益的自主行為及其界限〔10〕;(6)資格說,這是從政治學範疇來看權利的,它認為權利就是在特定社會的經濟基礎之上,由社會公共權力確認的社會成員獲取自身利益的特定資格〔11〕;(7)限製說,此種觀點自稱是從哲學的深度認識權利的,它認為權利是社會以肯定的規範方式對主體自由的限製〔12〕;(8)五大要素說,這是從人權的意義上認識權利的,它認為權利由利益、主張、資格、權能和自由等五大要素構成〔13〕;除此之外,對權利可能還有一些其他認識。就上述觀點來看,實事求是地說,中國的學者們在思想解放的形勢下,對權利的研究進行了前所未有的不懈努力,也取得了令人可喜的進展。但是,就目前的研究成果而言,還需要把對權利的研究引向深入。
三、權利是利益通過社會轉化而成的資源
權利是什麼?在對任何事物作一定的理論概括之前,人們應該首先有一個對該事物定位的問題。運用唯物辯證法和曆史唯物論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吸收中西方研究的成果,我們是否可以說,權利是一種存在於至少包括兩個人的社會關係的概念,是利益範疇內的一種概念,是主客觀相統一的一種概念。在這個定位的基礎上,所謂權利,就是人們在謀取和實現其利益的過程中產生和擁有的並得到特定社會確認和保障的資源。如何認識這一觀點,我們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麵著手:
第一,權利的根源是利益在一定社會中的轉化形式。在研究利益的本質時,我們說利益是人們為了滿足其需要而通過特定社會期望獲取或者所獲取的價值。由於主體的多樣性,由於主體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的豐富性,利益也表現出多樣性,甚至構成了一個複雜的體係。但是,不管人的利益多麼複雜,也不管主體是個體的人還是群體的人,隻要在一個特定社會中,哪裏有多少人發生接觸,那裏就有多少人對利益的各種要求,而任何一個社會是不會有滿足所有要求的剩餘手段的,也不會有滿足每個人要求去做實現其利益的事情的剩餘機會的,這就必然產生各種主體之間為了謀取和實現其利益的競爭,甚至鬥爭,它包括個人之間、集團之間、個人與這些集團之間因利益而展開的各種競爭。在這種情況下,各種主體之間就產生了謀取和實現利益的條件問題,即某個主體謀取和獲取某種利益的理由、地位和資格是什麼,人們稱其為權利。這個特定社會的人們是否承認其所擁有的理由、地位和資格(即權利),此時,人們把對利益的承認與否就自覺不自覺的轉化為對其獲取利益的權利的承認與否,正是在此意義上,權利就成了利益在特定社會的轉化形式。而主體一旦獲得了謀取或者實現其利益的權利,它也就獲取了實現其利益所具有的一定可能性的保障。應該說,利益是權利的出發點和歸宿。